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晓树
(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贵州 贵阳550002)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部署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工作任务。“三条红线”中,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与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关系最为直接,饮用水水质安全和流域水生态安全,作用尤为重要。国务院于2012年1月下发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了全国重要水功能区2015、2020和2030年的水功能区达标目标分别为60%、80%和95%。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已获得国务院批复,其中贵州省有110个水功能区(长江流域81个,珠江流域29个),标志着水功能区管理有了重大的突破,水资源保护工作有了最基础的依据。
将水功能区的基础信息调查清楚,对水功能区现状达标情况进行评价和评估,就是为能全面实施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开展水功能区达标考核,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保障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既定目标而奠定基础。
贵州省有全国重点水功能区110个,包括保护区18个、保留区26个、缓冲区32个、开发利用区中的二级区34个。其中珠江流域29个,包括保护区6个、保留区6个、缓冲区15个、开发利用区2个(二级区2个)。
2013年,全省平均降水量981.9 mm,折合年降水总量1 729.9亿 m3,属枯水年份。2013全省水资源总量 759.44亿 m3,比常年偏少28.5%。入境水量117.35亿 m3,出境水量831.72亿 m3。平均每平方公里产水量43.11万 m3,人均水资源量2 168 m3。
2013年全省供水量92.00亿 m3,比上年减少0.48亿m3,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90.01亿 m3,地下水源供水量1.92亿 m3,其他水源供水量0.07亿m3。全省用水量与供水量持平,其中生活用水10.85亿 m3、生产用水80.46亿 m3(含农田灌溉用水 、林牧渔畜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服务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量0.69亿 m3,耗水量45.07亿 m3。
河流水质在监测评价的6 539 km河长中。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或以上的河段占50%。
珠江流域平均年降水量为1 007.7 mm,较多年平均偏少21.3%,属枯水年份。珠江流域三级分区:1、南盘江区较多年平均偏少23.8%,属枯水年份;2、北盘江区较多年平均偏少28.8%,属枯水年份;3、红水河区较多年平均偏少21.0%,属偏枯水年份;4、柳江区较多年平均偏少10.8%,属枯水年份。
珠江流域地表水资源量232.726亿 m3,折合径流深385.2毫米,比上年减小32.8%,比多年平均偏少39.1%,属枯水年份;占全省地表水资源量的30.6%。
2013年属贵州界内珠江流域的全国重点水功能区中29个水功能区设置了12个监测断面,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为41.4%,其中保护区6个,有监测断面的有2个,监测覆盖率为33.3%;保留区6个,有监测断面的有2个,监测覆盖率为33.3%;缓冲区15个,有监测断面的有7个,监测覆盖率为46.7%;开发利用区2个,有监测断面的有1个,监测覆盖率为50%。
执行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1)所有参与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的监测数据必须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所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2)按《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中“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要求进行达标评价;
(3)总氮及粪大肠菌群不参与评价;
(4)对于河道上的水库类水功能区(上下游均为河道类水功能区),为保证可比性,总磷单项按河道类型评价。位于水库出水口下游的水功能区,溶解氧单项不参与评价;
(5)为配合水利部的水功能区达标考核,对氨氮及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进行水功能区双因子达标评价。
对于未开展水质监测的水功能区,只能根据上下游已开展水质监测的监测断面的数据或评价结果进行合理的推理、推算或者评估。其评估方法如下:
3.2.1 评估项目的选取
由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涉及的监测项目,目前开展监测的主要为表一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9项及表二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而表三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则开展得较少。
目前评价一个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主要是计算区域内的氨氮与化学需氧量二项现有量及可容纳量,为此,在对未开展水质监测的水功能区评估时也选取此二项进行评估。
作为依据上下游水质数据推算中间区域的水质状况,考虑推算过程的可靠性,以及中间存在消解过程,所以只考虑不容易消解的项目,如重金属项目(六价铬除外)。而一些有机类和微生物类,由于较容易消解或者变化,不纳入评估环节。
