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5年5月初,我与许女士协商离婚时,许女士的母亲已于2014年11月去世(其父亲于7年前去世),其母亲去世后留下两居室楼房一套,该遗产房一直未过户、未分割。对此,我提出对许女士应当享有的份额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许女士则认为,该遗产房未更名过户、继承人尚未继承,不属于遗产,更谈不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她的说法对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指出: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从而结束继承。据此,对遗产房屋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享有继承权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依法确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许女士的父母去世后,该遗产房虽并未更名,但只要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就视为接受继承,从而(结束继承)视为继承完毕,依法确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那么,你有權对许女士所有的份额主张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遗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