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兴铜矿女职工:我们不要“被退休”

2015-09-10 07:22高小懿
民生周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退休年龄女职工江西省

高小懿

2014年10月,江西省江铜集团德兴铜矿下发通知,要求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50岁退休,我们查阅《劳动法》及多省市文件发现,管理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应是55岁。

我目前是江铜集团德兴铜矿审计部的一名员工,到2015年10月年满50岁,尽管我所在的岗位属于管理岗位,但德兴铜矿仍要求我于今年10月退休,与我情况类似的女员工全矿有129人。我1995年就在铜矿审计部门工作,虽然入职身份是工人,但一直在管理岗位。2000年,德兴铜矿对劳动人事分配制度进行改革,打破干部、工人界限,逐步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制,聘用了原身份为“工人”的职工到管理岗位,从事财务、人事、工会、党务等工作。

当年,我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合同注明为管理岗位,享受企业干部岗位工资和书报费,同时,我们还签署了转岗文件。这在我们看来,德兴铜矿从2000年就開始实行全员合同制,工人、干部的身份界定不再有意义,我们的待遇和安排须按照所在管理岗位执行。如今,德兴铜矿在没有下发任何文件的情况下,仅凭口头通知就宣布我们退休,我实在想不通。

2014年9月,我们向德兴铜矿信访办提出查看要我们退休的相关文件,信访办领导说不能看,还说:不签字就挂起来。我们又向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处的金志良处长咨询,金处长要我们找德兴铜矿的上级企业江铜集团,还问我们到底是不是管理岗位?显然,金处长是知道办理退休应按照岗位办理。此外,我们还给江西省信访局、江西省人民政府信箱等写信,但信件都转到了江铜集团或德兴铜矿。

目前,从江西省人社厅到江铜集团、德兴铜矿给出的解释都是,女职工退休年龄一律按原有身份认定,企业自行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并未因其本人的岗位变化而改变身份,退休年龄按女工人身份处理。而我们查询了国家相关文件,如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我们还查询了劳办发〔1994〕169号文件、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均明确职工退休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2000年,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注明,我们是管理岗位。我们还查阅了湖北、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等10多个省份人社厅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均明确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是55岁退休。那么,为何仅江西一省的规定特殊?

我们多数人毕业后就进入德兴铜矿,在铜矿兢兢业业几十年,对其怀有深厚感情,我们实在想不通,为何单位让我们工作时说我们是管理岗位人员,到我们50岁后却要强调我们的工人身份,难道就是为了清退我们,让我们腾出现有岗位和编制吗?江铜集团德兴铜矿作为省属国有企业,是不是应该执行国家规定,是不是应该考虑我们这些女员工的正当权益呢?被退休,我们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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