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光(江苏中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4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第3.4条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这里所指的“单元”应包括:
1.1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1.2 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1 甲醛装置的辨识“单元”确定
一般甲醛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甲醇罐区、甲醛罐区、中间罐区可视为一个(套)生产装置确定为一个单元。如一个甲醛生产企业有多套生产装置,且装置边缘距离大于500m,则按两个单元进行辨识。
有些大型化工企业除了甲醛生产装置以外,还有与甲醛相关的上下游产品或其它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则需要结合是否同属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装置的边缘距离是否小于500m 范围来判断,如属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则要将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一个单元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2.2 物质临界量确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甲醇、甲醛(含量大于90%)被列入表1中,可直接查找。
甲醛溶液未被列入表1,其临界量需根据物质特性在表2进行查找。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甲醛溶液的联合国编号为1198,类别为易燃液体,次要危险性为腐蚀性物质。因此将依据甲醛溶液闪点,判定临界量。
甲醛溶液的闪点随甲醛浓度和其中甲醇含量的不同而异。不同甲醇含量的37%甲醛溶液的闪点数据为:0.5%甲醇含量的闪点:85℃;4.1%甲醇含量的闪点:75℃;8.0%甲醇含量的闪点:67℃;10.1%甲醇含量的闪点:64℃;11.9/%甲醇含量的闪点:56℃。
工业常用37%甲醛水溶液中甲醇含量在1%左右,闪点大于61℃;部分企业生产的37%产品中,加入了12%左右的甲醇作为抑制剂,防止甲醛聚合,此类甲醛溶液的闪点小于61℃;除外,还有一类含量在40%以上甲醛溶液,闪点也小于61℃。
甲醇为易燃液体(表1:序号43),临界量为500吨;
甲醛(含量>90%)为毒性气体(表1:序号25),临界量为5吨;
甲醛溶液(23℃≤闪点<61℃),临界量为5000吨;
甲醛溶液(闪点≥61℃),不在辨识范围
2.3 定量计算
当单元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若满足公式q1/Q1+q2/Q2+…+qn/Qn≥1,则为重大危险源,其中: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2.4 案例说明
假设某甲醛生产企业概况如下:
罐区原料甲醇,其最大储存量为600吨,临界量为500吨;
甲醛溶液(含量37%,闪点>61℃),其最大储存量为1000吨,不在辨识范围;
甲醛溶液(含量55%,闪点<61℃),其最大储存量为1500吨,临界量为5000吨;
生产装置区(与原料罐区、成品罐区的边缘距离均小于500 m)设有原料及成品计量罐、高位槽等,甲醇的质量为20 吨,55%甲醛的质量为100 吨。甲醛气体生成后即被吸收为水溶液,量很少且停留时间短,忽略不计。
计算如下:
q1/Q1+q2/Q2=(600+20)/500+(1500+100)/5000=1.56
辨识结果:该甲醛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构成了重大危险源。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还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距离作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及管理做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要求做了规定;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3.3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13条,企业要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并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甲醇及甲醛储罐涉及的温度、液位、可燃气体浓度等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醒目安全警示牌、甲醇与甲醛的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处理办法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3.4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 号),甲醇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其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3.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文件的要求
甲醛生产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登记建档应保证完整性、连贯性。
甲醛生产企业对重大危险源配备的安全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该评估可以由本单位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也可以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无论谁具体承担这项工作,评估报告都应符合该令第十条的要求,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
甲醛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且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或者减少事故损失。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甲醛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关键在于甲醛溶液闪点。生产企业可以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的要求,将甲醛产品送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签定,以确保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偏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