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美
摘 要: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典型的重农主义国家。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及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条件下,封建国家一直都实行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以掌握人口继而掌握徭役的征发和赋税的征收。由于各个时期(如战国至秦朝、汉朝、唐代)的历史情况的不同、社会经济的差异,也使家庭人口结构有所变化。
关健词:户籍管理;徭役和赋税;分居别财;唐型家庭;增殖人口
一、秦汉相袭的户籍管理
中国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由于大陆环境的封闭与地力的富饶,几千年间都处于分散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无论是自耕农民或是佃耕农民和地主封邑中的依附农民,都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而这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自然经济——小农经济的生产单位,乃是封建国家或者说封建君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元素。这样,为控驭人口而进行的户口统计和户籍制度,也便成了历代王朝实行统治、发展国家的重要手段。
如果追溯起来,中国户籍制度至少当有3500年以上的历史,因为殷墟甲骨卜辞里已有“登人”的记载,《周礼》里已有“司民”(负责统计全国户口人丁数目)的官职。尽管如此,对以后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户籍制度与户口统计工作施与真正有效影响的还是战国之际的秦国。
公元前356年和前350年,秦孝公起用商鞅两次变法,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在前代基础上重新编制户籍,实行什伍连坐,将人民用军事的组织形式编制起来,并登记在户籍上。具体编制是: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邻保连坐。这就奠定了秦以后的封建社会户籍编制与乡里组织互为表里的基础。这样做的结果,有利于国家统计户口与掌握户口,使“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1],“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则强。”[2]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秦王朝将原来在秦国范围内实行的一套地方行政建制,推行到全国,建立起郡、县、乡、亭四级行政组织。秦分天下为36郡(后增至46郡),每郡置郡守一人,以郡尉一人为副手。县以下有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乡以下有亭,亭有亭长。大约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万人左右的户口为一县,若干县为一郡。亭为秦朝最低级的行政单位,亭长即是最低级的行政官吏。秦朝还在亭长、乡三老等的设置基础上,将以前施行于秦国境内的什伍连坐法推行全国,借以控制思想,镇压反抗。
史家所言汉承秦制,在户籍方面也不例外。秦末战乱时,刘邦率兵入关,萧何首先收集的是秦丞相、御史的法律、地图与文书,使刘邦能够知悉“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西汉建国伊始,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整顿户籍。为使户籍管理更加完备,汉初曾在中央置计相主管全国户口与财政。《史记·张丞相列传》说,张苍在秦时为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故以张苍为计相”。把管理户口财政之官名之为相,足见当时对户籍管理的重视。汉初,萧何、张苍删编秦律,制定《九章律》,其中增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户律。《汉书·淮南厉王传》薄昭遗厉王书说:“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户籍管理成法入律遂为后代各王朝沿用不废。
西汉的户籍与土地的调查统计已制度化。西汉以每年的八月作为全国普遍进行人口调查的月份。这月要逐户逐人进行核查,称为“案户比民”即案比。案比时,原籍地的居民全都集中于县城接受检查,县长官亲临督责,以保证案比的可靠。西汉的户籍,一般称为名、名数、名籍等。西汉户籍登录方式也基本因循秦制——它是对战国末年各国变法,尤其商鞅变法后形成的户籍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西汉百姓按什伍乡里划分相居,名列户籍。造籍时,同时附带土地调查———这是由居民自己申报所有财产,包括土地。各家所报是否属实,由所在地邻里党(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里为党)三长负责。造籍完成以后,各地派出上计吏带着籍帐上交京师,“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
