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祖军 阮银兰
【摘 要】企业充分参与并发挥重要育人主体作用是现代学徒制教育成功的前提,这是由现代学徒制教育的本质特征、技能学习的特点和企业自身对人才的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企业是否愿意在现代学徒制教育中发挥育人主体的作用,主要考虑的是经济利益。为了激励企业在现代学徒制教育中发挥育人主体作用,可以采取做好宣传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确定较低的学徒津贴、职业院校主动承担职业基础知识和一般技能的教育职能等措施。
【关键词】企业 现代学徒制 育人主体作用 措施
2014年5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下文简称《决定》),强调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并首次提出企业应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教育部根据《决定》要求,印发《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强调“现代学徒制有利于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从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针对性”,最终“解决好合作企业招工难问题”。2014年9月,教育部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后要“支持各地政策引导、扶持企业和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由上述可知,企业充分参与的现代学徒制教育将成为我国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形式。
现代学徒制教育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师傅带徒弟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企业和学校一道共同发挥育人主体作用。但我国职业教育的现实情况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在此背景下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怎么激发企业参与到现代学徒制教育,并让其发挥重要育人主体的作用,是当今职业教育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首先分析企业在现代学徒制教育中发挥育人主体作用的内在要求,然后分析影响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教育积极性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激励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教育的措施建议。
一、企业在现代学徒制教育中發挥育人主体作用的内在要求
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教育并发挥育人主体作用是由现代学徒制教育的本质特征、技能学习的特点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现代学徒制教育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现代学徒制需要企业发挥育人主体作用。我国的现代学徒制,追根溯源,是由传统的学徒培训发展而来,只不过在现代学徒制教育中融入了学校教育的一些特点。从本质上讲,现代学徒制和传统的学徒培训是一致的,都强调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师傅向徒弟传授工作技能。而实际生产过程发生在企业,师傅来自企业,因此,没有企业充分参与,也就不能称之为学徒制教育了。
其次,从技能学习的特点来看,现代学徒制教育需要企业发挥育人主体作用。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学生工作的技能,而技能学习的最大特点是需要在工作场景中不断练习才能很好地形成。虽然职业院校在校内建有仿真实训室,但校内实训室毕竟是仿真,不能很好地为学生提供练习的真实工作场景。因此,需要企业为技能的形成提供真实的工作场景。
再者,从企业用工需求来看,现代学徒制教育需要企业发挥育人主体作用。因为企业总是希望招到能快速胜任工作岗位需求的人才,而对企业用人需求最了解的,当然是企业自身,而非职业院校。因此,学徒制教育到底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企业说了算,而不是职业院校说了算。只有企业参与到学徒制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出来的人才才能真正切中企业的需求。
二、影响企业在现代学徒制教育中发挥育人主体作用积极性的因素
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是否愿意在现代学徒制教育中发挥育人主体的作用,主要考虑的是经济利益。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成本。学徒制教育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师傅带徒弟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从招生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再到人才培养质量的考核都需要企业的充分参与,这不可避免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比如企业需要抽出技术骨干担任师傅、提供实践教学场地、为学徒制教育支付一定管理费等。
第二,学徒工资。学徒在企业实际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劳动,也应该有权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给学徒支付一定的工资,也是对学徒利益的保护。
第三,学徒流失风险。企业参与学徒制教育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自己培养合格的员工。但学徒毕竟是人,应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他们在完成学徒制教育后,有可能重新选择其他的企业。这样,没有投入学徒制教育的企业很可能就无偿享用到学徒制教育的成果,反而投入学徒制教育的企业没有享受到学徒制教育的成果。
第四,学徒的劳动价值。学徒在实际工作岗位学习技能的过程中,也为企业创造了价值。
第五,政府财税支持政策。由于教育投资主要还是一种公益性事业,企业投资学徒制教育虽有所收益,但远远不及所支付的成本。因此,需要政府对企业参与学徒制教育在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
第六,人力资源回报和社会回报。现代学徒制培养的人才,毕业后一般会直接在参与现代学徒制教育的企业就业(在学徒制教育招生时,学生和企业签订的协议中一般会规定学生毕业后服务企业的年限)。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招聘成本;减少错误选择员工的风险;减少对新员工的培训成本,并且学徒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会更高。再者,投资教育的企业也常常被社会认为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会更受到顾客的青睐,更容易获得政府或企业组织的支持。
