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刚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扬州 225009;阜阳师范学院,安徽·阜阳 236000)
民国时期既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结束时期,同时,也是政治局势动荡不稳的时期。与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相比,中华民国有着绝对意义上的不同,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基础上的第一个共和国家。一般而言,中华民国时期由两个重要时期组成,第一个时期指的是1912年至1927年期间的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第二个时期是1928年至1949年的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博大精深,有着灿烂的文明发展史。但随着鸦片战争的爆发,中国陷入一个内外交困的动荡时期,也就在这一时期,中国痛苦的嬗变过程拉开了帷幕,开始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进行改革。民主改革的先驱者——孙中山先生率先提出了“三民主义”,并领导中华民族推翻了腐朽的清朝统治,领导中国进入新民主主义改革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中国边疆地区的局势并不稳定,中央政府需要妥善处理与边疆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西方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并没有随着清政府的灭亡而一同消失,他们仍然觊觎中国这块巨大的“肥肉”。面对特殊的形势背景,民国时期的中央政府在处理西藏问题上自然显现出有别于其他时期的新特点以及新方式。
民国时期,不仅局势不稳,军阀混战严重,分裂势力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西藏的分裂活动,而且西藏地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呈现出较为松弛的状态。但是,自元朝之后形成的西藏隶属于中央王朝的格局并没有发生改变,无论国外侵华势力和分裂分子如何费尽心机,西藏始终是祖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1]
我们用三点论据来说明民国时期的西藏地区隶属于中央政府。一是民国政府从法律和行政上可以管辖西藏。每一届民国政府都公开发表声明,明确中央政府拥有对西藏的主权,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总纲明确提出:“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即使窃取革命果实的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也曾经在1912年宣布西藏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藏族人民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重新发表声明:“中华民国领土包括各省、蒙古和西藏”。[2]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理,中央政府设立了专门机构来管理西藏事务,如1912年正式取消藩部,设立蒙藏事务处,紧接着又将其更改为蒙藏事务局,两年之后,又用蒙藏院取代之前的机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又将其更改为蒙藏委员会。很明显,中央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西藏事务,这充分说明中央有权实现对西藏的管理。另外,中央政府还封赐西藏活佛,以加强对西藏的管辖,如国民政府宣布恢复己革达赖喇嘛的名号:“前达赖喇嘛诚心内向,从前误解自应捐释,应即复封为‘诚顺赞化西天大善自在佛”。[3]另外,中央还通过拉近与亲汉活佛的关系来干涉西藏政治事务,如曾经护送班禅重返西藏,支持热振活佛,并对其实施营救活动等。
二是尽管上个世纪初,受到国外反华势力挑唆的西藏地方政府曾经做出了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西藏地方政府从来没有否认过自己接受中央政府的管辖,也从来没有宣布过西藏的独立。当时,西藏地方由十三世达赖喇嘛统治,他不止一次公开表示接受中央政府管辖以及迫切要求归属中华民族,如十三世达赖于上世纪30年代曾经对当时的驻藏委员刘曼卿表示,自己希望中国实现和平统一,要求中央政府派遣清廉文官接管西藏,同时,他还提出,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能与内地以武力相见。[4]
