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模式选择——以贵州黔南州、黔东南州为例

2015-08-15 00:47:10刘德光鲍洪杰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黔南州黔东南州农场

刘德光 鲍洪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一、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与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土地分散、土地产权不明晰以及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对农业经营效率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我国今后民族地区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以及制度的创新指明了方向。

二、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轨迹

(一)黔南、黔东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类型

从农业经营的制度形式来看,黔南、黔东南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主体主要包括农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特征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黔南州和黔东南州的发展较为迅猛,早在2009年黔南州提出农业发展“185”工程,规划了六大特色产业,黔南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7年的19个增加到2013年1599个,在具有相对优势的茶、畜、果、菜等农业项目上都已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特别是以蔬菜和精品水果产业的高效农业发展较快,截止2013年已建立了以“龙里县湾滩河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园区”、“三都交梨山地特色生态葡萄产业园区”等20多个高效农业园并与生态观光旅游、休闲园区建设等旅游产业项目实现了跨业经营,目前产业园区中,农业专业合作社已达314个,占2014年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19.3%;黔东南州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7年的56家增加到2013年的918家,其中种植业490个、养殖业379个,入社社员达到2.3万户。种植业方面形成了三穗县长吉大头菜专业合作、古顿村茶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九龙山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宣威镇蓝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知名合作社,从江椪柑、辣椒、蓝莓、茶叶等成为黔东南的优势农业产品。

总体上,黔南州和黔东南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初步形成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经营对象,同时大大改善了农业传统经营的散户模式,提高了农业的经济效益。黔南州、黔东南州分别对农村合作社的调查显示,入社的农户比未入社前或非社员增加收入15%-20%左右。

2.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发展现状及特征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家庭农场”这个概念之后,黔南州、黔东南州积极鼓励租用其他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大户积极转型为家庭农场进行规模化、科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在黔南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黔南州首次提出把农业土地进行集中,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目前已初步形成荔波县龙宝山、罗布木,水甫瑶寨家庭精品水果种植农场、三都县香猪养殖家庭农场的典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宝山万亩桃园天泉生态家庭农场对特色种植和区域旅游观光进行合理布局,构建了生产、加工、销售、观光、居住五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增加了家庭农场的盈利能力。2013年黔东南州在凯里市建立了以农业龙头公司温氏集团为龙头,带动发展家庭农场800户,目前在龙场、炉山等乡镇由农民自主投资600万元的规模化家庭农场已达68户。在种植为经营对象的家庭农场方面,黔东南规划2014年以麻江县为代表在全州发展蓝莓产业家庭农场50个,专业大户30户。

总体上,黔南州、黔东南州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发展,例如黔南州三都县的香猪家庭农场项目的审批方面进行了简化,在资金方面三都县信用联社2014年发放了全省首批家庭农业贷款,有力支持了香猪家庭农场的经营发展;与此同时,黔东南州在2014年8月颁布了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办法,这有效规范了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其次,两州家庭农场的主要经营对象是特色精品水果和特色精品养殖业,这大大提升了家庭农场的市场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水平。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模式特色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选择需要确立重要的参照标准:首先是农业经营模式要与民族地区资源禀赋与地区特点相匹配;其次,经营模式的选择要考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适应性;再次,要考虑农业生产符合市场化、商品化以及规模化的需求;最后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必须走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以及商业化的道路。鉴于此,两州在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探索上形成了自有特色:

1.“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对接农业产品,解决了农产品的销售问题,但农户的分散经营方式决定了只有由农民成立的合作社才能有效与龙头企业合作,与企业签订供销合同,并通过合作社为农户提供各种生产支持。例如黔南州独山县现代农业园区的家庭农场(专业农户)、黔东南州的锦屏县金银花专业种植农户就是采用此类模式,实现订单产销形式,签订长期销售合同,有效保证了专业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实现了农产品的标准化,保障了龙头企业原材料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2.“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产业化模式

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的直接对接,一般前提条件是大规模的土地流转经营集中地区,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规模经营、精细化管理,缩短了产业链的距离,减少了中间环节对农户的影响。目前这种产业化模式是未来贵州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趋势,黔东南州凯里市以温氏集团建设的白羽鸡养殖加工企业,通过就地落户,直接对接龙场、炉山等家庭农场是这个模式的典型代表。

3.“农业观光产业集群+农户”模式

观光农业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农业经营与农业土地的利用,对区域性资源禀赋与地域特色要求非常高,是在充分把握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在规模化、专业化以及集约化的功能特点的基础之上,对其功能的重要拓展。观光农业经营模式深刻整合农业与服务业发展,可以通过自然资源、农业风光以及农村人文景观的产品推广,获得极大的市场效益,能够大力提高农户的可支配收入。“龙里县湾滩河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园区”、“三都交梨山地特色生态葡萄产业园区”的生态观光旅游,龙宝山万亩桃园天泉生态家庭农场的区域旅游观光是典型代表。

