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普法与增强宪法意识

2015-08-15 00:53陈圣利
关键词:基本权利普法宪法

陈圣利 ,裴 枫

(1.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文化传媒与法律学院,福建 福清 350300;2.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思政教学部,四川 江油 621709)

一、宪法意识的概念及其内涵

(一)宪法意识的概念

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是指“人们对宪法内容和宪法精神的理解和认知,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和核心。从内容结构上讲,宪法意识是由宪法基本认知和宪法观念两大块构成。前者是人们对宪法规定和相关宪法知识的了解,后者是人们在宪法基本认知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宪法精神和宪政内涵的深刻理解,是相对稳定的理性化概念体系”[1](P9)。宪法意识是法治意识最核心的内容,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增强法治意识首先应增强宪法意识。

(二)宪法意识的内涵

1.宪法至上观念。任何人无论其权力多大,任何党派包括执政党在内,都不能逾越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在众多法律中,宪法位尊母法,它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地位非其他法律所能比拟。首先,从实质内容来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社会制度、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责,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其次,从立法程序来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普通法律的制定及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 ∕3 以上的多数通过。最后,从效力层次来看,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的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2.基本权利认知。基本权利又被称为人权,顾名思义,就是公民享有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2](P163),它是人格的构成要素。人权天赋说是一种虚玄的论断[3](P74),与历史事实不符。人权并不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权利都是由法律赋予的,人权也不例外。与普通权利不同之处在于,人权或者说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赋予的,它与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密不可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增强宪法意识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进一步促进人民群众对基本权利的认知,以唤起人们对现行宪法的优越感。社会心理学中的“知信行模式”将人类行为的改变分为获取知识、产生信念及形成行为等三个连续过程。其中,行是最终目标,信是动力(是关键所在),而知是信与行的基础。基本权利认知应是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同时也是宪法法律信仰的基础和前提。无知不足以谈信,亦不足以成行。

3.宪法法律信仰。在知信行这一行为模式中,信为动力,最属关键。增强宪法意识的工作不能仅停留在促进人们对宪法认知这一层面。如何培养公民对宪法法律的信仰,是增强宪法意识最核心也是最艰巨的工作。在一个从未有过法治传统的国度,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方面,普法工作固不可少,执法、司法工作更属重要。只有当公民的权利落实了,执法、司法公正合理,正义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来(即执法、司法公开),并且这些现象形成常态了,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才会逐步树立起来。

二、增强宪法意识的必要性

(一)增强宪法意识的重要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公民的法治意识(尤其是宪法意识)是法治这座大厦的“地基”,地基牢固与否是工程质量的核心内容之一。增强宪法意识如此重要,一方面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另一方面是因为法治意识(尤其是宪法意识)是法治“工程”的重要内容。法治一则需良法,二则求善治,但徒有良法还不能善治,只有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普遍增强了,才能形成真正的善治。“任何宪法活动的背后,必然以深厚的宪法意识作为基础,真正的宪政活动在一个社会出现,是以宪法意识的充分存在为先决条件的”[4](P125)。“缺乏宪法意识的连接、传导,宪法规范将仅停留在纸面上,社会活动脱离宪法规范的控制,宪法秩序无以建立”[5](P45)。

(二)增强宪法意识的紧迫性

1.权利认知淡薄。虽然宪法及其他法律赋予公民非常广泛的权利,但人们对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不甚了解。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宪法基本权利一般要通过其他普通法律予以“落实”,例如,通过《民法通则》详细规定财产权,通过《劳动法》保障劳动权等。但是,我们国家目前仍未形成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当多的法律或者是刚刚制定出来,或者是遭遇频繁修订,甚至有些重要法律还亟待出台。其二,权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法律通常是由少数的法律精英起草,并由立法机构表决通过。法律工作者固然可以在较短的时期内了解相关法规,但是要让13 亿人民群众去知悉这些法规,却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做到的。

2.行权意识淡薄。我国《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但基层群众行权意识并不强烈,很多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未被行使。法律赋予人民权利,意在行使,行权意识淡薄将使法律因此而“打折扣”。行权意识淡薄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历史上没有法治的传统,人们缺乏对基本权利的认知;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亟待进一步改革,以唤起基层群众行使权利的热情。