三是国际上其他国家都承认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权,两件事情可以证明这一点。第一,在1946年的泛亚会议上,尽管国内外的分裂势力通过悬挂雪山狮子旗以及擅自改动西藏地图等手段试图将西藏分裂出去,可是,亚洲30个国家都认为西藏隶属于中华民国,由于中国政府的坚决反对,会议组织者被迫作出更正。对此,当时的印度政府只好发表公开声明:会议并不是以政府首长的名义召开的,参加会议的对象主要是文化团体,不是国家单位。第二件事是发生于1847年的商务代表团事件,西藏分裂势力不断在欧美国家游说,希望得到欧美国家的支持,一直到最后,所有的国家都表示不会支持西藏独立。如美国大使馆发表声明,美国承认中央政府对西藏的主权地位,而且美国政府也不会改变对西藏的态度。以上两件历史事实充分说明,民国时期的西藏是中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
由于民国时期政局混乱,军阀割据现象严重,再加上帝国主义势力的横加干涉,因而,民国时期的宗教政策既具有矛盾性和时代性,同时,又在政权因素和某些历史因素的影响下,呈现出一定的民主性和落后性。
在民国时期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法律条文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公民没有种族、阶级以及宗教的差别,一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是孙中山却提出,回、蒙、藏、满等少数民族应与汉族融合,形成统一的中华民族,最终构建一个大民族主义国家。[5]孙中山的观点体现出他的大民族主义观念,这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民国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基础是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但这一理论却存在矛盾的地方,因而,当时的民国政府在执行民族政策时也表现出一定的矛盾性。当时,由于坚决反对强迫性接受西方制度,孙中山特别提出了“民族自决”的说法,认为民族自决是党内的民族主义,但由于处于西方列强对中国虎视眈眈的形势背景之下,民国政府很难不受任何势力的影响而独立执行民族政策。孙中山提出的“民族自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帝国主义所利用,如俄罗斯打着支持蒙古民族自决的旗号,挑唆外蒙独立;英帝国主义借组织召开“希拉姆会议”,妄图分裂西藏;日本于上世纪30年代支持东北满族势力成立了“满蒙联合政府”。一段时间之后,国民政府看到了帝国主义的险恶用心,并随即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公开宣布执行民族自治政策。
民国时期,政府尚未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系统研究就急于推行民族自治政策,不管是北洋军阀政府,还是后来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都没有真正理解现代社会民族自治的真正内涵。国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主要通过少数民族首领来实现,换句话说,少数民族当地首领只要承认民国政府的主权,就可以继续统治当地,该统治是否具有先进性反倒被人忽略。西藏当地政府与民国政府谈判时,国民政府反复强调,西藏政府如果承认自己隶属于中华民国,便可以拥有高度自治权,这实际是将西藏转变为独立国家。
民国时期的国内局势动荡不安,各种内外矛盾频频发生,尤其是由于连年发生征战,国家综合实力大大减弱,而国家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力度也大大下降,国内外反动势力趁此机会对中国内政横加干涉。针对西藏问题,中央政府为抵抗外国侵略者不断努力,当时的谈判代表忍不住道:“中心实力之缺乏,中藏交涉更觉困难”,由此可见,国家综合实力减弱,边疆就不会安宁,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制定的对藏政策的理论依据是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以及“建国大纲”。1931年之前,国民政府认为西藏问题属于地方性问题,只不过“稍显特殊性”,因此,当时的对藏政策主要体现西藏与内地应该保持统一,要求逐渐弱化藏族的特殊性,同时,还要求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西藏。但国民政府对待西藏问题的实践活动与当时解决边疆问题的理念却并不统一。蒋介石曾经在1934年发表了名为《中国之边疆问题》的演说,他明确提出,根据国家解决边疆问题的侧重点不同,解决边疆问题的方法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充分运用刚性的武装力量;另一种是运用柔性的羁縻政策。假如国家的综合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完全有能力依靠武力治理边疆,第一种方法不失为合适的方法;但如果国家尚不具备强大的综合实力,那么,就只能运用恰当的政策来解决边疆问题。如果边疆政策合理,即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边疆问题,也能有效避免其进一步恶化;反之,可能会失掉有利时机,损害国家利益。[6]中央政府在准确把握西藏与中央正确关系基础上,运用正确的理念作指导,制定出一系列管辖西藏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12年,新成立的中华民国政府细化了内务部机构,专门设立了蒙藏事务处,清朝时期担任归化城副都统文哲辉担任总办一职,主要负责处理边疆地区的民族事务。由于边疆事务多且杂,决定增设1人,由其担任次长一职,这一提议并没有经参议院通过,但决定将之前的蒙藏事务处改为蒙藏事务局。同年7月,民国时期正式成立了蒙藏事务局,直接向国务总理汇报工作。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取代蒙藏院的蒙藏委员会也于次年成立。国民政府于1932年对蒙藏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增加蒙藏委员会委员人数,并选出其中6人担任常务委员,委员会委员轮流前往蒙藏不同地区进行考察。国民政府时隔8年再次对蒙藏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规定委员人数一般在21人至27人之间,该机构的编制也要求进行相应的扩充。
