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3月15日晚,“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银行卡办理中的重大漏洞,不但在网络上能直接“买”到附带网银U盾的正规银行卡,利用假身份证,还直接在多家银行轻松办理了业务。(据3月16日《北京晨报》)
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就已经施行,至今已经足足15年。其中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利用别人身份证、甚至假身份汪,能办理银行卡等储蓄账户的现象却屡见不鲜。比如常德市的张青青,丢了身份证,结果被诈骗分子拿着身份证办了18个银行卡,遍布全国各地。而假身份证也能办银行卡等储蓄账户,明显给了诈骗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给公安部门侦破此类案件带来了难度。
乍一看,用假身份证能轻松办理银行卡等储蓄账户,这与银行的识别技术有关,与工作人员审核不仔细等有关。因此,加强银行与公安部门的身份管理信息联网,加大审核力度等,是防止冒用身份证、假身份证办银行卡等储蓄账户的必须。但除此之外,银行之所以让假身份证等蒙混过关,还有一个重利而轻义的意识问题,有着权责不对等的管理根源问题。
首先是,有人用假身份证等办理银行卡,于银行没有损失,而只有利益的问题。银行储户卡等不仅能为银行吸储,而且储户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这都是银行的收益与利润。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自然会让银行忽略实名制等要求。
换一个角度,如果我们拿着假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可以透支的信用卡,或者办理贷款,银行还会轻易放贷吗?对此,有储户匿名存款十多年后,因为实名制实施,遭银行拒绝兑付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证明。
其次是,假身份证等办理了银行卡,即便是有人利用其违法犯罪,但银行却没有相应责任的问题。
基于此,落实存款实名制,杜绝冒用和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等现象,必须先让银行权利与责任对等,改变其重利而轻责的经营思想与意识。具体而言,即要在明确银行审核身份证等信息权利的同时,对其审核失误等做出相关惩罚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