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辉
(天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 天祝733200)
动物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工作是整个检疫工作的基础,是防止疫病传播和流行的第一个环节,是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及疫病追溯制度的关键控制点。开展产地检疫可以及早发现病源,尽快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在最早时间内把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最大程度的减少动物疫病对养殖业造成的危害。
天祝藏族自治县是甘肃省九大畜牧业县之一。2013年,全县主要畜种饲养量达到165.44万头(只),其中牛17.51万头、羊136.90万只、猪11.03万头,年未存栏牛12.76万头、羊90.02万只、猪6.42万头。出栏家畜达到55.24万头只,其中牛4.47万头、羊45.18万只、猪4.61万头,出栏率分别达到35.04%、50.19%和121.5%。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出栏量较大,但产地检疫率达不到20%。究其原因,一是饲养形式过于分散,开展产地检疫难度大;二是养殖户对动物产地检疫认识不足;三是部门配合不协调,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孤军作战;四是检疫队伍的体制不适应,检疫主要靠官方兽医来实施,充分发挥不了村级协检员作用;五是基层检疫人员不足,素质不高。上述原因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天祝县产地检疫发展,对动物及其产品安全生产构成潜在危险。
采取多种形式,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是面向领导宣传。要把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等认真地向部门主管领导和当地政府汇报,以推动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二是面向群众宣传。可以利用宣传车、散发传单、刷写固定标语、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力争达到家喻户晓,让群众真正理解产地检疫,配合检疫部门开展工作。
乡镇分所官方兽医是本行政区域内产地检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官方兽医要熟知本乡镇本区域内牛羊等养殖基本情况,包括年末存栏、产仔、出栏等情况;养殖大户存出栏情况;养殖小区存出栏情况或某个养羊大村或某个特定的放牧区域出栏情况。掌握出栏规律,有针对性开展工作。
对本区域贩畜户或贩运中介人员全面调查摸底,争取做到知根知底,并和他们签订贩运牲畜检疫保证书或协议书,明确告知其若拉运贩运未经检疫的牛羊,一经查获将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以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并对承运人处以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罚。
以养殖小区、养殖场为着力点求的突破。各分所继续探索和完善养殖小区、养殖场产地检疫保证金收缴制度,对往年建设和今年新建准备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养殖小区、养殖场收取300~500元不等的产地检疫保证金,以督促养殖者在出栏时及时向所在地区申报点申报检疫。
对于养殖大户及散养户,首先建立养殖大户产地检疫示范村组,根据地域特点或者养殖量情况,确定示范村组,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严格执行协检员选聘程序。各村选聘具有一定兽医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协检员,设立报检点,向社会公布报检电话,建立健全产地检疫网络。对聘用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他们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落实官方兽医包片包村制度,并签订产地检疫协议书,按本片本村实际饲养量,分层次签订责任书,并逐年提高产地检疫率,让官方兽医有压力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逃避检疫和买卖动物免疫标识等违法行为给予有力打击,对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要有可行性强制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不法分子的违法动机,提高产地检疫率。
产地检疫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紧紧相联,《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是食品安全追溯的重要信息;《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及其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耳标,进行追溯”;《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的’”。为此,不论是监督执法者,还是养殖经营者,都有义务做好产地检疫工作,也只有各环节共同努力,产地检疫工作才能取得明显成效。只有做好产地检疫工作,才能有效防止疫病传播和流行,提供安全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