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朱元璋“重典治国”

2015-08-19 18:10董莹如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重典治吏官吏

董莹如

摘要: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堪称中国历史上最具有法制思想的皇帝,其在总结元代灭亡的教训以及古代“刑乱国用重典”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典治国”。虽然明朝的“重典治国”方略在当时具有合理性,但是它也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明朝朱元璋“重典治国”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在内容上包括治国,治吏,和治民,其发展过程是由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结合的演变。明朝是中国封建时期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明朝实行“重典治国”的同时又注重“以德化天下”,是典型的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其核心是“重典治国”。

一、朱元璋重典治国的背景

建国之初,社会动乱不安。官吏内部,贪赃聚敛,营私舞弊成风。为巩固统治,朱元璋在建国后一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另外一方面又想方设法控制和削弱权臣和地方势力,这种集权统治也必然会引起官员的不满,因此,用严刑峻法来对官员进行治理,是维护中央集权政治的需要。

二、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具体内容

治乱世用重典,就是以杀头相威胁,“使臣民知畏”,对臣民实行极端残酷的高压政策和铁血统治。1374年,朱元璋“亲自裁酌”,制定《大明律》;从1385年到1387年,朱元璋又亲自制定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效力,甚至更高效力的《明大诰》。此外还颁布了《臣戒录》、《醒贪简要录》、《申诫公侯铁榜》等一系列法律,为重典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

“重典治吏”,就是指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官吏。

1.改革吏治体制

在中央废中书省和宰相制度,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权力增大,并且直接对皇帝负责;军事上废大都督府,设五军都督府,便于皇帝直接掌握军权;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职能也进行了改革,便于皇帝直接掌握司法权。同时,在地方也进行行政管理机关的变革,便于中央对地方权力的操控。随着行政机构的变革,更注重对各级官吏的选拔、考绩和监察,并逐渐使各项内容法制化。《明大诰》中,对强盗、贼杀等行为的惩处只占一小部分是,针对官员贪污地方豪强地主的违法惩治占绝大部分,并且建立了相当严格完善的监察制度,颁布了《百官责任条例》、《监察御史出巡事宜》和《都察院弹劾官邪规定》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但对行政系统进行监督,而且还有对监察机关自身的监督。

2.对官吏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朋比结党等行为,严法以治

《大明律》规定官吏贪赃超过六十两的就要枭首示众,其刑罚之重历史罕见。如果地方官员依仗权力欺压危害百姓,当地民众可以把这些官员捆绑赴京陈诉,形成了百姓对官员贪腐的控制。与唐律和其他时期的律法相比,明律对官吏犯罪的惩治要严得多,因为很小的过错而株连全族的案件经常发生,使得官员们人人自危,以至“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明律公开规定,对谋反及谋大逆等严重犯罪,适用凌迟之刑。对于凌迟刑,中国的隋、唐、宋时期只有宋代有过运用的记录,但也没有被正式载入法典。明律的这一规定也使得官吏在对国家的统治上不敢有任何怨言,不敢有任何反抗行为。同时明律中的罪名也增加了许多,如“奸党罪”、“交接近侍官员罪”、“上言大臣德政罪”等,这些都体现了明律对官吏的治理达到了极为严厉的程度。

(二)朱元璋“重典治民”

“重典治民”是对“重典治吏”的补充,尽管朱元璋明白“明主治吏不治民”的道理,但在反元大起义之后,朱元璋对“民急之乱”恐惧异常,故其重典政策,自始便指向官吏,同时指向全体劳动人民。明朝对农民的控制及其严密的,对其触犯法律的处刑也及其残酷。对比唐律来说,唐律规定“凡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以旧条,轻从轻法”(从旧兼从轻)。而明律的规定则为“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以新律拟断”。又如,为了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强迫他们给封建国家缴纳赋税和服劳役,大诰规定,严查户口,“凡民乡里,互相告丁,互知务业,绝不许有逸夫”,不管士农工商,必须各执一业,不许在闲。大诰规定严禁游食,诰公布后“一月之间,仍前不务生理,四邻里甲,拿赴有司”,“设若不拿,……四邻里甲同坐其罪”。至于侵犯了封建王朝利益的“贼盗”等罪,毫无例外均以极刑论。

三、朱元璋重典治国的评价

(一)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积极作用

朱元璋在特定时代特殊历史时期实行的重典治国政策所具有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一系列明刑重法措施扭转了明初恶劣的吏治环境,并巩固了大明政权,取得了一定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一系列立法措施建立了整个明朝的基本法律体系,对明朝的法治进程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明太祖朱元璋的“重典治国”,在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吏治,打击了贪污腐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对稳定社会有重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消极作用

作为封建专制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无法摆脱人治性与集权化的局限,人治性造成了明代法律法外刑的泛滥,集权化限制了司法的独立性,导致一些法律措施并未能发挥作用。明代后世诸君,基本沿袭明初典章制度。这既促成了明中前期繁荣的社会经济局面,也为明朝后期极端腐败的政治埋下祸根。“重典治国”是明初特殊时代的产物,但在明朝后期,国情发生重大变化,“重典治国”不再合时宜,也因为这个原因,明朝后期的权臣专权、宦官干政、特务统治最终葬送了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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