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何女士再婚共同生活了11年时间。最近因感情问题双方到法院办理离婚。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我的工资及相关收入都交由她管理,这些年共有的存款少说也有六七万元,而离婚时她竟然说没有存款。为此我特意向法庭提交了查询何女士银行存款的申请书,可法院以我未能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和账号而拒绝了我的申请。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答:
人民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一般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利害关系人的银行存款,应提供被查询人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此外,如果掌握了对方具体开户行和账号,申请查询时,一定要写明“申请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以防止办案法官只要求银行打印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