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翠清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留守指家庭中的主要成员因工作或学习离开原生活地,其他成员留守在家中,因而形成的特殊婚姻及家庭关系[1]。农村留守妇女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的,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特殊社会群体,即指由于丈夫常年在外务工6个月以上,且自己长期留守在家乡的55周岁及以下的农村妇女[2]。
首先,农村留守妇女的年龄一般在20周岁到55周岁之间,家庭的主要负担是农活、家务、照顾老人、抚养教育孩子等。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程度总体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调查显示,有49%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负担偏重,24%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负担很重[3];其次,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的局限性,文化娱乐设施的不完备,以及农村留守妇女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价值观落后等原因,导致农村留守妇女的休闲娱乐方式比较单一。她们中很少有人将闲暇时间用来看书看报,而将闲暇时间用来上网、聊天、打麻将的却占大多数,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农村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再次,农村留守妇女的人际关系是其在长期的留守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对留守妇女的生活、精神有很大的影响。农村留守妇女的人际关系主要涉及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和朋友关系等。大部分农村留守妇女认为由于丈夫长期外出打工会导致夫妻感情淡化、空虚寂寞,导致其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压力[4]。有些农村留守妇女认为,丈夫在外务工为的是整个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丈夫更多的是理解和想念,而且由于长期分离,夫妻间的感情更加坚实;农村留守妇女的生活范围相对比较狭窄,基本上是在自己的村落范围之内,向外扩展至周边村落及县城范围以内。大部分农村留守妇女接触异性的原因是丈夫长期外出务工,家里农业生产需要帮助,还有基于自身精神上的空虚而建立的异性朋友关系。如在农业生产中、平时生活中由于帮扶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异性朋友关系;在平时的娱乐活动中,因为打麻将、上网聊天而结识的异性朋友[5]。
婚外情,在《辞海》《现代汉语词典》等百科全书上都没有明确的解释,法律界对“婚外情”也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学者们普遍认同“婚外情”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通奸,即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二是同居,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是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6]。笔者认为婚外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婚夫妇与其他异性发生了情感上或身体上的两性关系,或身体上和情感上兼具的对配偶方的身心造成一定损害、对家庭关系的稳定造成威胁的行为。农村留守妇女婚外情具有发生主体、发生原因、发生地域的特殊性。据此,农村留守妇女婚外情是指发生在农村地区,农村留守妇女在留守期间,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与其他男性发生了情感上或身体上的两性关系,或身体上和情感上都有的对配偶方的身心造成一定损害,对家庭的稳定造成威胁行为[7]。
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外情与其他群体的婚外情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为农村留守妇女是基于长期的留守生活而发生的婚外情,农村留守妇女婚外情是特殊主客观原因所引发的,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类型:
(1)被迫型婚外情。我国农村地区治安环境较差,丈夫长期外出务工,一些没有外出务工的男性及外来的男性趁机对农村留守妇女实施性骚扰、性侵犯。实施侵害行为之后,男性的威胁及胁迫,加之农村留守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而与该男性发生长期的性行为。另外,由于农业生产和家务劳动的长期帮扶关系,对帮扶男性提出的性要求,农村留守妇女常无法拒绝或因为帮扶而产生的“回馈性”的性行为也时有发生[8]。
(2)精神和性空虚型婚外情。农村留守妇女因为不能跟随丈夫外出务工而独自留守家庭,正常情况下本该与丈夫和子女享受的家庭生活无法得到满足,不仅如此,她们还要独自承担起家庭生活的重任,这就导致很多农村留守妇女因为缺失丈夫生理和心理上的关爱而长期苦闷、孤独。另外,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家里的老人、小孩都由留守妇女独自照顾,还要独自承担地里的农活[9]。农村留守妇女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对孩子的教育往往力不从心,这些难题都给农村留守妇女带来了非常大的心理压力。心理和生理的双重压力,极易导致留守妇女向外寻求身体和心灵上的安慰,为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和身体的出轨提供了可能性。
在农村这种特殊社会环境下,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外情一旦暴露,就会受到来自家人、朋友、邻里的严厉谴责,正所谓“唾沫口水淹死人”,周围人对发生婚外情留守妇女的侮辱和言语上的攻击,甚至能使她们产生轻生的念头[10]。另外,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外情暴露之后,丈夫由于气愤,往往会对农村留守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使农村留守妇女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遭受了巨大的侵害,但又因为留守妇女自身的过错及维权意识的薄弱,通常会忍气吞声,不了了之。由此,农村留守妇女发生婚外情,虽然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惩罚,但过多的甚至过分的抨击和责备行为会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人身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
农村留守妇女婚外情对留守妇女财产权的影响,主要体现: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嫁出去的农村妇女大部分在夫家承包土地,因土地承包的长期化,她们离婚后,即使重新回娘家,也很难再承包到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留守妇女的财产分割权。农村留守妇女由于婚外情而离婚时,大部分留守妇女会选择协议离婚,只有一少部分会选择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后,大部分农村留守妇女都是净身出户,基本上分不到任何财产。对此她们自己也很无奈,因为她们认为没有理由和颜面要求丈夫分割给自己财产[11]。
农村留守妇女发生婚外情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时,以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为原则,结合财产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判决。发生婚外情的农村留守妇女在离婚时虽属过错方,但法律并没有完全剥夺其分割财产的权利。在现实中这些农村留守妇女往往会主动或被动地被剥夺财产分割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对留守妇女财产权益的侵害,也凸显出法律对留守妇女财产权保护的缺失。
农村留守妇女作为农村特殊的社会群体,是在特殊社会背景下衍生的产物,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她们发生婚外情是主客观原因相互交织的结果。国家应该从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关注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外情问题,相应地,农村留守妇女也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避免和减少婚外情现象的发生。
农村留守妇女作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其婚外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人格权被践踏;人身权、财产权等受到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因而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利,客观上需要国家在法律上处理好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相关问题。
