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探讨

2015-08-15 00:48
山西水利 2015年12期
关键词:管理费山西省办法

薛 敏

(山西省水资源征费稽查队,山西 太原 03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后,山西省于1997年制定了《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开始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历时18年。

1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依据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颁布并于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于1996年颁布的《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1条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作了规定。该条对水利建设的资金来源作了两方面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认定。一是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二是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时,第二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办法,并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范围作规定,体现“受益者合理承担”以及“防洪为社会,社会办防洪”的重要意义。

2 河道维护管理费征收对象、标准及主体

2.1 征收对象与标准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第6条规定了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对象及标准;一是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的1%缴纳;二是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三是对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纳费人,每年每亩农田(包括河滩地)按当年国家规定的1 kg小麦价格缴纳。实际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户收取的部分,山西省暂缓执行。

2.2 征收主体及代征手续费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山西省各市(县)地税部门、省局一分局、太原高新区局和太原经济区局分别代征。征收的费用按月全部缴至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征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代征手续费年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收费总额的3%计算拨付。

考虑到现行代征手续费标准制定时间较长,以及征收成本的逐年提高,综合目前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代征手续费的标准,2010年山西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代征手续的复函》,将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代征手续费的比例由代征额的3%提高到10%。

3 工作建议

3.1 提高认识,加大河维费征收稽查力度

在征收工作的成果上,进一步加大措施,全力打好河维费征收攻坚战。站在水利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切实做到山西省河维费保障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征收到位。严格按照《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努力实现征收工作的新突破。认真把握新形势下水利规费征收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破解河维费拖缴欠缴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河维费征收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2 严格划定范围,使河维费常态化规范征收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明确提出征收范围的确定原则。《山西省河道工程保护范围确定的指导意见(试行)》也确定了河道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每年都会有在保护范围内登记在册的企业发生变更、破产以及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等,同时也会有新企业选择在保护范围内作为经营场所。针对这种情况,应对保护范围内的企业每年进行调查统计,做到调查摸底常态化、宣传教育常态化和清理清查常态化,确保河维费常态化规范征收。

3.3 严格标准,确保河维费规范征收

河维费是省政府确定的规范涉煤收费项目。《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制定、完善和细化了河维费的征管办法和具体细则,赋予了水利部门河维费征收主体地位。按河维费办法,水利部门已成为河维费的征收管理主体,地税部门仅是受托代征。但目前河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仍过分依赖地税部门,水利部门未能及时转变角色,费源底数不清,政策宣传不足,对欠缴企业的稽查追缴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未充分落实,未能有效发挥征收管理主体的作用。征收各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河维费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河维费征收管理作为本地区、本单位的一项重点业务工作来抓,全力贯彻落实各项征管政策,切实承担起征收主体职责,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各市县严格按照河维费征费标准规范征收行为,确保征收标准严格按流转税1%执行。

3.4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建立河维费征收长效机制

针对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每年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的企业要进行一次排查,确保规范保留的项目能严格按政策执行,坚决杜绝超标准、超范围征收和擅自改变征收方式,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建立河维费征收系统,开展费源数据库建设和政策宣传,全力协调地税、工商、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全力获取数据信息。抓紧建立完善本地区河维费费源数据库,争取河维费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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