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城市公共安全协调管理体系建设
——长江三角洲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协调机制的启迪

2015-09-04 06:00郁鸿胜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5年15期
关键词:长三角应急机制

文|郁鸿胜

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机制的基本特点

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机制具有以下的基本特点。

一是在城市合作的重点上,抓环境质量区域联动机制和抓安保警务联勤指挥机制建设。

积极建立环境质量区域联动机制。为保障长三角的环境质量尤其是空气质量,长三角区域引入了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协同,根据气象条件来调整环保措施,确保空气质量。 其中空气质量监控运用三个层面的联动:其一是长三角区域各城市内部监测点实时监控园区内的空气质量;其二是由长三角区域监测站组成的监测系统,全天候监控企业排放,联合实时监测,“控污圈”,监控重要企业,随时采取措施。

积极建立安保警务联勤指挥机制。长三角地区的城市加快推进警务联勤指挥机制建设。专题研究部署构建安保警务联勤指挥机制问题,为实现“长三角”地区警务一体化运作积极创造条件。

二是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城市合作协调机制有四项重点建设任务

围绕建立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长三角城市将重点开展以下四项建设任务。

完善长三角城市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体系建设。由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牵头,研究制订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条例。建立健全长三角城市联盟的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建立地级市、县级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城市安全应急管理组织网络。加强城市安全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科研、演练、预案管理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安全应急管理的四级网络信息系统。

加大长三角城市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建设。在确定的交通、能源、科技、环保等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增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平台。将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内容列为协调层的合作机制来执行。

提高长三角城市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城市的社会性突发事件、重点传染病、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水源污染等灾害事故监测系统网络监测。组织专家建立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系统,研究建立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指数、等级标准以及综合预警指标体系。

渔业用水区,指具有鱼、虾、蟹等水生生物养殖需求需求而划定的水域。渔业用水区应当维护渔业用水的基本水量需求,保护天然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及主要洄游通道,并按照渔业用水水质要求,禁止排放对鱼类生长、繁殖有严重影响的重金属及有毒有机物;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水污染,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提升社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能力建设。加强在非常态条件下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立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机动指挥所在内的应对社会突发安全事件灾害紧急处置指挥基本配系,形成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应对社会突发安全事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长三角对我国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启迪

一是要建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合作协调的运行机制

政府是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划制定的组织者、决策者、管理者及风险承担主体。因此我国城市要建立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城市合作协调的五大运行机制。

要建立组织机制。要将城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协调指挥中心设立为常设机构,基本功能是梳理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进行应急管理的研究、监测与预防等,对区域突发事件进行联动应急响应与处理,协调相关城市与行政部门的决策、指挥、执行等。

要建立执行机制。目前在我国的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应急管理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执行管理系统。执行机制建设要:一是完善快速的反应机制;二是提高组织动员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整合各方力量参与协作,共同应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和事件的处理;三是依法进行故事的处置,避免滥用职权;四是为提供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以提高城市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要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要建立对决策、执行、咨询、信息等的监督管理系统。防止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偏离决策目标的行为。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将执行决策的运行和结果反馈回决策中心,使决策中心根据情况决定是保持原有决策,或是进行决策修正。

要建立保障机制。保障机制包括救援物质(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完善,提高安全救助硬件能力,包括设备设施的先进性、适用性、环保型。信息化支撑保障,要建立硬件(机算机控制中心、数据库建立、网络化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大战区的概念)与软件(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和决策水平,管理软件的提升、人员对计算机的使用率等)相互交融的平台。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保障机制重在协调各城市的应急管理资源。

要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区域应急管理需要借助完善的执行程序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城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过程,区域应急响应机制应加入区域响应判别、区域信息通报等响应环节,即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区域响应判别、区域信息通报、区域应急启动、区域救援行动、区域应急恢复。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确定是否具有区域应急需要,如达到一定区域影响或需要区域协作响应,应立即确定影响范围与影响各地区的响应级别。对达到区域应急需求的立即进行区域信息通报,各城市分别实施应急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的几点建议

其一加快制定我国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合作应对协调的政策和法规。要加快系统梳理我国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法规和政策,提出统一法规政策的对策建议。加快推进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合作应对协调的意向协议的制定。在中央层面出台有关区域性应急管理合作政策,并不能一定适应地方政府的合作,需要根据地方特点的应急管理内容,形成区域性法规条款和制度。

其二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组织框架、发展基金、诉求表达、监督约束和仲裁机制。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组织框架。城市合作应对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区域合作组织框架,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组织体系。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发展基金。由国家引导、城市为主,设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发展基金,用于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城市合作应对协调工作。城市以基金为抓手,进行区域利益平衡和补偿,在城市合作应对协调中产生的区域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实现区域深层次合作。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咨询委员会,形成多方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由相关领域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学者、企业和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其他特邀人员等组成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咨询委员会,为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合作提供重大决策咨询。并对合作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利益评估,形成科学合理、多方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区域城市的合作方,有权对应对协调事件的全过程中任何有地方利益倾向的行为进行监督、质疑。禁止城市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隐瞒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谎报。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仲裁机制。成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合作应对仲裁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城市合作应对协调中任何地区、专业、行业的部门和机构不履行或者破坏协议的行为进行仲裁。城市的各级政府有权对任何不履行或者破坏协议行为方实行措施限制。

其三抓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平台共建共享。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信息平台建设。要在已建立的城市旅游、物价、工商、质监、环保、卫生、食监、药监、公安、三防、等各个领域的信息应用系统基础上,建立稳定通畅的突发共公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沟通渠道,实现城市的各领域信息互通共享、联合监管。要在制度安排上,建设各级政府的公务信息,以增加地方政府政务透明度、公共信息的共享性和地方政府间的政务协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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