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纲
在实体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的情况下,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财政杠杠作用,国务院于2014年12月31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随后,财政部于2015年2月17日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盘活与压降财政存量资金提出了具体要求,进行了具体部署。积极推进、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的意义不言而喻。
需要关注的是,在盘活与压降财政存量资金(包括各类沉淀、结转、结余等的财政资金)的过程中,需要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把握好推进的力度与节奏,以更好地实现盘活与压降财政存量资金的目标。
首先,财政存量资金中形成库款的部分具有对冲外汇占款的作用。一方面,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现有大量的财政存量资金是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所形成的,其中存放在央行的库款事实上成为央行回笼的货币。另一方面,巨额国家外汇储备积累又形成了大量的外汇占款,即为收储外汇而投放了相应的人民币。
财政存量资金中形成库款的部分客观上成为外汇占款的重要来源或者说有效对冲。换句话说,巨额国家外汇储备产生的国内大量人民币投放所形成的通胀压力,部分甚至大部分被政府财政结存在央行的大量人民币库款有效地对冲和抵消了。否则,国内的人民币投放量远比现在多得多,物价也会因通货的大幅增加而相应上升。
其次,保持适量财政存量资金是各级政府尤其基层地方政府应对计划外支出风险的现实要求。对于政府而言,总有预见不到的支出需求会发生。而各级政府应对支出风险的能力是有差异的。中央政府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须增加财政支出而缺乏正常财税收入来源时,经过相关程序可以通过发行国债等筹措资金以满足额外支出需要。
对于地方各级政府而言,情况不尽相同。2015年前,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财政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不能发行债券。结果,不少地方政府利用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等变相发债、变相搞赤字财政。2014年修改后的新预算法及新出台的相关法规制度,对地方政府的债务举借进行了明确规范。主要是: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扎口,统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要经全国人大批准;地方各级政府的债务必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行管理,并且要公开、接受监督等。与过去相比,新预算法等财税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具有了更强的约束性。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每年能从上级政府分到多少债务额度等,其不确定性、被动性依然很大。与此同时,基层地方政府面对纷繁复杂的事务、千差万别的诉求,出现计划之外的支出需求是一种常态。地方政府尤其基层地方政府保持适量的财政存量资金,是有效应对和化解预算之外突发性支出风险的重要保障和物质基础。
再次,保持适量的财政存量资金是实施财政中期规划、实现跨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客观要求。
财政是政府逆经济周期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编制与实施跨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等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财政收入应以丰补歉,以规划期内某年度的收支盈余形成的存量资金来平衡其他年度的收支亏空。
无论是跨年度财政滚动预算的平衡,还是中期财政规划的收支平衡,都是以每一个年度的财政收支计划为基础的。因此,任何一个稳健、理性的政府,自然会以审慎的原则安排每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计划。执行这样的计划,往往更易出现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结果。年复一年,盈余逐步累积,形成规模。可以说,政府保持适量具有流动性的财政存量资金是一种正常态,它是政府理性与稳健的一种体现,也是财政风险管理的一种客观需要与经济基础。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资深市场观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