张雪梅
摘要:生态文明教育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生态文明教育要依靠生态文明教育制度来促进。当前我国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尚存在诸多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生态文明教育的有效实施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化,必须强化全民生态文明理念和意识,做好生态文明教育制度的整体设计,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民主监督机制,加快生态文明教育实践的制度化。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价值取向;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054-04
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是培育社会公众生态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践行生态文明发展要求的重要路径。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生态文明教育应该具有全局性的战略规划、全面性的教育内容、全民性的教育对象、整体性的实施策略,不能随意和短视,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以保障和引领生态文明教育健康积极发展。因此,探索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化乃是当前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课题。
一、生态文明教育制度的价值意蕴
全民生态文明意识的形成,需要常抓不懈,必须形成常规的教育制度。“在很大的意义上,制度不过是一定价值理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结构化、程序化了的价值观。”[3]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就是国家为了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效,通过调整生态文明教育活动中各个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根据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规律,所制订的具有强制性的生态文明教育行为规则体系。生态文明教育制度规范的确立及其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需要生态文明教育提供内在的价值取向和导引。生态文明教育制度的内在价值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要义所在。
1实现生态文明教育从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当生态文明被作为倡导性的要求时,生态文明建设就很难落到实处。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可见,生态文明在我国一直处于“倡导性”的地位,这就导致生态文明成为一种软约束。加之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劝导性使得生态文明教育软约束的程度加深了,从而导致生态文明教育软弱无力。生态文明教育要取得实效,需要制度规范的保障和支持。建立生态文明教育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要用规则的硬约束要求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生态文明规律。因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当人不服从自然规律的时候,就需要通过强制的法律的手段使人服从自然规律”。[4]建立生态文明教育制度的落脚点是将生态文明教育制度所内含的理念通过刚性约束转化为公民自身的理念,也就是将外在的生态规则通过刚性约束内化为人们内在的生态自律。诚然,缺乏制度支撑的生态文明教育宗旨也是为了普及生态文明理念、实现生态规则的内化,但是因为缺乏刚性约束,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难以得到牢固树立。
2实现生态文明教育从主体行为的失范向规范转变。在人类不同文明的发展历程中,人作为社会存在的主体,在不断地创造着自身和改造着人的生存圈。在采猎文明时代,人类由于缺乏强大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自然界开发和支配能力相当有限,人类的生活完全依赖于自然环境,受未知的大自然力量的统治,因此,采猎文明时代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混沌共生状态。在农业文明时代,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进步都比较慢,人类对自然的初步开发和改造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附于或受制于自然界,人的能力并没有完全得以发挥,人与自然的关系基本上是保持了一种初级平衡状态。工业文明时代,生产力达到了空前的水平,对自然界的开发强度增大,人的自主性、自由性、创造性在人类利益的诱惑中发挥到了极至,从而人们盲目地认为自己是自然界的主导者和统治者,人同自然的关系就从农业文明时代的对自然的初步开发和改造转变为对自然的掠夺和征服,然而在对自然疯狂的占有中,人类遭到了自然界的报复。反思人类走过的文明史可以看出,各个时期的文明都离不开人的因素。人是实践活动的主体,当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人具备其他动物所没有的价值取向。生态危机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危机,其根源在于人们价值追求的非生态化取向导致的人的行为的失范,“如果这种价值取向是从客体尺度的本然认知和真理判断转化而来,那么它就具有合理性,就能对主体人的实践行为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5]因此,走出生态危机迈向生态文明,关键在于是否培育了拥有环境责任感和环境保护价值取向的“生态公民”。生态公民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对社会成员提出的新要求,传统公民并非天然的生态公民,需要一个转型、培育的过程。生态文明教育制度以规则、规范的形式发挥着“教化”和“养成”的功能。
二、当前我国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要从理念、制度、技术三个层面共同推进,缺一不可。当前我国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建设还存在重要性认识不够、内容空洞、操作性不强、法律地位不明、参与机制不全、实践制度化不高等问题。
1对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是节约资源或者环境治理,而是涉及整个社会文明形态的深刻变革。要实现这一变革,需要发挥教育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从意识、知识、行为等层面推进,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生态文明价值取向和正确的生产、生活、消费行为。然而,现阶段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化建设并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使得很多人缺乏生态文明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在生态意识方面表现为:对生态文明相关的知识缺乏深入的了解,对重要生态问题关注不够,对环境污染的来龙去脉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认识不够深入等。在生态行为方面表现为:缺乏生态消费的自觉行为,尚未形成绿色消费理念,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态文明习惯。目前人们最为关注的还仅限于直接影响他们生活的环境污染,自觉自愿接受生态文明教育的主观能动性还不够强。尤其是公众对于生态文明教育概念模糊不清,对于自身及其他组织应该做和能够做的生态环保工作缺乏清晰的认识,这就造成了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往往是被动的、不自觉的,并且认识是肤浅的,不能形成系统、正确的生态文明意识。