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涛
摘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国家规范,是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高校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学术委员会;教授治学;学术权力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5)04-0006-02
2014年1月8日,教育部审议通过《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程》),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国家规范[2]。《规程》的发布实施,是教育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又一重要举措。《规程》按照总则、分则加附则的体例设计,共分为总则、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和附则等五章,共计26条,具体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重要事项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对《规程》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首次明确性质、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与耦合
《规程》第一章“总则”重点明确了高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规范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宗旨、理念和原则等内容。首次对学术委员会进行准确科学合理的定位,说明学术委员会的性质,明确了“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的学术机构的地位,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切实提升了学术委员会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学术权力的真正回归和“教授治校的”的有效实现提供了制度支撑。同时,指出高校要“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而学术委员会必须遵循相应规则,并“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边界范围进行了界定,将有效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与耦合。
二、组成规则和组织架构清晰,构建了系统的学术体系,教授治学倾向明显
《规程》第二章“组成规则”重点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聘期任期等,去行政化意图清晰,教授治学倾向明显。一段时间以来,学术委员会委员中行政领导比例偏高,真正“平民”教授在学术委员会中的话语权偏少,出现行政权对学术权力的过多干预情况,学术权力不能与行政权力进行相对分离,学术委员会不能有效的独立行使职权。“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对党政领导职务委员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人员组成上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过度干预,推进把学术委员会真正作为教授治学的一个重要载体。同时,具体阐述了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从而表明负责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相关专项学术事务的组织机构是学术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而一段时间以来,在许多高校这些组织机构处理着相关学术事务,但在组织架构和关系上与学术委员会相对独立、高度分散。本规定对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进行了梳理,明确学术委员会在高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有利于高校内部学术事务的统一和规范,促进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更有效发挥作用。同时,“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有力解决了以往高校学术委员代表性、开放性、公平性、民主性不足的问题。另外,为确保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规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减少以往学术委员会过度依附职权部门的问题,有效确保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
三、职责权限更明确,界定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边界,在学校治理中将发挥更大作用
《规程》第三章“职责权限”重点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具体范围,把学术权力真正落实到实处,使学术委员会在行使相关职权时有章有循。对4大职权的具体职责权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这项具体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这项具体事务“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而“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则应“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这些具体的规定共计近20项,将高校学术权力的具体职权基本全覆盖,让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学术事务当中,使学术委员会在行使学术权力时真正作到有章可循,避免了其他权力组织的越界干预,为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的正常有效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以有效促进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为保障学术委员会自身的良好运行,对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具体权力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当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强调了学术委员会裁决学术纠纷的职权,以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四、建立健全运行制度和监督机制,保障学术权力规范行使
《规程》第四章“运行制度”重点明确了学术委员会运行规则、议事程序、工作要求和接受监督等制度,以保障学术委员会公平、公正、公开的履行职责,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保障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行使学术职权。同时,还制定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回避、无记名投票、决定公示、上诉复议等多项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学术委员会科学、客观和公正地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术委员会工作要接受学校教师和相关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了学术权力监督机制。
五、结语
《规程》首次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高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定位,有效地解决了以往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能定位不明确、组织架构不健全、组织关系交织不清、人员构成单一、运行机制不规范,监督保障机制缺乏、学术权力缺失、行政泛化严重等问题,为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规范运行、学术权力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促进高校“去行政化”、探索“教授治学”提供了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