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沛 孙永强
(河南省中医院 河南郑州 450002)
Hoffa骨折是指股骨远端单髁或双髁发生的冠状位骨折,1904年首先由Hoffa首先对其进行描述[1]通常外髁的发生率要高于内髁,属于关节内骨折,需要解剖复位,若复位或固定效果不良会发生较多并发症。Acutrak钉较空心拉力螺钉更具有比较良好的早期稳定性而且Acutrak钉属于无头钉,对关节面损害更小。我科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采用Acutrak空心无头加压螺钉治疗Hoffa骨折15例,获得了比较满意的疗效,现总结如下:
本组15例,男9例,女6例;年龄24~54岁,平均(32.5±9.6)岁。致伤原因其中7例为车祸伤,5例为坠落伤,4例为重物挤压伤,均为新鲜闭合性骨折。单髁骨折11例,其中外髁9例,内髁4例,双髁骨折2例。12例中1例伴有同侧髌骨骨折,1例伴有同侧胫骨平台骨折。参照Letenneur骨折分型[2]:Letenneur分型:I型10例,Ⅱ型2例,Ⅲ型3例。
腰麻后取平卧位,根据骨折情况,取膝关节前外侧或前内侧切口。切开髌旁支持带及关节囊,分离股外、内侧肌,向前牵开。屈膝并滑移或翻开髌骨,显露骨折断端;适当松解软组织,清理血肿坏死及坎墩软组织,适当活动膝关节手法复位,骨折复位钳钳夹,若干枚克氏针临时固定。由前向后打入导针,进针垂直于骨折面,根据骨折情况顺克氏针拧入无头空心加压螺钉,术毕置引流管1根,逐层缝合切口。
术后所有患者高分子石膏固定于膝关节伸直位,2d后拔除引流后加强股四头肌的等长收缩锻炼,每5d关节腔关注一次玻璃酸钠注射液2.5mL,出院后每周注射1次,持续5周,4周后持双拐患肢少负重下地行走,去石膏后CPM辅助锻炼,切忌避免过度屈曲运动。根据骨折愈合情况行扶拐患肢不负重功能锻炼,8~10周后逐渐增加负重活动直至骨性愈合。
根据Letenneur等[2]制定标准,按照活动范围、稳定性、疼痛及辅助行走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分为优良、可、差3个等级。:优良,膝关节活动范围>120°,稳定、无疼痛,无需辅助行走;可,膝关节活动范围90°~120°,稳定可、活动后偶伴疼痛,无需辅助行走;差,膝关节活动范围<90°,不稳定且经常疼痛,需辅助行走。
手术时间为50~100min,平均65min。15例全部获得随访时间1 2~2 4个月,平均1 8个月,骨折均愈合,无并发症发生。根据Letenneur术后功能恢复标准评估:优良12例,可3例,差0例,优良率为80.0%,术后个别患者出现膝关节反复疼痛、活动范围较差,经止痛、理疗及加强功能锻炼后膝关节疼痛症状逐渐减轻、活动度逐渐改善。无一例发生关节感染、内固定松动和骨折块缺血坏死。
Hoffa临床较为少见骨折主要涉及胫股关节,多为垂直方向高能量损伤所导致,骨折端剪切力大,容易导致膝关节不稳定,因此如何稳定固定骨折块为骨科临床医生提出了难题。Acutrak钉在设计上有以下几个优势①螺钉尾部为无头设计,并不用大面积破坏关节面取埋钉,同时减少了对软组织的刺激②螺钉的螺纹间距从钉尾向钉头逐步加宽,为不等距螺纹,螺钉钻入骨质时实际上产生了加压效果,使得骨折固定效果良好。③国内学者[3]研究发现Acutrak螺钉组固定强度大于AO空心拉力螺钉,其固定Hoffa骨折模型的稳定性更佳。
目前比较公认的做法是使用不低于2根钉固定骨折块,本组15例全部使用3枚及以上的Acutrak螺钉,关于固定方向临床中多数还是后由后向前放置螺钉,有学者[4]认为由后向前螺钉固定更具力学稳定优势。
但前面[5]入路相比于后侧入路更好的保留了软组织,减轻书中的剥离,对于术后康复具有良好的效果。所以我们采用前路手术。对于Hoffa骨折,原因多为高能量损伤,因此多有韧带或半月板合并损伤,本组所有病例均行CT扫描(三维重建)和MRI检查,术中还需要进一步仔细探查膝关节是否合并其他损伤,韧带损伤常规应Ⅰ期修复。术后康复锻炼对于Hoffa骨折的病人同样重要,早期膝关节活动锻炼关乎后期恢复改善膝关节功能,戒忌早期负重,拆除石膏后朱双拐行走,8~10周以后逐步开始负重行走。综上述,采用前外侧或前内侧入路无头空心加压螺钉治疗Hoffa骨折具有容易显露、内固定可靠、骨折愈合率高、操作简单安全等特点,是一种有良好疗效的方法,临床疗效满意等优点。
[1]HoffaA.LehrbuchderFrakturenundLuxationen[M].Stuttgart:VerlagvonFerdinandEnke,1904:451.
[2]LetenneurJ,LabourPE,RogezJM,etal.Hoffa’sfractures.Reportof20cases.AnnChir,1978,32(3-4):213-219.
[3]彭静,张树良,冯品,等.Acutrak无头加压螺钉与AO空心拉力螺钉固定Hoffa骨折模型的生物力学研究.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2013,44(2):226-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