西汉统治者对户籍之所以重视,是因为户籍登录的人口数字乃国家掌握劳动力、征发徭役和征收赋税的主要依据。只有弄清户家口数,朝廷才能对社会的各项工作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只有建立完整的户籍制度,才能长期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保证国库收入,加强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户籍问题是“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的大事。西汉除田租外,政府还向国民征收人头税。人头税分口赋、算赋两种。口赋是向未成年人征收的税,百姓几乎一生下地,就要出人头税。即以7岁—14岁计算,其每人总共须出口赋184钱。这使得贫寒之家只能堕胎杀婴,以救大人性命。算赋是向成年人即年满16岁—56岁者征收的税。按每年120钱计,人一生应出算赋4920钱。户籍税即户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户籍税也和人头税一样,不分贫富,每户年上缴200钱。
西汉从文帝时代起实行移民实边政策,即在要害的地方或通河流处筑起城堡,建好房屋,准备农器,然后将“罪人”、“囚徒”、“奴婢”以及因无田可耕而自愿徙边的百姓,连同他们的家属,迁移过去,一面当兵,一面屯田。为了使这些移民安心戍屯,政府允许他们互相通婚,生儿育女,世代扎根。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边防兵员和粮饷问题,而且也开发了边疆。屯田按军队编制,每一屯田区有田官,掌管记录有田卒姓名、籍贯、年龄、相貌、服饰的籍簿,以便平时考察其行动,战时召集其入伍,逃亡时向原籍追捕。与民屯进行的同时,戍边的正规军则实行军屯。
二、从秦式家庭到唐型家庭
商鞅之前的各国农家兄弟多是不分家的。商鞅在秦变法,改造“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秦国社会。他首先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尔后再“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3]。所以儿子或兄弟结婚后就必须分家,从而形成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社会。关于男丁(15足岁以上)登记名籍的规定,目的也是要成年男子分家另立户口。如不登记,就要加倍征收户赋。政府按人口征收军赋(或称户赋、口赋),一方面是使那些游手好闲者没处吃饭,借以限制官僚地主豢养的食客数目;另一方面是为了确立以一夫一妇为单位的农户,强制个人必须奋发劳动,杜绝吃“大锅饭”,从而有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汉书·贾谊传》借贾谊之口描述秦国-秦朝的这种新风俗:“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爨鉏,虑有德色;毋取箕帚,立而谇语。”分居又分财,是这种新型家庭结构的明显特色。
其实,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中国家庭形态基本上沿袭了这种父子兄弟分居别财的形态。杜正胜先生在《编户齐民》一文里,即举出刘邦家庭为例。他根据《史记》、《汉书》等典籍考证说,刘邦一家只有四口,外室不同居,兄弟不同居,父也未共爨。《史记·楚元王世家》有记:“始高祖微时,尝辟(避)事,时时与宾客过巨嫂食。嫂厌叔,叔与客来,嫂详(佯)为羹尽,栎釜,宾客以故去。已而视釜中尚有羹,高祖由此怒其嫂。”刘邦流亡,不敢回家,求食于嫂,这说明他与兄嫂其实是两家,别居异财。《史记·高祖本纪》还记载未央宫落成,刘邦当着大臣面向太上皇敬酒说:“始大人常以臣为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这说明刘邦与他二哥的家产也是分开的,不可以看做同一个家庭。此外《史记》和《汉书》都收录有老父看相的故事,提及“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4],并未提及刘邦外妇曹氏母子。所以杜正胜说,刘邦一家只有四口,这大致也是秦至汉初时普遍的家庭结构。[5]
为了增加户赋收入,汉朝也限制大家庭的衍生。据平帝时(公元1年-5年)户口统计,当时口为5900余万,而户则为1200余万,每户平均不过五口人。杜正胜先生将这种家庭命名为“汉型家庭”。这种由商鞅发端的“小家庭”形态大约一直维持到汉末魏晋之际,才渐向“唐型家庭”转变。盛唐时期,全国户口人平均数大致达到中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史的最高峰。杜正胜统计说,若以府州为单位,每户平均7口已不足为奇,甚至也有高达8.35口的;但一般情形则可能在5口至10口之间。至于像陈崇、张公艺那样的大家庭,只不过是特例。陈崇一家一连13代,都没分开,前后累积的家人有七百多。唐朝皇帝特别给他们奖励。张公艺一家的特色是“九世同居”,南北朝时代,隋代到唐代,都受过当时皇帝的奖励。有一次唐朝的高宗皇帝到他们家里去,问张公艺维持一个大家庭的秘诀是什么?张公艺最后公布秘诀了,那是100个同样的字——“忍”!
