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震宙
(西安教育电视台,陕西西安 710001)
不用讳言,在公众感知的层面,近些年来新闻界给人们的感受是“混乱”。
这一方面表现在摧毁新闻生命的虚假新闻、策划新闻层出不穷。从2007年北京电视台的“纸馅包子”到近期成都电视台的“艾滋病童”,都是彻头彻尾的虚假新闻,实际上,这期间发生的几乎所有的重大社会事件,都有众多的虚假新闻裹挟其中,消解着人们对新闻的原有认识,甚至才举办不久的第24届中国新闻奖获奖者中都混杂有虚假新闻(近期官方宣布取消获奖)。虚假新闻不是近年才有,但是,环顾现实,我们必须承认,虚假新闻在近几年不仅数量大、种类多,而且涉及的媒体类型广泛,在手段、层级等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发展,到了不得不正视的地步。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虚假新闻长长的名录中,竟多次出现了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新社这些中央级媒体的名字,还有《南风窗》杂志这样多年拥有良好声誉的媒体。此外,随着新媒体平台的兴起,很多虚假新闻被媒体官微广泛转载,媒体界大面积沦陷的窘境一再出现,冲击着人们的接受底线。
另一方面是违背新闻记者与新闻媒体基本操守的新闻敲诈事件频频发生,且有规模扩大、集体作战之势,加剧了新闻乱象。如果说以前记者的职业操守失范主要体现在收红包、封口费,如果说2006年记者孟怀虎首次以“新闻敲诈”获刑,人们还比较稀奇,那么近些年这些已经有了明显变化。标志性的事件是2013年《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与中联重科事件中,《新快报》甚至连续两天在头版以大字标题《请放人》《再请放人》介入事件。更有冲击力的是,陈永洲事件过去不到一年,以有“新闻圣徒”之称的、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1世纪报系执行总编辑沈颢为首的三家媒体、八家公司30多人集体涉嫌新闻敲诈,引起社会震动,重创传媒公信。
在这些混乱的表象背后,我们可以深刻的感知到,作为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死线——新闻伦理,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该怎样认识这次冲击?冲击又表现在哪些方面?我们又该如何应对?这正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客观地说,近些年新闻的“混乱”与两大因素紧密相关:
第一是这些年我国新闻事业处于转型期,一是体制内的新闻机构从“事业”向企业转型,商业属性开始凸显;二是体制外市场化媒体大量出现改变了原有新闻生态,竞争加剧。
第二就是目前以博客、微博、微信、APP等为代表的新媒体的高速发展带来的冲击。
第一种转型所带来的“混乱”,我们相信通过加强管理随着时间是可以解决的。第二种才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正视的,从目前的状况看,它对新闻的生产、传播、呈现的形态等等都构成了强烈的冲击,有些甚至是颠覆性的。总体看,新媒体带给传媒业的是一场革命。
什么是新媒体?新媒体仅仅是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的一个通俗叫法,目前还没有一个业内公认的严格定义,实际上,目前它还处于发展与演变之中。但就其核心来说,一般认为新媒体是伴随着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通讯等技术发展,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以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目前常见的新媒体形态为:网络、手机网络、微博、微信、数字电视、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杂志、数字电影、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等。
新媒体是新时代的产物。如果说传统媒体是基于印刷、电子学基础上的工业时代的产物的话,那么新媒体就是建立在以数字技术和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卫星网络、移动通讯等作为运作平台的信息时代的产物。
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革命体现在以下方面。
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是单向、线性、“点对多”的广播式,内容也是事前设定不可更改的。受众只能单向的被动接受。新媒体则彻底颠覆了这种传播模式,在新媒体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众之间可以随时进行实时的通信和交换。信源和信众的角色可以随时改变,使得每一位受众都可以从被动接受者变为到主动发布者,实现了点对点和点对面传播模式的共存,一方面可以使大众传播的覆盖面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可以越来越小,直至个人化传播,以真正实现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的理想模式。美国《连线》杂志因此对新媒体的定义就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新媒体从信息的采集、制作到发布空前的简便和快捷,不再依赖以前必需的排版印刷和复杂的剪辑与烦琐的后期制作,可以很轻易实现信息在全球的实时传播,这在传统媒体是根本无法想象的,对视时效性为生命的传媒业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新媒体的技术特性催生了自媒体的诞生和蓬勃发展。微博、微信、博客、播客等新的传播方式,使得每一个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制作者和发布者,传播内容与传播形式等完全自主。完全颠覆了以前新闻的制作与发布必须通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才能完成的旧有格局。
传统媒体信息呈现是以单一文字或图像为主,按线性结构进行,而新媒体则可以用超链接的形式将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动画和视频片段等多种媒体信息组合起来,由受众自主点击呈现,大大丰富了信息呈现的效率与效果。
从近些年传媒业的发展来看,新媒体这些“新”特性带来的冲击是全面而深刻的,尤其由此派生出来的对新闻伦理的冲击,则是对整个新闻业生存根基的动摇,影响着未来新闻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
真实性是新闻存在的基础与生命,毫无疑问是新闻业的头号原则。但是真实性和新闻的另一重要法则时效性经常构成一对矛盾,强调了真实性就可能损害时效性,强调了时效性难免就可能在真实性上出现瑕疵。如何平衡这一矛盾,在长期的实践中,传统媒体已经形成了一套伦理理念和操作规范。
