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斌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工程公司,甘肃 金昌737100)
FIDIC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FIDIC 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 条款或FIDIC方法。工程变更在FIDIC 条款中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本文根据这个定义的内容开展讨论。
工程变更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设计单位出示的变更及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必须进行工程变更。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及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时,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随后才能按变更协议执行。
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这是因为:(1)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2)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3)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1)定价原则。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
但由于该FIDIC 条款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 条款原文之精神。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同中无相应计价 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1)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4)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
总之,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