按社正胜的观点,唐末以后,中国家庭结构渐形成“汉型家庭与唐型家庭”的折衷(平均每户6.06口)。明清两代直至民国,这个“折衷”格局仍大体维持;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全国平均每户5.68口,嘉庆十七年(1812年),平均每户5.33口,民初“一般农村家庭三至六口者占最大多数”。所以,“学界一度流行中国是大家庭的说法,并不正确。”[6]
从以“父子兄弟分居别财”为特色的秦国-秦朝式家庭与“汉型家庭”(五口之家),到几代同堂的“唐型家庭”(七口之家),再到唐末以后“汉型家庭与唐型家庭”的折衷(六口之家),中国封建社会恰好经历了一条由发展到顶峰直至日趋式微的历史曲线。而盛唐时期大家庭的普遍出现,一则反映了唐代社会经济的兴旺发达,二则显示出盛唐雄浑博大的气魄,三则体现了唐人较之前代与后代相对宽厚与细腻的人文主义情怀。不用说后二条均是以前一条的基础生成的。没有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其他任何事情都无从谈起。而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则须依靠人力资源的优质与丰富。当然,就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的发展而论,人力资源的丰富应居首要地位;所谓“唐型家庭”,是在唐初迫切需要发展农业经济的形势下出现的。
三、贞观时期增殖人口的措施
隋末战乱,人口锐减。唐朝初年,全国仅有二百余万户,不及隋朝极盛时户数的1/4。劳动力的严重不足,引起唐太宗的高度注意。他即位后,即采取了鼓励人口增殖的一系列措施,以便建立起一支足以撑起王朝大厦的庞大的劳动大军。
隋末战乱,中原汉人因避乱而“多没于突厥”。唐太宗即位后,立刻注意到归还人口问题。突厥颉利可汗献马3000匹、羊万口,作为两国交好的礼物。唐太宗尽管急需马匹、牲口,但不接受马、羊,只“令颉利归所掠中国户口”。由于采取鼓励人口回流的措施,贞观三年(公元629年),流亡唐境以外的汉人和少数民族内附来归者即有一百二十余万。贞观五年(公元631年)四月,唐太宗又令使者携金帛去赎回隋末被北方突厥掳掠去的汉人,得男女8万人。因为在他眼里,人是最可宝贵的;没有人力资源,便谈不上发展经济。到贞观二十一年(公元647年),已前后赎回外流人口近二百万人。这对于解决中原地区劳动力的缺乏,起了一定的作用。
封建统治者为满足个人淫乐,历来皇宫中幽囚着大量年轻女子,导致民间许多男子没有婚娶对象。唐太宗即位后,曾对大臣们说:“妇人幽闭深宫,情实可愍。隋氏末年,求采无已,至于离宫别馆,非幸御之所,多娶宫人。此皆竭人财力,朕所不取。且洒扫之余,更何所用?今将出之,任求伉俪,非独以省费,兼以息人,亦各得遂其情性。”[7]之后,唐太宗果然两次释放宫女达三千人。唐太宗所以要这样做,并不是他不好色,而实在是出于国家生存发展的需要。当时社会经济凋敝,唐王朝财政匮乏,裁减宫女可以节省开支,而更主要的则是可以增殖人口。唐太宗在《放宫女诏》中说得更明白:“恐兹幽闭,久离亲族。一时减省,各从罢散,归其戚属,任从婚娶”,就是要让宫女返回民间,以增加更多的家庭,生男育女,最终使社会总人口数及劳动力获得增长。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颁布《劝勉民间嫁娶诏》,规定以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为法定的婚龄,“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凡是鳏夫、寡妇丧期已过的,“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为了保证育龄期内男女的婚配,诏令还责成乡里亲戚或“富有之家”,对贫乏不能嫁娶者,采取“资送”办法:“贫窭之徒,将迎匮乏者,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有,裒多益寡,使得资送以济。”
唐太宗还把婚娶及时与户口增加,作为地方官员的职责。他在《令有司劝勉民间嫁娶诏》里规定:“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以附殿失”。这表明唐太宗以婚娶数与户口增减数作为考核官员、决定升降的一项重要依据。此外,唐太宗还以物质鼓励男口的生育。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四月,他在《赐孝义高年粟帛诏》规定:“妇人正月以来生男者,粟一石”。
由于唐太宗采取了一系列增殖人口的措施,唐朝人口数迅速增长。贞观二十三年(公元649年),全国户数已接近380万户。二十余年间,户数增加几近一倍。这便为后来武则天和唐玄宗盛世的到来,准备好了一个最基本的条件。
注释:
[1]《商君书·境内第十九》。
[2]《商君书·去强第四》。
[3]《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
[4]参见《史记》卷八《高祖本纪》。
[5][6]参见杜正胜:《编户齐民》,转见《港台及海外学者论中国文化》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29—230页,237页。
[7]《贞观政要》第六卷《仁恻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