以上六个因素中,教育成本和学徒的工资是企业的现实付出;学徒流失风险是企业的潜在损失;学徒的劳动价值和政府财税支持政策是企业的现实收益;人力资源回报和社会回报是企业的潜在收益。另外,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也对企业投入学徒制教育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在德国、瑞士、丹麦等国,受传统影响,企业投入学徒制的义务感比较强,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而在我国,由于过去相当长时间劳动力资源丰富,虽然最近几年出现过“用工荒”的情况,但大学生依然“就业难”,我国的企业基本上不愁招不到人。因此我国企业大多认为教育天经地义,应该是学校的事,企业只要创造就业机会即可。
三、激励企业在现代学徒制教育中发挥育人主体作用的措施建议
有企业充分参与并发挥重要育人主体作用是现代学徒制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成功的前提。但一直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校热企冷”,在此背景下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激励企业发挥育人主体作用:
(一)做好宣传工作,形成企业参与学徒制教育的良好氛围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有关现代学徒制的政策法规,特别是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教育的有关政策措施;宣传现代学徒制教育给企业带来的好处;宣传企业参与学徒制教育的典型案例;对于在现代学徒制教育中贡献突出的企业予以奖励和大力宣传,激发企业履行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总之,政府要为企业在现代学徒制教育中发挥主体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完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现阶段,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切实改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不足的困境。因此,我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增加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话语权。我国的《职业教育法》颁布于1996年,至今有了近二十年,有许多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该法的修订已势在必行。虽然从2008年,我国开始启动了该法的修订工作,但至今还未完成。在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保障措施,如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及承担比例、相应的税收优惠等特殊政策等。另外,为了使《职业教育法》落到实处,还需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同时,要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积极开展地方性的职业教育政策制度的创新与探索,一方面构建地方性的职业教育制度环境,另一方面,总结有益经验,为国家层面上的法规的制定提供支撑。
(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激励企业主动参与学徒制教育
企业是否愿意在现代学徒制教育中发挥育人主体的作用,主要考虑的是经济利益。因此,为激励企业主动参与学徒制教育,政府应该从财税政策方面加大力度,特别是现代学徒制试点初期更是如此。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虑:一是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参与学徒制教育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比如企业在参与学徒制教育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可以准许其加速折旧,提前收回投资;对参与学徒制教育的企业,用于学徒制教育的费用可以计入成本;二是加大地方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对举办职业院校企业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按其在校生规模,给予一定比例返还,作为办学补助;三是由地方政府对符合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企业办职业院校,按照公办职业院校的标准拨付生均经费;四是完善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企业承担学徒制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所需建设用地,给予划拨土地等优惠政策;五是建立专项资金,对于在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在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和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进行扶持。
(四)确定较低的学徒劳动津贴,适当降低企业的成本
现代学徒制教育中,学徒具有双重身份:学校学生和企业员工。既然是企业员工,学徒的劳动付出应该得到报酬,这也体现了对学徒利益的保护。但学徒毕竟是在学习阶段,劳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报酬,而是为了学习技能、培养职业素养。因此,学生的报酬可以称作为津贴,可以比正式员工低一些,比正式员工低的这部分可以看作是学徒给师傅交的学费。
(五)职业院校应主动承担职业基础知识和一般技能的教育职能,分担企业负担
职业院校作为专门开展职业教育的机构,不能因企业作为现代学徒制教育的重要育人主体而把自己当成旁观者。《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里强调的“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职业院校应主动承担职业基础知识和一般技能的教育职能,降低企业投入成本和风险,保护企业参与积极性。特别是我国的现代学徒制教育是在学校职业教育基础上开展的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职业院校更是义不容辞。
四、结语
现代学徒制是我国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选择,企业的充分参与并发挥重要育人主体作用是其成功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当前现代学徒制试点,是在校企合作“校热企冷”的背景下开展的。因此,为激发企业的参与热情,使企业充分参与到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需要政府从宏观政策层面和职业院校从微观操作层面来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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