这一策略主要通过三件事体现出来:一是黄慕松亲自前往西藏祭奠圆寂的十三世达赖喇嘛,为中央政府长期驻扎于西藏奠定了基础,自此,西藏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政治联系重新恢复到从前。二是吴忠信前往西藏主持十四世达赖喇嘛转世仪式。三是希望借助班禅返回西藏这一事件实现对西藏的直接控制,但没有成功。
孙中山先生担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之初就发表公开声明:“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总纲中也明确将西藏地区归为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就连窃取辛亥革命劳动果实的袁世凯也对外宣布西藏地区是中华民国的领土,藏族人民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也再一次提出西藏地区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另外,新成立的中华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文件都明确将西藏写进了具体条款中,这些法律文件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针对西藏各项事务的管理,中央政府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边疆宗教领袖来京展觑办法》、《西藏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法》、《喇嘛任用办法》、《西藏待遇条法》、《边疆武职人员叙授官衔暂行条例》、《蒙、藏、回、疆各地长官及宗教领袖人员来京展觑赏责办法》等。在蒙藏委员会的努力之下,《喇嘛转世办法》也于1938年秋正式问世,该办法是在结合历史中有关活佛转世的规定以及西藏喇嘛教的实际出台的,它对达赖、班禅以及普通活佛的转世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一时期恰逢寻访十三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这充分显示出中央政府高度重视西藏事务。
袁世凯试图通过恢复达赖“程顺赞化西天大善自在佛”的尊号来表达自己希望达赖承认中华民国,接受中华民国政府统治的真实想法。1929年,班禅在内地一度陷入流亡的境地,当时的国民政府于1931年将其任命为西陲宣化使,紧接着又在同一年赐他“护国宣广慧大师”的封号,同时,还赐予对方玉印和玉册,以及开出高达12万的年薪。就在十三世达赖圆寂之后,国民政府加封他为“护国宏化普觉圆慈大师”的称号,同时,还安排黄慕松带上重金,亲自前往西藏祭奠。蒋介石也十分重视这一工作,他亲自发布命令,准许拉木登珠为第十四世达赖,同时还专门拨款14万银元用于坐床仪式经费。
1943年,中国外长宋子文在中、英、美三方会议上提出了西藏问题,要求英国政府表明自己的态度。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英国流传着不承认中华民国对西藏的主权,西藏是独立国家的观点,而且英国政府也借印度总督的口吻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印度一贯坚持西藏独立,中国不能依靠自己单方面的力量来解决西藏问题。西藏有与中国政府谈判的权利,也可以获得英国的外交支持。”美国政府公开发表声明:“美国政府尊重中国政府对西藏拥有主权和西藏隶属于中华民国的事实,本政府将不会对上述事实产生任何异议,而且所有关于西藏的任何讨论都是没有意义的”。南京国民政府巧妙利用刚刚签订《中美新约》这一有利时机,获取了美国的支持,同时,在针对西藏地位的问题上,南京国民政府表现出极其坚决的态度,捍卫了国家领土完整,保卫了国家主权。
[1]陈柏萍.也谈民国时期西藏的历史地位[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5,(1):18-22.
[2]喜浇尼玛.民国时期的西藏地位刍议[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5,(2):29.
[3]资料辑.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491.
[4]张践,齐经轩.中国历代民族宗教政策[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5]刘国武.1927—1937年国民政府的对藏政策及接管措施[J].史学月刊,2004,(3):39.
[6]杨作山.民国时期边疆民族政策刍议[J].固原师专学报,2000,(9):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