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政府充分重视生态文明教育, 对教育进行统一部署和规划;完善现有政策法规,使得生态文明教育规范化和制度化,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生态文明教育政策内容较空洞缺乏操作性。一是在生态文明教育政策中,为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等教育实施主体设定了很多关于生态文明教育的义务,但是相关的责任出现盲区,导致无法追究生态文明教育相关部门怠于履行义务的相应责任。二是生态文明教育政策中多是政府对生态文明教育进行指导,但对公民在该领域中的权利尤其是公众参与方面的具体规定则鲜见。三是生态文明教育政策自身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具体的规制、行为规范则较少,实施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在环境基本法、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划和行动计划等层次,都有关于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但多是纲领性规定。带有较多的倡导性,操作性不够强。
3生态文明教育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只有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为顺利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供法理支撑。我国的生态文明教育一直以来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处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缺乏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状况。生态文明教育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是由于缺乏相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规的支撑。国外一些国家像美国、德国能成功开展环境教育的重要经验就在于依靠完善的环境法律法案为本国的环境教育提供法律保障。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环境教育法,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鲜有这方面的内容,更遑论形成完整的生态文明教育立法体系,使得生态文明教育在我国不能规范系统地开展。
4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尚未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教育就是激发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当前由于我国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参与的程序、途径和方式也不明确,导致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度不高,参与的领域很窄。特别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一些非政府的环保组织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参与作用。例如,环保组织的资金支持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导致其无法独立表达参与意愿。有学者指出:“一些环保组织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在资金来源上依赖政府,从而无法独立于政府以外,在意见的表达上不能过分尖锐,不能有完全的话语权,进而在制约政府权力方面受到影响。”[6]这极大地阻碍了生态文明教育民主制度的建设。
5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制度化程度不高。实践是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在要求。实践又是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实施途径,通过实践,使受教育者在与自然、社会接触的过程中掌握生态环境的基本知识、转变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调整对待生态环境的态度和价值观、增长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技能。生态文明教育必须参与到实践中,才能让公众感受自然、崇尚自然并自发保护生态环境。目前,生态文明教育尚处在初级阶段,生态文明教育还没构成系列,仅仅停留在一些零散的教育活动上。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生态文明教育一般放在德育教育中实施,教学模式也停留在道德说教上,较少应用到生活生产实践中,教育者未能站在受教育者角度设身处地地设计教育实践活动。在社会教育活动中,创建绿色社区、创建绿色企业、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不仅需要人们的热情和轰轰烈烈的宣传形式,更需要培养人们持之以恒的生态行为,而这恰恰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推进我国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化的路径思考
生态文明建设,归根结底是靠人去实现的。人们所具有的生态文明素质,对生态文明制度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监督都有着直接影响。因此,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建设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中处于先导和基础地位。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化建设须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1强化全民生态文明理念和意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1]39生态文明教育制度理念充分体现生态文明教育价值取向和生态文明教育目标要求,它作为制度建设的灵魂内在地体现在一切规则中。[7]当前,应加强对公众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教育引导,确立生态文明教育制度理念,用制度规范约束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制止对自然、对环境的种种破坏行为。通过生态和谐“内化”加快对应的“外化”,“外化”后的对象生态和谐又进一步推进“内化”,在主体心里使生态和谐从临时的偶然性存在变为稳定的必然性存在。一是把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到社会的生产、生活和人们的交往领域。强化人的活动不能超越生态系统的涵容能力;不能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发展经济的同时实现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理念。二是培育生态化的消费理念。大力提倡节约型消费,改变“一次性消费”和“类似一次性消费”,反对自私的享乐观,拒绝挥霍铺张、浮华摆阔等消费行为;通过引导公众进行环境友好的消费向生产领域发出价格和需求的激励信号,刺激生产领域清洁技术与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带动环境友好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同时,通过生产技术与工艺的改进,不断降低环境友好产品的成本,促进绿色消费,最终形成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之间的良性互动。三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多样生态保护的舆论宣传,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诸如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等问题,广泛宣传生态产业、生态人居环境等科普知识,促进全民生态价值观念的形成。只有人们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真正树立起生态价值观、生态伦理观和生态发展观,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化建设才能取得实效。