4.1.1 明确保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
农村留守妇女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素质较差,她们发生婚外情之后,由于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个人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在法律上明确对农村留守妇女这一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不仅可以减少和避免农村留守妇女婚外情的发生和发展,更有利于农村留守妇女切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明确保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理念,即在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中,处理有关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问题时,特别是农村留守妇女发生的婚外情问题时,要着重考虑农村留守妇女这一群体的特殊性,要以保障留守妇女这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指导。具体而言,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时,立法者应遵循保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这一理念;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司法和执法主体也应结合农村留守妇女发生婚外情的特殊性,将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理念贯穿于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
4.1.2 完善有关农村留守妇女婚外情的立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从系统性、整体性和实践性而言,针对农村留守妇女权利保护的法律几乎没有,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权利的保障。
第一,制定保护农村留守妇女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农村留守妇女群体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负担重、精神生活匮乏、处于社会弱势等特殊性,决定我国可以制定单行的特别法对这一群体加以特殊保护。同时,考虑到农村留守妇女发生婚外情的特殊原因,对留守妇女因婚外情遭受家庭暴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另外,还可以完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赋予外出农民工返乡探亲的权利,逐步推行农民工带薪休假制度。
第二,构建立体化、多层次、倾斜性保护的法律体系。首先,在《婚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应当明确农村留守妇女等弱势群体在人身权、财产权、婚内权利等方面权利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强调对其权利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其次,在相关基本法律的法律解释中,对有关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加以明确界定,并对权利保护与救济方式、方法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农村留守妇女由于发生婚外情而遭受的家庭暴力,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农村留守妇女因此遭受到的人格侮辱和诽谤,建立精神赔偿制度;离婚分割财产时,给予农村留守妇女以倾斜性保护等。最后,在行政法规及各地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及风俗习惯,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权利加以倾斜性保护,将发生侵权的情形及权利保护、救济的内容和形式等进一步细化,突出权利保护的效果,使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利的保护落到实处。
4.1.3 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婚外情的司法救济
农村留守妇女面对性骚扰、性侵犯等行为时,大多数会选择默默忍受,少数人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不知所措,只有极少数会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完善的司法救助,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势在必行。
第一,完善和发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实质性的保护。只有为留守妇女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农村留守妇女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才会及时有效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专门的司法救助资金制度。司法救助经费是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的最有力保障之一。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依法将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这对于农村留守妇女的司法救助将产生重大的实践意义[12]。
4.1.4 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婚外情的执法力度
执法是维权的关键环节,如果执法抓不好,那么立法和司法就是一纸空谈。笔者认为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外情现象应该从以下方面加强执法力度:
第一,加强对农村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侵害农村留守妇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分子,应加大处罚力度,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减少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第二,加大对农村地区执法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公安机关把主要警力、精力放在城市,忽视了对农村警力的投放,导致对部分农村地区治安的控制成为薄弱环节。此外,农村派出所普遍存在经费紧张、警力不足的问题,因而无足够的执法能力承担农村治安管理的任务。所以,加大对农村地区执法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很有必要。
农村留守妇女婚外情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留守妇女自身素质低下,即自身法律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等,因此从主观方面寻找造成农村留守妇女发生婚外情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农村留守妇女婚外情的办法。
第一,提高农村留守妇女自身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农村留守妇女应当主动地学习《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与自身权利密切相关的法律,了解自身享有的人身、财产等各种基本权利,判断自身权利被侵害的表现形式、救济方式以及侵害者应受到的惩罚和自己所能得到的补偿等法律规定。树立法律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13]。
第二,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科学文化和技能素质。农村留守妇女要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在非农业生产领域就业的能力。照顾家庭之余能够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提高自身的经济能力,充实留守生活,避免并减少婚外情的发生。
农村留守妇女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妇女婚外情现象是主客观原因相互交织的结果。从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减少和避免婚外情的发生和发展以及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分析农村留守妇女发生婚外情的特殊原因,进一步提出明确保护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理念;构建多层次的、立体化、倾斜性的法律体系;完善司法途径等建议。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献策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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