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思路

2015-08-19 19:42吕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吕克

摘要:随着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的增强,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零口供”案例也日益增加,给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带来诸多难题。以具体“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为例,分析“零口供”案件的普遍规律,并进一步探究其概念、成因及对策。

关键词:零口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

当前,反贪查案工作面临着诸多前所未遇的新情况,诸如:犯罪方法智能化,案件定性难度高、取证工作困难大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尤其是“零口供”案件日益增多,成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之一。零口供定案的侦查思路兼顾到对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的追求与平衡,有助于扭转“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的办案观念,淡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论证上的作用,增大定案几率,减少办案成本,值得进一步推行。虽然该话题历久而弥新,早前法学理论界已多有倡导,实践中零口供定案的情况还较鲜见。今年,笔者所在的单位办理了一起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零口供”案件的基本概念

所谓“零口供”,正常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罪轻的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事实情况。在具体区分“零口供”案件时,我们必须注意“零口供”与“无口供”、“零口供规则”的区别。

“无口供”即没有口供,通常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言不发、保持沉默。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都不承认“沉默权”的存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从这一意义上讲,“零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自己犯罪事实予以明确否认或者拒作供述或作无罪辩解,并由此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零口供规则”是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采取的一种证据规则,是指“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

所谓的“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观念之所以能产生并一度盛行,直接原因是口供尤其是有罪供述更为直接的证明作用,在日后的案件审理上能给法官更为直观的印象,更易实现内心确信。而且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有罪供述确实能帮司法机关发现更多其他证据。这样看来,讯问似乎是一劳永逸的最佳途径。正是这种错误的证据观导致办案人员过于重视有罪供述,忽视进行同步的外围调查搜寻证据。办案初期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词,既有可能办错案走弯路,也有可能遗漏犯罪嫌疑人其他罪行、其他同案犯。

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既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也要遵照程序法的要求。检察人员要彻底摈弃“口供至上”观念,把所有的案件都当成“零口供”案件对待,这样办出的案件才能经得起时间与法律的检验。即使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要判断除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能否对犯罪事实足以认定。特别是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权利,如果辩解是客观真实的,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辩解是虚假的,则可运用反证法对犯罪事实加以论证,从而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二、注重线索初查。为立案打牢基础

制定周密可行的初查计划是做好初查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初查计划应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初查任务,做到有的放矢;二是明确初查范围。应根据举报线索,有重点、有选择地确定范围;三是明确初查方法,比如初查人员先不暴露身份,明察暗访。再比如,初查人员先通过接触与被举报人关系一般或有看法的人,由外及内,从外围入手,扩大战果。还可以采取声东击西的方式,即初查人员表面上调查此人此事,实际上是查彼人彼事。

为进一步做好零口供案件的办理,本单位出台了《职务犯罪线索管理、评估规定》,成立了专司案件线索管理和初查的案件信息管理小组,对所有受理的线索实行专人管理。根据线索价值高低,将线索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级为可查性最强的线索,需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立即进行初查,“乙丙丁”三级视线索成熟度进一步搜集线索后有计划展开初查。

三、善于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全面地搜集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定案的证明标准需要“证据确实、充分”。单就文字不难理解,但刑事案件的严肃性要求证明标准必须能够详细、精准地确定。刑事案件并非数学公式,证明标准难以事无巨细地进行量化。只有间接证据,没有口供情况下,不仅对办案人员搜集证据、运用证据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理,证明犯罪事实,相较有罪供述而言,在证明标准的把握上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所以办案人员对有罪供述的追逐就办案而言也算得上是舍难求易了。

因此,要善于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尽可能客观全面地搜集证据,注重对现场勘查物证、视频资料的收集。如自侦案件中时常出现受贿人供述和行贿人证言“一对一”证据现象,就特别需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搜集,掌握行贿的资金来源情况、行贿人行贿前后是否有知情人、具体请托事项的办理情况等等,通过这些间接证据的获得达到内心确信。这就要求除了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证据意识和取证技能外,还要注重运用科技手段进行取证。

在全面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基础上,要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涉案信息资料库,储存、管理相关信息,并对办案实行动态管理。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是科学、严谨的工作,必须规范化、制度化。对于使用侦查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要认真审查,不能暴露其来源及使用的技术手段。同时,加大科技投入,选调一些懂业务、肯钻研技术的人员充实到职务犯罪侦查技术队伍。有计划地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着重提高其应用技术的能力。

注重主动补充侦查、引导侦查和夯实外围证据。刑诉法第171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负责案件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应充分利用自行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加强沟通协作,引导侦查人员收集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指出外围取证重点,全面收集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四、通过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补强证据链

在证据学上,按照不同的标准,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在直接证据并不十分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充,从而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从而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但是,运用间接证据,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每一间接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二是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三是间接证据之间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四是间接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五是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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