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陈晶
事故单位:衡南县某碎石场
事故时间:2014年10月20日6时
事故地点:衡南县某采石场内
事故原因:装载机操作不当
伤亡人数:一名雇员死亡
缴纳安责险保费:12800元
保险赔偿金额:200000元
2014年10月20日6时许,天刚亮,衡南县某采石场(下称企业、公司、被保险人)机修工钱某在碎石机旁进行检修工作的时候,因失足掉落至正在工作的碎石机内,酿成惨剧。
2014年10月21日,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查勘员接到报案后立即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得知当时该企业负责人正在衡南县人民政府与死者家属协调处理善后事宜,从电话沟通过程中了解企业负责人从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合眼,且精神恍惚。于是,查勘员立即赶赴衡南县城与企业负责人见面,经过安抚后,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并安排下午的现场查勘工作。经现场勘查后发现,该企业主要是从事碎石业务,其中配电房就在碎石机旁,在去配电房检修或返回过程中必须经过无任何防护措施的进料口,只要一失足就极可能酿成惨剧。
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员工钱某在危险区域作业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另外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不够,在危险区域内没有安装护栏,对钱某一个人在维修岗位作业没有监管到位。
衡南县安监局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初步意见书》,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保单约定,雇员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200000万元,即该案最终赔偿金额200000元。
1、安全生产是任何企业长抓的一项工作,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2、碎石场场内危险源特别多,企业要加强对场区的日常管理及人员的培训,在地势险要的地方要做相应的防护手段,如围栏、警示语等。
事故单位:新晃中寨半江铅锌矿
事故时间:2014年7月1日
事故地点:新晃中寨半江铅锌矿尾矿库
事故原因:私自填盖防洪渠造成尾矿库垮塌
损失项目:超百亩农田因化学物毁坏
缴纳安责险保费:12800元
保险赔偿金额:300000元
2014年7月1日,怀化市新晃县下起暴雨,造成山洪爆发,新晃中寨半江铅锌矿尾矿库由于山洪太大,尾矿库大坝垮塌,尾矿库内大量铅锌化合物流入下游农田,造成上百亩农田被毁,当地村民情绪激动,多次找到被保险人要求赔偿。
2014年7月9日上午,新晃中寨半江铅锌矿(下称企业)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当地安监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查勘。核实该企业出事地点、询问多名员工以及现场勘查后发现,该尾矿库洪水大量涌入的原因是企业违规在防洪渠上私自加盖盖板,造成洪水直接从盖板上流入尾矿库,最终因水压过大,尾矿库大坝垮塌。
由于事故较大,2014年7月10日平安产险怀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贺仕喜陪同怀化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向德祖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查勘事故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在安监部门、保险公司会同当地镇政府对当地村民代表慰问调解后,村民的愤怒得到平息。
从调查来看风险管理:本次事故尾矿库作为囤积污染极大化学物品的地方,又是建立在山谷中,本身就有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安全隐患,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度或有制度未落实;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甚至毫无意识地填盖防洪渠,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
经调查,该尾矿库洪水大量涌入的直接原因是企业违规在防洪渠上私自加盖盖板,造成洪水直接从盖板上流入尾矿库,最终因水压过大,尾矿库大坝垮塌。而企业本身的安全宣传,员工安全意识不到位,也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此外,防洪渠本身在建设上就存在一定问题,一般来讲防洪渠是尽量不要有弯道,而应是一条直道,这样洪水来临时可顺流直下,大大加大水流速度和排水量。
本案发生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积极与企业负责人联系,定期了解案情进展。2014年7月22日,当地安监局出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初步意见书》,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查勘员立即上门收集各种定损材料及书面证明材料,并聘请农业部门专家给出定损意见,保险公司内部就损失核定合议后,在怀化市安监局的协调下与企业就损失赔偿召开了专题会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赔偿金额300000元,汇入新晃县安监局帐户,并由新晃县安监局发放到受灾村民手中。
2014年8月12日,企业提供本次事故齐全索赔资料,平安财产保险公司8月18日赔款到账,仅用时6天。新晃县安监局在收到赔款前,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还提供了短信和电话提醒,新晃县安监局在收到赔款后,对保险公司给予高度评价。
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大大提高尾矿库工作的安全性。
3、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4、在进行风险排查时注意事项有:(1)筑坝方式;(2)排放方式;(3)尾矿物化特性;(4)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5)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6)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7)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事故单位:隆回县陈自林采石场
事故时间:2013年6月7日10时
事故地点:隆回县陈自林采石场
事故原因:高空坠落
伤亡人数:1人当场死亡
缴纳安责险保险费:6656元
保险赔偿金额:200000元
2013年6月7日,被保险人隆回县陈自林采石场(下称企业、被保险人)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称:该采石场一名员工在打炮眼作业时不慎从高空中坠落,送医院抢救后死亡。接到报案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查勘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过现场核实,情况属实。
2013年6月7日下午,企业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安全生产责任险报案后,立即联系被保险人并赶赴事故现场查勘。死者彭某系被保险人雇员,6月7日在采石场单独进行排险作业时,因安全绳未系牢固从高空坠落当场死亡。从调查来看风险管理:
