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及安全保障对策探讨

2015-08-15 00:44
地下水 2015年6期
关键词:水源地水源饮用水

张 悦

(辽宁省水文局,辽宁 沈阳110003)

饮用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水利部确定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要求列入名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总体目标,初步建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1]。本文在对辽宁省10座水库型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饮用水水源地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水源地安全保障的对策与建议,为推进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基本情况

辽宁省共有10座水库纳入水利部公布的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分别为桓仁水库、大伙房水库、碧流河水库、汤河水库、英那河水库、观音阁水库、白石水库、闹德海水库、清河水库和柴河水库。10座水库集水面积合计48 068 km2,设计年供水量合计38.76亿 m3。

1.2 水量保障情况

2011年,10座供水水库分配供水量合计22.02亿 m3,实际需水量为11.84亿 m3。各水源地自从供水以来,均满足供水城市历年用水需求,供水保证率均在95%以上;各水源地均可保证取水口处的河势稳定,保证取水安全;多数供水城市已建有备用水源;现有备用水源供水设施完备,运行良好。

水源地运行调度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有待完善;部分水源地供水设施需要改造与维修;少量供水城市没有建立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建设亟待加强。

1.3 水质达标情况

2014年各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在氮磷不参加评价的情况下,各水源地全年期水质类别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达标率在91.7% ~100%之间。多数水源地已在一级保护区有条件区域开展了隔离防护工程,实施封闭管理。

水源地总氮、总磷等监测项目超标现象依然存在,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依然是影响水源地供水安全的潜在威胁,需进一步加强对上游地区污染的治理与管理。水源地封闭工程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部分水源地已设立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已出现破损现象,需要新建或补充。

1.4 监控体系建设情况

目前,30%的水源地建有水质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其它水源地水质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多处在在建阶段;多数水源地已在取水口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每月至少开展1次以上常规项目的水质监测,每年开展1次特定项目的排查性监测。

水源地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水质监测设备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有待完善,各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1.5 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各水源地均已完成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政府在水源地保护上虽有投入,但并未建立稳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部门间已建立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多数水源地已制定应急预案,并制定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或办法;水源地监测设施近年来不断得到完善。相关单位不断加强对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水源地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能力和水平。

部分水源地尚未建立专门的水源地保护的管理机构,也未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水源地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水源地应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建立或完善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加强定期演练、建立或完善健全有效的预警机制等。

2 安全保障对策探讨

2.1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制体系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关系到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及身体健康的大问题,同时也是全民重视的大事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设立了条款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制订了专门水资源保护的条例与管理办法,但总体来讲,仍缺乏专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2]。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条例,并加强执法,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的保护。

2.2 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共同参与水源地管理

建议水源地保护区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水源地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明确各部门对水源地管理职能的清晰界定,通过联席会议、定期会晤、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承担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职责的各个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2.3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构建完善的监测体系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水量和水质的监测是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相关部门逐渐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力度,但是在监测频次、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的覆盖率等方面仍然有有待完善,为完全适应水源地保护、供水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应适当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的财政投入,提高水源地的监测能力;加强水质自动监测设施的建设,逐步提高水质自动监测设施的覆盖面,实现重要水域的自动监测。重视水质监测人员的引进和培训,提高水质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2.4 健全预警与应急机制,预防为主

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体系是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础[3]。饮用水水源地应制定预警与应急预案,尤其是各水源地在承担着重要的供水任务的情况之下,更应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系统和应急能力的建设,并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水量、水质两方面内容,如特殊气候造成的供水不足、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值、影响的类型、范围与后果的预防措施、不同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与分工、明确突发水污染事故责任的确定方法等。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针对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2.5 构建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研究饮用水水源区内供水和受水地区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为构建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理论指导与技术支持,特别是补偿标准计算技术等关键技术。通过建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等方式激励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与所在地区开展水源保护工作。

2.6 加强水源地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水源地保护意识

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机制,多渠道、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信息。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源保护重要性与相关知识的认识与掌握。加强公众的水源地保护意识与法律意识,使更多人了解、关心、关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使每一个人都成为水源地的保护者。

2.7 加强基础科研工作,推广先进的生态治理工程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目前存在的各类污染问题的研究,研究点源、面源的污染机理,确定流域环境和生态问题的主要影响因子,有针对性地推广目前先进的生态治理工程等措施。

2.8 加强绿化建设,涵养水源

营造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林草缓冲带,推行退耕还林工程,逐步提高水源地保护区植被覆盖率,使保护区内植被覆盖率逐步提高。

3 结语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是一项重要、复杂、长期的工作。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公众,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的法律体系、管理体系、监控体系、应急与预警机制、补偿机制,提高公众水源地保护和参与意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加强绿化建设,使安全的水源地向供水城市提供更安全可靠的水源,为城市供水保障、社会稳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1]王孟,吴国平,邱凉.长江流域(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对策研究[J].中国水利.2014,3:43-45.

[2]侯俊,王超,兰林,等.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体系现状及建议[J].水资源保护.2009,25(1):79 -82,85.

[3]梁勇.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密云水库“十一五”期间水源地安全防控工作思考[J].中国防汛抗旱.2011,7:52-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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