2做好生态文明教育制度的整体设计。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化建设要做好整体设计,即要制定出一套符合国家未来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建设规划,从全局出发、从长远打算,对我国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建设做整体的考虑。具体来讲,制定生态文明教育制度要体现科学性、合理性,既要遵从法律、法规,又要结合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缜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既要有原则性要求,又要有程序性规定;既要有宏观架构,又要有微观措施。一是对不同地区、不同生态环境、不同生态主体统筹考虑,用“整体”理念思考生态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因地制宜的生态教育模式。二是建立组织管理制度,用制度明确实施、运行相关生态文明教育制度的责任人以及他们的权、责、利,确保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的常态化。三是“不仅要规范对学校生态文明教育的要求,同时要协调好与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关系,形成体现‘和谐共生、协调发展’价值要求的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内容体系”。[7]71四是把生态文明教育制度所蕴含的静态规则变成每一个人都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的行为准则。这样,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在实施中才具可操作性。为此,要对生态文明教育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奖惩适当,有压力有动力,激发被监督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制度实施运行的初衷。
3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法律不仅可以从制度上确立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地位,而且可以通过警示、惩治不履行相关教育义务的个人与单位,促进生态文明教育的健康发展。一是完善国家层面有关生态文明教育的法规。各地在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的基础上,还应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与实施办法,把涉及生态文明教育的有关事项纳入法制范围。同时还应制定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统筹生态文明教育各个方面,整体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开展。二是制定和完善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的各项具体政策。这些政策不仅要满足对生态文明理论教育的要求,而且要体现对生态文明实践教育的要求;将生态文明的思想贯穿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政策中,形成生态文明教育法规的配套体系(资金、技术和机制保障)。
4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民主监督机制。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教育民主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国际经验表明,除了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和引导外,公众“自下而上”的参与不可或缺。“公众参与的主体,不应仅局限于人大、政协,还应包括基层社区、民间团体、企业、基金会。公众参与的方式,不应仅局限于传统的立法、监督、信访,还应包括听证制度、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传媒监督、志愿者服务等多种途径。”[8]只有形成包括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在内的主体多元化合作和监管模式转变,才能真正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好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一是依靠广大社会成员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和途径广泛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积极吸纳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共同进行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逐步放权,这样当发生生态危机时,政府可以和社会一起承担责任,以缓解所产生的连锁反应。二是在生态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要以一定的利益为驱动发挥社会公众的表达和监督作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改变过去环境保护和监管由政府一手操办的局限性,使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
5加快生态文明教育实践的制度化。只有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真正保证教育活动有效切实地进行并取得成效。一是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使其制度化。结合不同社会群体突出宣传重点,增强针对性。通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基础知识课程,抓好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通过在各公共场所增设生态文化建设的宣传栏、教育长廊等设施,进一步丰富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加强社会公众教育;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教育及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环境素养,提升绿色决策能力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领导与管理作用。二是加快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规范化建设,为全民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构建实践平台,让他们融入到真实的生态环境中,培养起人与自然积极健康的生态道德情感。三是制定科学、客观、合理的公众生态文明教育评价体系,指导生态文明教育更好地开展。一方面,需将公众的生态文明知识、生态文明态度情感、生态文明价值观、生态文明意志信念和
生态文明行为等生态文明教育目标体系的全部内容纳入公众生态文明教育评价体系进行评价,促使公众形成生态文明习惯;另一方面,通过考察公众对所生活地区的环境优美度、资源承载度、绿色开敞空间、享受绿色经济、绿色科技成果状况等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同时也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培养掌握生态文明理论和技能的科技人员,做好人才的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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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