三、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制约因素

(一)民族地区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农户仅仅享有土地部分承包经营权,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某些成熟的试点地区推行土地物权化、长期化以及流转的改革,但政策不到位以及陈旧的按照人口调整土地的观念阻碍了农民的积极性,因为缺乏对未来土地增值以及收益的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强,已经成为制约农业经营模式规模化的重要障碍。李忠斌(2011)指出黔南州都匀市农村土地流转中大多只是口头约定,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土地流转合同达到90%以上。这种不规范一种是流转程序与现行法规违背,另一种是流转主体不规范,一旦导致投资者经营亏损而无法支付农民租赁费就会损害民族地区农民的利益[3]。

(二)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心化严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就是要破解农村空心化,实现农业产业化这个目标,但近几年来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呈现空心化,目的不明确化现象严重,黔东南州政协委员裴天宇在2013年的政协会议上明确提到民族地区很多农村集体组织更多是为了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补贴,或是敷衍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而成立合作社。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本不具备营业资格,其法人制度和治理机构混乱,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额度不相符合。

(三)民族地区新型农业金融政策配套缺失

虽然从国家政策层面全社会已经达成了发展农村中小金融的共识,但对于金融机构来讲,考虑到农村金融监管难度大、系统风险发生的概率高,从而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行严格的限制政策。这就直接导致民族地区融资需求比较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其他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资金短缺,很难从正规的途径获得信贷支持,从而对自身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专业化水平的提高造成很大的制约,从上述内容可知对黔南州三都香猪养殖家庭农场的金融支持渠道单一,黔东南凯里市龙场、炉山等家庭农场大多靠农民自我筹资是典型例子。从保险制度来看,农业保险制度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基础之上,覆盖范围以及保费比例不断提高,但总体上黔南、黔东南依然处于农业保险的低水平发展阶段,具有总体上覆盖范围窄、赔付水平低、农户及地方政府参与积极程度不够的问题,保险机制的风险分散以及转移功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制约了贵州民族地区多样化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

三、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机制构建

(一)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内部机制构建

1.确权赋能,优化农村地权功能

加强土地的确权工作是保障民族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前提。首先应该对农户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确认,通过土地确权使得农户对未来土地流转收益具有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其次,应该完善农业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土地流入农民与土地流出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盟,通过探索土地入股分红以及租金动态调整的方式保障农户的收入,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再次,应该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管理机制,可以尝试建立土地信托服务以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明确土地流转的法律边界,遏制农村土地非农业化利用。最后,积极探索农业生产性建设的用地制度,尽可能少占用耕地,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荒废地,并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允许一定比例用于建设包括粮仓等基础设施。

2.发挥市场功能,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治理结构

民族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农村集体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为依据,清晰产权为核心,股份制方式为主体,发挥种植大户和专业农户在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的模范作用,构建利益共享机制、民主管理机制、资本积累机制和风险共担的管理机制,使成员之间的权利与利益相一致,避免利益分配差异过大,造成内部主体矛盾尖锐,民主管理实现主体的经营效率提高,降低运营成本,减少内耗;而资本积累与风险共担机制保证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3.探索跨界农业经营,增加农户可支配收入

观光农业经营模式深刻整合农业与服务业发展,可以通过自然资源、农业风光以及农村人文景观的产品推广,获得极大的市场效益,能够大力提高农户的可支配收入。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观光农业经营不失为一条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道路。

(二)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外部机制构建

1.强化农业人才培养,推进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民族地区政府应该加强农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为农业经营模式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农业科技培训的内容不仅仅要包括传统农耕的基本知识,更要围绕现代农业经营的发展进行专业化培训,包括培训农户对农业经营规模化、节约化以及集约化的理解与认识,培育其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管理才能,使其成为新世纪掌握现代农业技术的专门复合型人才。同时建立起“引进来,走出去”的战略,将人才培训制度规范化与制度化。此外,应该加强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建立精准农业推广的技术体系,以农村职教中心为载体,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2.理顺农业政策体系,创新新型农业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是创新农业经营制度的前提,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以及农业科技辅助服务是保障农业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农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是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破除机制体制障碍,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土地市场化交易机制、提供农村金融信贷支持、构建多方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机制以及为掌握农业技术的高端人才创造制度环境,提供政策帮扶。鼓励农业产业化发展,通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以及提升产品附加值。最后,应该在市场决定资源的配置的前提之下,探索农业现代化的多种经营模式,为创新农业经营制度提供可能性。

3.构建三位一体的政策监管机制,实现扶持资金精准培育

构建“严格准入-动态监管-规范退出”政策监管机制,面对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心化严重现象,必须对缺乏具体农业经营目标的经营主体进行整顿,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退出政策细则,对不符合培育要求和经营标准的主体实行退出机制,以保障我国农业粮食安全底线。

基于三位一体的政策监管,应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申请资格、政策补贴,金融贷款资质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制度,根据民族地区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拨付一部分作为保险基金,对富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精准资金扶持,以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伤害。

[1]吴述松.以特许经营化解农产品低价和农民增收难矛盾——来自清水江流域500年的木业经验[J].贵州民族研究,2012,(5).

[2]鲍洪杰,寿逸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宁夏战略定位与实现路径[J].贵州民族研究,2014,(7).

[3]李忠斌,饶 胤.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例[J].民族研究,2011,(2).

[4]赫修贵.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模式探讨[J].学术交流,2010,(5).

[5]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改革,2013,(2).

[6]赵金子,贾中海.借鉴英国农业发展经验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新[J].学术交流,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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