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宏术
(洛阳师范学院 商学院,河南·洛阳 471000)
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紧密,通过金融要素的调整可以有效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和发展,立足于资本市场建设的金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而金融服务业的开发,可以推动流通环节的发展,区域金融系统的建设,又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民族贫困地区因经济发展缓慢、资本总量较低,因此当地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大多处于相对滞后缓慢的发展状态,存在金融机构网点少、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小额贷款制度约束较强、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缺乏创新、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缺失等多种问题,制约了金融对当地经济的推动作用。[1]基于金融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推进民族贫困地区金融体系的构建对于民族贫困地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民族贫困地区和中东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在地域和民族等方面多有不同,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民族民众是金融体系的最终服务者,只有根据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状况和民众金融需求所建立的金融体系才能真正适应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需要,满足民族民众金融需求,助推当地经济发展。立足民族贫困地区民众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民众视角下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体系的构建需要从金融制度、金融组织、金融供给、信用体系等方面,从宏观构架到具体实践,从普遍问题到特殊现象,进行多层次、合理化的构建。
从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主体来看,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主体多元化。从地域上可分为城市金融主体和农村金融主体,相对而言,此类地区城市的金融需求和其他地区的金融需求较为一致,因此这里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主体进行划分,主要分为农户家庭、农村企业、农村基层政府、农村专业合作社等。从当地农户的需求来看,民族贫困地区大多数农户收入低,很多地区在进行扶贫开发,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往往贫困较广,比较典型的民族如怒族、门巴族、独龙族等少数民族,其民族的贫困人口占到本民族人口的一半以上。虽然贫困但需要支出的教育、生产生活等方面又需要很多费用,因此信贷缺口大是当地的普遍现象,但是按照信贷制度,又缺乏必要的抵押物,因此按照正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民族贫困地区的大多数农户不具备借贷条件。从当地的企业来看,由于当地多数企业处于发展初期,规模小,资金紧张是当地企业的普遍现象,小企业运作风险较大,且无合适的担保,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借贷也处于惜贷的状况,而大的龙头企业也因其并未处于成熟运作的阶段,且资金需求量大,周转期限长,因此金融机构的贷款同样不容乐观。基层政府是民族贫困地区金融需求的主体,虽然当地经济水平低,但是同样需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原有公共产品的提供由财政拨款,而分税制实施后,民族贫困地区财政受到影响,在公共产品的资金上有困难,因此基层政府有很强的借贷需求,同时这些借贷需求又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因此其在金融机构的融资自然并不容易。最后从农业合作组织方面来看,合作组织的设施和运作都需要资金,但是各种合作组织往往在资金少,且缺乏必要的担保而贷款难度大。再从金融资源的提供状况来看,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资源的途径有三种方式:正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因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滞后,自然灾害频繁,需求主体以贫困农户和维持型农户居多,且经济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风险较大,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于信贷的审批比较谨慎,低收入消费者或者小微企业的融资并不容易,虽然国家对民族贫困地区多有财政扶持和补贴 民族贫困地区在政策性金融的支持较多,但相对民众的需求还是有限的,因此多数农户或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往往需要通过民间金融的途径来融资,利息高,风险大,蒙古族牧民的民间金融行为就是较为典型的例证。[2]结合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和金融风险的承受度,该地区的金融供给需要采取多种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有关贫困地区的金融供给,当前各方面达成的共识是:政策性金融为导向,合作金融为核心,商业性金融为补充。[3]具体到民族贫困地区,民间金融具有信息优势、担保优势等特征,更便利更灵活,因此在相关制度监管下,把运作良好的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更合乎当地具体民情。三种方式并进的金融供给将使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的资金调剂问题有效改善。
金融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来维持,金融制度的推出与金融自身的需求、区域条件等方面都有关联。我国多数民族贫困地区分布在山区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自然环境极不平衡,滑坡、地震、雪害等频繁发生,经济滞后发展是此类地区的普遍现象,不具备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因此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往往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来调整其在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行为,民族民众在金融方面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首先,从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指向性来看,金融服务实际是提供一种公共品,这个公共品的提供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由于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活跃度不够,因此当地的资金往往通过金融机构向城市或其他地区流动,包括农发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虽然其职能上具有为当地农村农业服务的功能,但在实质上,相关金融机构并未充分发挥其为最贫困人群服务的功能,资金流动对民族贫困地区民众的指向性不够。其次,从民族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的特殊性来看,频繁的自然灾害往往需要金融服务的合理调整,才能使民众的利益得到保障,但是作为金融机构有自身的管理制度,因外界灾害给金融服务带来的关联性影响,并不能在金融制度方面得到支持,给当地的金融资产质量也带来了负面作用,因此,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或政策支持,使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和核销坏账方面有制度可依据。以贵州望谟县为例,该县自然灾害频发,2006年洪水,2007年又洪涝,2008年又发生了低温凝冻和水灾,这些灾难使得信用社的小额信贷项目也随之受到影响,当地采取政府贴息“借新还旧”的方式,来支持受灾农户与农信社,但是这样两全其美的举措却使得当地农信社兑付央行的票据受到影响。