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人 佟丽华(全国律协未成年 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采访整理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
法律责任部分依然非常弱
客观来说,南京这个条例在个别细节上比未成年人保护法要细致,但是很难说它跳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现有的力度,在法律责任部分依然非常弱。
禁止六岁以下儿童独处,一是违反怎么来办。未成年人本身是一个比较大的范围,民法当中规定不满十六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十六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为什么现在说确定六岁以下不能独处,七岁、八岁就能独处?这个年龄界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另外一个问题是,说六岁以下不能独处,谁来担负这样的责任?如果父母违反了这样的条款能怎么办?如果立法只是提一些倡导性的建议,在实践当中落实不了,其实有些时候会挺尴尬的。
一些国家规定了强制报告的义务,尤其是医生、老师这些专业人员。那么,从中国的角度来说,不仅医生和老师应该有强制报告义务,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和老师、医生、护士,他们都应该规定具有强制报告责任。但还是这句话,违反了怎么办?在一些国家违反了确实面临很多后果,尤其是可能面临失去执业资质的法律后果。那么我们现在如果只是规定给予内部的处分,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弱的条款。
国家层面应设未保机构
这次南京的草案当中,在条款部分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条款设计(编者注:草案第一节原为“行政保护”,后改为“机构与职责”)。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其实最缺的是政府保护。未保法修订时,这也是争议非常大的部分,很多人赞成加入政府保护专门的一章,然而最后还是没采纳。主要还是认识上的问题。我一直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过程当中,客观来说政府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也负有职责。由于没有单独的政府保护一章,客观上既没有凸显政府的作用,也没有明确政府的职责,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一个大的遗憾。下一次再修订,我觉得应该加入政府保护。
南京条例中我看好的一个章法就是未保委的设立,其组成单位,包括未保办事机构,包括民事机构、综合服务平台。我听说南京要把未保部门设在民政部门,这项确实有重大意义。
我一直在呼吁,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设置应该参照农民工的机制设置。解决农民工问题是通过国务院一个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它的办公室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保部还专门有个农民工工作司。所以我认为在国务院的层面,也应该尽快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民政部还应该专门设立一个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司局,来统筹包括民政系统在内的相关职权,来推进这项工作。
家庭与政府保护缺一不可
现在社会上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过程当中有两种腔调、两种声音:一种是案子发生以后大家都在指责政府和司法机关这也没做好那也没做好;第二种观点是认为,不能什么问题都指责政府、都靠政府,父母必须要担负起责任来。这两种观点都是需要警惕的。
这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想强调,父母的责任首先要明确,第二是监督或者发现机制,最重要的就是有效的帮扶和干预机制。
一方面,从家庭的角度上说,有些家庭确实有困难,这个时候单纯地指责家庭,而政府没有提供有效的帮扶,这是不负责任的。客观来说,我们现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服务过于匮乏。全国近三亿未成年人,有多少专业的服务于未成年人的社会组织,有多少专业的能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句话,我们的干预也做得不够,有些父母明显侵犯孩子权利,有的问题非常严重,但是我们的政府和司法机关介入得不及时也不有效,导致造成各种严重的后果。所以说,在未来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这两个问题缺一不可,应该是同步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