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在交通安全方面的乱象及措施

2015-08-15 00:50新疆石河子市公安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石河子市832000李士超
石河子科技 2015年3期
关键词:时速安全法道路交通

(新疆石河子市公安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石河子市,832000) 李士超

1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2)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含电池)。

(3)脚踏行驶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

机动车的法律含义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因此,只有时速在20km/h以下且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的电动自行车才属非机动车范畴。而超出此标准的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

3 电动自行车市场现状

因为电动自行车由其诸多方面的优势,而使得这一交通工具近年来出现井喷式发展的势头。

4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由于电动自行车发展势头过猛,而配套管理的措施又没有及时跟上,而导致电动自行事故频发。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

4.1 车速超标

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20km/h以内,《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第5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5km/h。而现在市面的电动自行车都可以达到30km/h,甚至超过40km/h。由于这些车辆的制动装置是以低时速的标准生产的,所以,超速行驶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4.2 车重超标

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重量应在40kg以内。而现在市面上的电动自行车普遍都超出了这一标准。由于质量增加,物体惯性增加,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增大,加重了事故损伤后果。

4.3 无脚踏功能

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装置,由人力脚踏驱动时,30min骑行距离不应少于7km。但现在路面上跑的大多数都去掉了此功能。由于没有脚踏功能,势必要增大电力驱动的输出功率,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起步加速性能,这就为车辆超速行驶提供了条件。

综上所述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和车速过快、制动性能差及驾骑者违章行驶有着必然的联系。其次是电动自行车驾骑者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加之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缺位和法律法规不健全促使电动自行车事故飙升。

5 预防措施

如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有效管理,减少或消除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是摆在相关职能部门面前一道急需解决的课题。应根据自身的环境特点和交通状况,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管理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堵住管理漏洞,防止失控失管,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5.1 登记上牌

目前我市已经逐步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上牌,由此就把电动自行车定性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这对于今后电动自行车的违章及保险业来说也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寻,使二手车的交易更加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正常。

5.2 强制加装限速器

按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行驶速度要限制在每小时20km/h以内。对于厂家在出厂时必须按国家规定装配限速装置,对于私自改动的应依法查处。

5.3 对驾骑者严格年龄限制

在路面上经常看到小孩儿驾驶电动自行车飞快行驶,由此产生的风险可想而知。必须从年龄上严加控制,确保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5.4 规范管理

目前许多地区存在着大量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很多电动自行车堪比摩托车。解决电动车的肇事问题,从最根本上是要制约其车速。这也有利于将其纳入保险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为实际的保障。

5.5 出台地方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一些诸如“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载人”、“严禁加装、改装限速、动力装置”等电动自行车地方管理规定,强力推进对我市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严管工作。

5.6 强制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

避免超期服役和带病上路,给道路交通安全行驶埋下隐患。

5.7 积极倡导推行新技术新理念

既然是电动自行车,那就有别于纯人力自行车,因此应该严格按照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正确的养护及修理,尤其是电源和电路。(由于忽视这方面的知识而引发诸如电瓶爆炸、线路起火和必要的光电指示失灵等)也是事故频发原因之一。

5.8 加强电动车驾驶人出行安全意识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出行平安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媒体等方式,对广大电动自行车交通参与者进行广泛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深入各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家庭等,大力开展以电动自行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为反面教材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从中汲取教训,增强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6 对未来的展望

将来的电动自行车应重点突出自行车的特点,以小巧、轻便、实用为准则。不仅方便于路途骑行,更要便携,而且随着新技术的推广。(如:石墨烯电池,充电8min可驶1 000km)相信将来会有更多、更好、更能惠及广大市民的新型电动自行车走进千家万户,同时也使我们的广大骑行者共同享用现代城市交通给我们带来快捷安全的出行理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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