1、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监督不力、重视不够。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工作流于形式,致使工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3、作业人员素质低下,缺乏经验,自保意识不强。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隐患的能力差。
4、对违规行为没有作出严格的处罚规定。
经调查,采石场违规排险作业导致坠落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发时排险员单独作业,未安排安全员配合,安全意识较差,保险绳未采取双保险措施。企业安全员未对工人的违规操作及时制止。
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积极与企业负责人联系,定期了解案情进展。隆回县安监局出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初步意见书》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和被保险人收集全部预赔资料,并在2013年7月19日完成赔款支付。2013年7月20日被保险人收到赔款20万元。
1、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确保无安全事故。
2、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事故单位:新邵县巨口铺镇侯家采石场(下称企业、被保险人)
事故时间:2012年11月23日10时
事故地点:新邵县巨口铺镇侯家采石场内
事故原因:塌方
伤亡人数:2人当场死亡,1人施救后死亡
缴纳安责险保险费:6656元
保险赔偿金额:600000元
2012年11月24日,被保险人新邵县巨口铺镇侯家采石场谭先生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称:该采石场发生意外事故,3名员工在采石场放炮眼排险作业时上沿发生塌方,造成两名员工当场死亡,另一员工半挂在空中,救援人员将其施救下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1月24日下午,企业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被保险人并赶赴事故现场查勘。
经过现场了解核实:2012年11月下旬当地连续小雨,被保险人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截至23日天空放晴,采石场老板为了赶工,员工当日系上安全绳进行排险作业,由于连续雨水渗泡,开采区土质已经非常松散,工人对开采区上部排险作业时,顶部大块泥土受震动大面积塌方,将两名排险工人安全绳打断以致从10米高空坠落,当场死亡,另一工人被塌方石块打晕半悬空中,至119到达现场施救下时也已死亡。本次塌方事故一共造成3人死亡。
经调查,采石场违规排险作业导致塌方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发在连续降雨后,土质异常松软,排险员未对顶部土质全部铲除,企业安全员未对工人的违规操作及时制止,企业老板违规开工也是本次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积极与企业负责人联系,定期了解案情进展。考虑到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社会影响较大,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企业规模小资金少,处理善后事宜恐力不从心,为安抚死者家属,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协助被保险人收集相关资料并与安监部门联系准备预赔资料。
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奔走努力下,2012年11月26日新邵县安监局出具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初步意见书》,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012年11月27日,被保险人收集全部预赔资料,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于次日完成预赔审批;2012年11月29日客户收到预赔款30万元。本案全部赔偿款为60万元。
1、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对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2、企业要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检查与监督,严格执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第一”视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以实际行动搞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事故单位:道县祥霖铺某石场(下称企业、被保险人)
事故时间:2014年7月10日15时
事故地点:道县祥霖铺某石场内
事故原因:维修设备过程中,铲车突然移动导致维修工被挤压死亡
伤亡人数:1人死亡
缴纳安责险保费:12160元
保险赔偿金额:200000元
2014年7月10日15时许,石场员工刘某在维修皮带机时,因高度不够安排铲车将自己举向维修点维修,站在铲车铲斗里维修时,铲车突然移动将在维修过程中的刘某挤压,导致多处骨折并摔下铲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7月17日下午,企业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查勘。石场员工刘某在维修皮带机时,因高度不够安排铲车将自己举向维修点维修,站在铲车铲斗里维修时,铲车突然移动将在维修过程中的刘某挤压,导致多处骨折并摔下铲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伤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查勘员走访公安局及安监局及相关单位,了解案情。
从调查来看风险管理:本次事故石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度或有制度未落实;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甚至擅自使用不合理的器械辅助维修,违反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而企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监察员、居民委员会、以及被保险人工会的监督缺失,也未切实履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之规定。
经调查,违规使用铲车辅助维修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发时铲车驾驶员未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维修员违规操作,是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而石场对本次维修未进行现场指导,也是造成该事故的重要原因。
2014年9月11日,道县安监局出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初步意见书》,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查勘员立即上门收集各种定损材料及书面证明材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赔偿金额200000元。
2014年9月27日,企业提供齐全索赔资料,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于9月30日赔款到账,仅用时3个工作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制定治理方案予以排除。
3、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