3.宪法信仰淡薄。知信行模式告诉我们,知是信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基层群众缺乏对基本权利的认知,因此对宪法也难以笃信。此外,知而不信的也大有人在。从这两年的反腐运动来看,落马的高官不乏政法系统、政府高官,他们深谙宪法和法律,但他们只是想怎么利用法律、规避法律,在骨子里并未产生法律信仰。

三、基层普法如何增强宪法意识

(一)普法导向应从单一的实用主义到理念主义与实用主义并重

当前,我们在普法过程中普遍遵循“实用主义”,体现为针对不同的受众对象选择对其“有用”的内容进行普法。例如,在农村宣讲《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与农民有关的法律,在城市工业园区传播《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等切合农民工实际利益的知识,而在城市商业区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市民所需的资料。这一普法工作方式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福建省福清市法律援助为例,2001年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足300 件,但到了2014年12月,受理的案件已达到1179件。

我们不能否认“实用主义”在以往的普法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但笔者以为,今后普法工作导向应转为理念主义与实用主义并重。理念主义就是要让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让法治成为人们骨子里的意识。法律,尤其是宪法需要被民众所信仰,就像圣经为基督徒所敬畏那样。民众在内心深处产生了法律信仰之后,就会自觉地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守法不再成为负担,而是一种自我需求。

(二)普法内容应从单一的民事权利扩展到政治权利、社会权利

宪法是公民人权的宣言书,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是公民人权不可或缺的三个要素[6](P44)。囿于实用主义的工作导向,我们以往的“12·4 普法”内容多为消费者权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等,这些权利都属于民事权利范畴。而在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方面,基层群众却不甚了解。在我国,公民通过民主选举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让渡于人民代表大会,而人民代表大会又将其中的执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委任政府、法检系统行使,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最终都来源于人民。公民虽然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让渡于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同时也保留了对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权利,即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拥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宪法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落实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因此,增强基层群众对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认知,促进其行权意识,对落实宪法和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普法对象不仅包括普通群众,还应包括地方政府官员

以往的基层普法一般都是司法局印制材料,法学院学生和居委会大妈发传单,受众为普通老百姓,目的是为了“扫盲”。但不难发现,地方政府违法现象也屡见不鲜,莫非政府官员也是“法盲”?事实显非如此。在“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影响下,社会精英会聚于我们的政府当中,他们的学识和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远在普通老百姓之上。当然,有些地方政府官员“知法犯法”也不完全出于私心,某些地方政府领导在遇到群体性事件或本地重大投资项目时,习惯性地“邀请”法院院长、副院长等列席会议,让法院的人为其“支招”,甚至直接发号施令。尽管某些政府官员信誓旦旦地言明是为公众利益,但这种做法却违反了宪法所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

笔者以为,政府违法,不是不懂法,而是因为骨子里缺乏法治意识、法律信仰。因此,将来的普法工作不仅要面向普通群众,还要面向地方政府官员。普法不能停留在“扫盲”层次,更应将工作重心放在推广法律信仰、增强法治意识尤其是宪法意识上。“扫盲”只能治标,增强法治意识、宪法意识才能固本,标本兼顾应成为今后基层普法工作努力的方向。

增强宪法意识因受众不同而应有差异:就政府而言,应强调其守法意识。政府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要认识到,法无授权则为禁止。宪法的核心任务有两个:一是保障公民人权,二是规制政府权力,前者是后者的根本目的,后者是前者的根本保障。宪法确保政府做该做的事,不做不该做的事。政府不能以任何借口逾越职权,即便是打着“为人民服务的口号”,其违法行为也不能被容忍,相关的负责人也应被追责。就公民而言,应提升其行权意识。我们过去总谈“维权意识”,笔者认为,行权比维权更富有建设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相当多的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并没有被他人侵害,而是由于自己的消极不行使而错失[7]。权利若不在行使中焕发出生机,便在沉默中“死亡”。

四、结语

增强宪法意识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宪法是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要当然是依宪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更大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这与宪法的精髓相一致。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是一项急迫而艰巨的任务,这项工作需要全体法律工作者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完成。基层普法者应积极改变普法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多种普法渠道,树立人民的法治信念,增强人民的宪法意识。

[1]王薇.论公民的宪法意识[J].当代法学,2001(4).

[2]许崇德.宪法:第4 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5]邓世豹.论实践中的宪法意识[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6]江平.我能做的是呐喊:第2 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7]陈圣利.以知信行模式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2-11(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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