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守秋
蔡守秋
蔡守秋,湖南东安县人,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学。2004年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现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和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全职教授。
环境道德缺失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没有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环境问题与道德伦理的关系,仅仅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视为经济问题或科学技术问题。人们缺乏保护环境、热爱自然、尊重生命和珍惜资源的良好道德。
当代中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部分原因归咎于人们缺乏正确的生态伦理观和环境道德观,导致环境政策、法律和管理制度低效、无效甚至失效。
培养形成高尚的环境道德风尚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条基本途径。环境保护的思想道德教育,是指环境的保护、修复和管理,必须重视以生态伦理育人、以环境道德修身、以思想道德教育先行,将培养、形成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做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工作。
目前正在兴起和推广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是对传统伦理和道德的继承、改革和发展,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人们尊重、爱护、保护自然和环境,以及人与自然如何和谐相处的伦理道德,是一种基于人类生态系统整体主义的伦理道德。
我国环境管理战略和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是将“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调整机制”、“以营利性企业组织为主体的市场调整机制”和“以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即社会团体或第三部门)为主体的社会调整机制”结合起来,强调将正式的法律规则与非正式的其他规则结合起来,政府与企业、社会团体的协商与合作,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指导作用和公众参与,提倡从环境统治走向环境治理,从环境善政走向环境善治。
环境法律和环境道德是环境善治的两个车轮,环境道德是良法善治的伦理思想基础。
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来源于对自然现实问题的思考,并试图对开发利用自然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冲突所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做出回答,其目标是面向环境资源生态的现实解决方案,是以实践为导向的伦理,实现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和规范。
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在资源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是强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正当性(包括公正性和合理性)。资源环境管理决策中的核心难题是资源环境分配的公正性,它要求既考虑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需要,又要兼顾资源环境分配的公正,还需要考虑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系统安全与健康。将环境道德融入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者从整体论和系统论、价值观的高度将自然开发管理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统一,这就需要转变现行的资源环境开发和管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生态伦理本身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管理,它调节着人和自然的关系,维系着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伦理秩序。
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具有引导和评价人们环境行为的功能,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价值引导和行为评价两个方面。
生态伦理要求人们给予自然必要的尊重和道德关怀,这要求我们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转变观念,将自然作为有生命的存在来对待。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生态伦理是人对大自然、大地共同体和生命的一种信仰和崇拜,即生态信仰,信仰的力量是难以想象的。生态伦理使人们对自然产生一种谦卑意识,这就使人们不是用功利主义眼光去看待自然存在,而是从更深厚的人文涵义中寻找它的意义和价值。
生态伦理所具有的教化功能能够使人高尚,从而能自觉地约束行为,这显然有利于对环境资源生态的普遍保护。生态伦理对自然生命和生物多样性的确认,增进了人们对于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命的完整理解以及诸多要素之间逻辑关联的把握,为我们重新审视自然的价值,重新理解大地母亲的伦理性质,重新定位自然资产、自然资本和生态产品的性质和作用,提供了认识论和理性的基础。
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既不单纯是科学理性的产物,也不单纯是人文精神的产物,而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态度与道德精神相结合的产物,体现的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科学精神与道德思想相结合的理性光彩。
实践证明,只有生态伦理才具有使人类在建设新文化的行动中放弃利己主义利益的力量,并在任何时候促使人们把实现人的精神和道德完善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文化的根本目标。
实现良法善治的关键是环境德治与环境法治的结合。两者的结合,要求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律的融合,即实现环境道德的法律化和环境法律的道德化。
伦理(道德)与法(法律)的融合和协调是两者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的需要,从根本上有利于调节人与自然关系、规范环境行为、解决环境纠纷乃至促进可持续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两者的综合效益或整体功效。
“环境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或造法性活动,是指通过立法或造法性活动将一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法律规范,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有三种途径。第一,通过立法使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 包括上升为含有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如禁止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等)和不含有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如指导性、引导性、提倡性、预防性法律规范),实现道德与法律的直接结合。第二,通过立法或造法性活动使道德原则转变成法律原则,使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实现道德与法律的间接结合。第三,通过司法解释、法官判决、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等途径形成准用性道德规范,使之作为成文法的有效补充,实现道德与法律的弹性结合。
“环境法律的道德化”则侧重于守法过程,主要指法律主体把守法和履行法律义务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和自觉守法行为。只有法律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信念,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法律的道德化具有促进和保障法律实施,提高法律效益等作用。道德理念的法律必须完成从强制到自觉的转变,才能实现由应然的法治理想向实然的理想法治的转换。
法律道德化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修养反映到法制建设中的各种活动,表示法律系统的最佳结构及法律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提倡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良法在某种意义上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称之为良法的法,在某种意义上即是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
法要实现其所希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必须取得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认同,必须和主流社会认同的道德价值吻合或一致。对法律的评判,只有以大多数社会共同体成员所认同的正当性为价值标准,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或大体一致,符合善恶判断的起码标准,体现社会基本的道德要求。
法律道德化主要有四种实现途径。第一,根据社会经济、政治等状况的发展,有些原来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环境道德问题,不再受法律调整而改由环境道德调整。第二,形成一套环境法律至上,信仰法律权威,唯正义、公平、权利至尊的生态伦理道德,并深入人心。第三,利用环境道德原则指导法律实施,如采取法院调解、仲裁裁决、诉讼上和解等方式。第四,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将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化为公众的自觉守法行为,形成自觉守法的习惯和道德风气。
当代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对环境保护事业的主要影响不是推动技术创新,而是推动制度创新,是促使在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中推广综合生态系管理和良法善治。
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一个重要观念是尊重大自然和种际公平,这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具有重要的伦理指导作用,正如《全球法官会议关于法律的作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所申明的:“我们一致认为,司法机关可以发挥关键性的作用,通过在国际和国家各级加强法制,将联合国《千年宣言》中提出的自由、平等、团结、容忍、尊重大自然和共同承担责任等共同价值观变成行动,将上述人类价值观融入现代文明。”
道德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法律道德化是法治的内涵;道德法律化是法律道德化的前提,而法律道德化则是道德法律化的必然要求;道德法律化是一种手段,法律道德化则为目的;道德法律化是将社会主体的自律手段转化到他律手段的过程,法律道德化则是将社会主体由他律转化到自律的过程;道德法律化的价值定位是法制,而法律道德化的价值定位是法治,从“道德的法律化”到“法律的道德化”,实质是“法制”向“法治”的转变过程。道德取代不了法治
关于“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要特别注意防止因“道德的法律化”出现对法律权威的冲击和淡化现象。
原有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新的法律规范后,原有的道德规范仍然存在于社会风气和公众心中,此时原有的道德规范与新的法律规范具有相同的内容、不同的形式,执法、司法机关应将违反此类规范的行为作为法律问题依法处理,而不应作为道德问题处理。
同理,法律道德化是法治的内涵、法制建设的目的,是走向“法治”的一个漫长过程,不能将“法律的道德化”片面地理解为“将法律规范视为道德规范”,不能因法律的道德化而取消和削弱法律规范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但是,道德化的法律在社会大众心目中仍然保有其道德的底蕴,这就要求司法过程同时具有宣教活动,法庭同时成为教育课堂的功能。
总之,在处理“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所产生的实际矛盾和问题时,应该突出法治,将依法办事放在首位,同时注意“依法治国”与“以德育人”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