水功能区达标评估选取的项目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重金属项目。
此外,氨氮及化学需氧量进行单独评估。
3.2.2 评估方法
对于参照上下游水质数据而推算中间的水功能区水质数据,由于水化学特性使然,目前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而且其中间环节可能还会有新的污染源,所以,以简单的数学方法来推算出中间数据是不可靠的。
水功能区达标评估,拟采用的方法如下:
1)根据上下游水质监测断面的水质类别,以简单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中间断面的水质类别,水质类别中,Ⅰ~劣Ⅴ类,用简单的数字1~6代替。
当上游的水质类别为Ⅱ类,下游水质类别为Ⅳ类时,分别对应数字为2与4,其算术平均值为3,即中间断面直接判定其水质类别为Ⅲ类;
当上游的水质类别为Ⅴ类,而下游水质类别为Ⅱ类时,分别对应数字为5与2,其算术平均值为3.5,其水质类别不能直接判别,要通过上下游的具体水质状况来判定,判定方法如下:
2)如引起上游(或者下游)的水质类别高的项目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或者高锰酸盐指数)或者重金属类(六价铬除外)的,则按高类别判定,即如出现2.5、3.5、4.5等情形时,如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判定为高的水质类别,如2.5的为Ⅲ类、3.5的为Ⅳ类、4.5的为Ⅴ类等。
3)而没有出现上述情形的,则判定为低的水质类别,如2.5的为Ⅱ类、3.5的为Ⅲ类、4.5的为Ⅳ类等。
4)以此为判定时,上下游的数据必须是同一自然月的数据。如不在同一自然月内,则不能作这样判定。
5)对于未开展监测的源头类水功能区,如果其下游的水功能区有水质评价数据,且达标(各时段)时,则其上游的源头水功能区达标;如未达标,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则不作评估。
6)对于双因子评估,出现1.5、3.5等类别时,直接取高值,即,出现1.5时,直接评估为Ⅱ类,余类推。
3.2.3 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各种类型的水功能区,其代表河长千差万别,有的甚至长达数百千米,一般地,对于保护区、保留区等,其代表河长较长;缓冲区则除了一河两岸类的会较长外,一般在20 km左右;开发利用区则较短。
因此评估方法适应范围为:
1)对于未开展水质监测的水功能区,如果其河长在50 km内(包含),可以采用上述评估方法,如超过50 km,则不作评估。
2)如果某开发利用区只有一个监测断面(或者评估)水质类别,由于其每个二级水功能区河长较短,该水质类别可以代表整个开发利用区中。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该监测断面在排污控制区上,则仅代表该二级水功能区,不能代表其他二级水功能区。
3)对于连续有两个及以上的水功能区(不包括二级水功能区)没有水质数据而需要评估时,由于跨度太大且情形复杂,不进行评估。
根据《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对水功能区的评价方法,以单位时段(如汛期、非汛期、全年等)达标次数除以监测次数的“次数达标率”统计,达标率达到80%才算该水功能区在该时段内达标。次数达标率的统计方法:统计时段内监测次数必需大于等于6次,在不足6次时,以监测值均值来评价,如达标则整个时段达标,如不达标则整个时段都不达标。
纳入此次达标评价与评估的水功能区有29个,其中保护区6个、保留区6个、缓冲区15个、开发利用区2个,其中有12个监测断面,其中保护区有2个监测断面;保留区有2个监测断面;缓冲区有7个监测断面;开发利用区有1个监测断面。这些监测断面监测频次都为12次,满足水功能区达标评价要求,因此都采用了频次法评价,根据此次评估的原则,我省评估的水功能区有两个,分别是黄泥河兴义保留区、都柳江源头水保护区。
在达标评价的水功能区中,其中保护区的个数达标率:全年、汛期、非汛期都为66.7%;保留区的个数达标率:全年、汛期、非汛期都为66.7%;缓冲区的个数达标率:全年、汛期、非汛期分别为100%、85.7%、100%;二级区只有工业用水区,个数达标率:全年、汛期、非汛期都不达标。保护区的河长达标率:全年、汛期、非汛期都为77.9%;保留区的个数达标率:全年、汛期、非汛期都为94.7%;缓冲区的个数达标率:全年、汛期、非汛期分别为100%、96%、100%;二级区只有工业用水区,个数达标率:全年、汛期、非汛期都不达标。
通过开展水功能区达标评估可为纳污红线确立的的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指标考核制度提供经验和方法,从而进一步分析流域水功能区存在问题原因,对重点功能区提出相应的达标治理措施和工程建议,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实现水功能区达标考核及有效管理奠定基础。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把握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基础信息,保障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有利于流域机构更好的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对水功能区的基础信息调查,对水功能区现状达标情况进行评价和评估,就是为了能全面实施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开展水功能区达标考核,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保障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既定目标而奠定基础。
[1]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贵州省水功能区划.贵州: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局.2007.
[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