新媒体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平衡,因为新媒体制作与传播的快捷和简便,使得新闻的时效竞争空前激烈,稍有迟缓,新闻就可能成为旧闻。为了争时效,新闻整体的真实性就会大大受损。这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尤其常见,去年的“马航370事件”虚假新闻满天飞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新媒体时代,新闻发布的主体与发布的渠道也与以前有了不可想象的增加,这更加剧了对时效性的竞争,构成了对新闻真实性的伤害。实际上,近年来虚假新闻大面积出现,都跟这些因素紧密相关。
新闻媒体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之所以能成为被人们称为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承担“瞭望哨”“把关人”“看门狗”的社会职能,成为一种“社会公器”,支撑其存在的伦理核心就是客观、公正。新闻业也据此形成了一整套被称为“新闻专业主义”的专业理念和行为规范。
新媒体的出现首先就对“新闻专业主义”构成了强烈冲击和消解,因为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的生产和发布不再仅仅是专业的记者和专业的新闻机构的专利,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公民和机构都可参与,这是其一。
其二,从新闻的内容来说,众多人的参与就诞生了新媒体形态下的聚合新闻,就是所谓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既然是用户产生内容,就自然不可能保证所谓的专业主义,新闻的客观、公正也就失去了依托。
其三,新媒体打破了新闻的进入门槛,实际上也解除对新闻客观公正构成最大冲击的商业性因素的介入。
新闻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商业因素的推动,但同时商业性因素也是新闻公正客观的死敌,如何处理二者关系,传统新闻业是有一套规避体系和规范要求的。但是在新媒体时代,新闻门槛变得无足轻重,新闻主体和新闻发布渠道变得空前广阔,这就给商业元素进入新闻打开了方便之门,比如带商业主题的策划新闻、广告植入新闻、公关软文新闻等,新闻的灰色地带大大增加,严重影响着媒体公信力。
传统媒体新闻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是截然分开的,新闻质量的责任主体是异常清晰的,因此每一个新闻都是需要从记者到编辑到总编等层层把关审查的。
在新媒体时代,已经消解了信息的生产与消费界限,每个人在消费信息的同时也可以利用网络新媒体自主发布信息,并进行“云”传播,在聚合中形成新闻。这当然在时效性、多元化、参与性等等诸多方面有显著益处,但也使新闻的责任主体不明,如同广场中每个人戴上了面具,导致自我约束下降,容易诱发各种恶行。目前新媒体环境中大量充斥着虚假、低俗、暴力、垃圾等等信息,以及利用新媒体技术侵犯他人隐私、人肉搜索等等,莫不与此有关。
在新媒体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一方面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传输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采集、复制、传输和使用异常简便,侵权行为和侵权形式更加隐蔽,另一方面侵权主体呈现普及化倾向,这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新闻伦理简言之,是调整新闻活动和社会其他活动之间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它是对进行各种新闻活动行为的总的约束,是保证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考察新闻伦理的发展变迁史,我们发现,新闻伦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成熟起来的。
通过梳理新媒体的“新”特性,我们已经可以确认这是一场传媒业的革命,新的信息生产关系必将催生新的伦理关系。
当然,全世界百年新闻所建立起来的诸如真实、客观、公正、独立、监督权力、追求崇高、尊重隐私、减少伤害等核心伦理是具有永恒价值的,但新的媒介形态、媒介技术却对这些核心伦理的具体实现带来了种种挑战,尤其是一些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要求是否还适用于新媒体,哪些需要调整,这是当下非常值得探讨和在实践中去总结的。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这毋庸置疑,但是绝对的真实是不存在的,所有的真实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比如新媒体快捷的内容生成和传播方式就对传统新闻的真实性内涵构成巨大冲击,如何在新媒体条件下重建真实性和时效性的平衡,这是当前一大课题,据此,有人提出了“动态真实”、“局部马赛克真实”等新观点、新标准,就是值得探讨的。
另外,以点多面广为常规存在形态的新媒体先天就缺乏事实核查程序和能力,要让它保证传统新闻要求的真实与准确,确有难度。还有新媒体普遍存在的匿名信息源,这种匿名性让新媒体具有巨大的鲜活性和生命力,但确实不符合传统对新闻信源的要求等等,这些都对新媒体环境下如何重新界定新闻真实性的边界、内涵,提出了要求。
客观公正原则是基于新闻是一种社会公器,承担着瞭望哨、把关人等社会功能而形成的伦理要求。但在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人人都可以自主发言的新媒体时代,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自觉承担那些传统的社会功能,因此,建构于此之上的那些伦理要求还是否普遍适用于新媒体,应做怎样的调整,这些也值得探讨。
况且,以自媒体为代表的一些新信源,鲜明的个性与观点恰恰是为了对抗新媒体时代的海量信息和大媒体的信息垄断而必须采用的手段。在他们的认识中,确保每个观点都能充分表达,是更高层次的公正客观。
另外,新媒体的发展为商业元素介入新闻传播提供了新的机会,在新条件下,商业和公益的新的界限在哪里?是不是所有的商业介入必然导致客观公正的丧失?
知识产权毫无疑问是需要保护的,但从本质上说,它与“免费、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是有冲突的。
由于新媒体在信息的收集、复制、传播方面的极端便利性,侵权行为往往表现出隐蔽性强、点多面广、取证不易、涉及部门众多的特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实践中几乎难以实施。
在这种状况下,有观点提出面临新媒体的出现的新情况需要重新确定知识产权调整的边界。版权保护的核心不在于合理使用,而在于商业化的大规模复制。
还有人提出了一些保留权利的灵活的著作权使用模式,成立了一个公益性版权组织,对知识创造的成果进行合法的分享与演绎等。
总之,新媒体的出现和高速发展,使得整个全球的传媒业都处于一个大融合、大调整时期,越是在这样的转型期,越需要加强新闻伦理的建设,毕竟,新闻伦理是整个传媒业的核心,决定和影响着它的未来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