[4]再次,从金融服务人员方面来看,民族贫困地区条件艰苦,基层服务人员的工作环境艰苦,却肩负着当地的金融服务重任,特别是民族贫困地区的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当地缺乏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信用社不仅承担着当地民众繁琐的小额资金信贷,国家对民族贫困地区的各种补助也通过信用社来发放,因此当地信用社的工作繁重且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责任,需要从政策制度方面来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激励和保障,如运营费用补贴、人员培训及经营条件改善等。最后,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审批比较严格,贷款发放难度大,因此民间金融是民族贫困地区较为常见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一方面满足了部分群体的借贷需求;另一方面又使民族民众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且具有极大的风险,民族民众的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的制度,因此对民间金融的制度规范也是民族贫困地区金融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金融机构组织是民族贫困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平台和基础,因此在当地建立金融网点是民族贫困地区构建金融体系的前提条件,但是从现实情况看,金融网点空白是多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共同现象。活跃的资本流动是金融网点建立的必要前提,而资本总量少正是民族贫困地区的典型特征,因此多数民族贫困地区特别是民族乡镇地区根本就没有金融网点,金融网点的建构往往以县级为最小单位。民族贫困地区本身网点就少,加上20世纪的“银行返城运动”,民族地区二元经济结构突出,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农村基层网点,农闲信用社收缩代办点,导致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原有的基础上呈现出更多的金融服务空白。[5]望谟县在金融机构缩减的过程中,县城仅剩下农村信用社、农行、工行、邮政储蓄、农发行等5家金融机构。在大多数民族贫困地区,乡镇一级几乎没有商业银行,单靠农村信用社来支撑当地金融服务,而信用社由于权责问题、制度管理、设施水平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对当地金融服务处于勉强维持的状态,更不用说发展多样性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对当地经济的作用有限。[4]金融机构的设置和当地经济环境及监管机构的制度安排有密切关系,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滞后是不争的事实,金融服务是撬动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的支点,要使银行业对民族贫困地区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民族贫困地区带来便利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资本运作对经济的撬动作用,就必须以各类金融机构在民族贫困地区的布点为前提。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有不同的职责和作用,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等职能,其性质是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因此对于利润的追逐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而民族贫困地区资本总量较少,因此商业银行在当地设点自然就少,且把主要重心转移在吸收存款方面,农发行和农村信用社则具有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因此相关监管部门需要结合不同金融机构的职能所在,通过各种鞭策或激励措施,使其切实从民族贫困地区需要出发,在民族贫困地区设立网点,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民族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低,资金流量小,民众的借贷需求零散且数量小,因此相关方面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开设新的金融机构,如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弥补当地金融机构布局上的空白,为当地金融服务展开奠定基础。
信用是金融借贷的基础,规范合理的信用体系是区域金融体系完善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具体到民族贫困地区的农户而言,由于贫困所致,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多数农户并没有有效的质押品来进行质押,因此农户的借贷行为对于信用的依赖更深。而与金融机构对信用的密切关注相反,同样由于贫困及自然灾害的因素,民众对于还贷并未持重视态度,还贷意愿不强。另外在很多民族贫困地区,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所带来的资金扶持更多地是被民众认为是救济性质,是政府的贷款,不偿还也没关系。[4]或是无力偿还、或是无法偿还,也或者是不愿偿还,总体上,民族贫困地区的信用状况较差,这样的情况也直接造成了金融机构的“慎贷”和“惜贷”现象,放贷规模缩减,直接导致了当地信贷需求满足度的下降。因此农户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支撑当前民族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发展服务当地经济的基础,也是其他金融机构落户当地的前提。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是民族贫困地区金融体系构建的必要前提。对于民族贫困地区而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并不容易,当地人口分散、交通不便、信息阻隔、民族关系千丝万缕,因此有关用户的信用采集并不容易,另外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平台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族贫困地区信用体系的建立。其他部门协调、经费、推动机制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多种因素共同制约了民族贫困地区信用体系的建立。针对相关问题的制约,民族贫困地区信用体系的建立首先是信用甄别和信用评估。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完善科学的信用甄别和评估机制,通过制度使民众的失信行为受到限制;其次是民众方面,要通过各种教育措施,加强民众的信用意识,使民众理解信用的价值和失信的后果;最后是政府方面,信用体系的建设不是金融机构的事情,也不是那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多个部门联合合作的结果,要使多个部门联合协调,就需要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使工商、税务、金融监管以及行业协会等单位把信用体系纳入自身的工作机制和日程中去。加强民族贫困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是民族贫困地区金融体系建设的开端,可以为当地金融体系建设营造社会氛围和基础。[6]
资本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源头,也是民族发展的基础条件,资本的运作需要合理有效的金融体系来保障。由于经济水平制约,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还存在多种问题,民族发展前提下,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体系要从民族地区特殊的自然环境条件和民族民众的金融需求特征出发,从制度、组织、供给方式等方面进行层次化的构建。
[1]贺立龙.论民族地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基于西藏的考察[J].贵州民族研究,2014,(1).
[2]布仁吉日嘎拉论.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基于内蒙古农村牧区的相关实地调研[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8,(7).
[3]刘 磊.少数民族地区新型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2).
[4]王曙光.守望田野:农村金融调研手记.[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3).
[5]闫 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9.
[6]张学兵,张学伟.个人发展视角下农村金融的现实审视和优化路径[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