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南阳 473061)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期,而且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还会进一步加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9 928万,占农村人口的15.0%,与2000年相比提高了4.1个百分点,是城镇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的1.3倍。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激发了对老年保障需求的持续性增长。然而由于传统家庭保障不断弱化,社会保障供给严重不足,使得自我保障成了当前农村老年保障实践中最主要的方式。
从经济支持来源的角度看,我国农村老人的经济支持来源主要依靠个人的劳动和储蓄积累。据统计,2007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的生活来源50.05%来自于劳动收入。截至2010年,劳动收入所占比重为41.18%,在老年人生活来源中依然占据很大的比例[1]。而根据全国农村老人生活状况调查,有85%的农村老人还要承担土地耕种的农活,特别是农村男性老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农村生产的主力,农村老人参加农业生产的比例达95%以上,甚至许多8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仍需劳作[2]。实际上农村低龄老人只要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就依然会选择继续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经济收入,维持老年期基本经济需求的自我满足。
由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是我国传统农村社会老人最主要的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方式。然而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子女的远距离居住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数量的增多,使得农村老人无法从家庭成员处便利地获得日常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满足。虽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保障的供给不足,然而我国社会保障主要侧重于经济保障功能,忽视了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需求,使得老人在日常生活中也难以依靠制度化的社会保障获得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满足。另外,在主观层面,农村老人的养老观念也已发生变化,老人的独立性、自主性不断增强,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并不愿意依赖子女获得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满足,在日常生活中更倾向于个人生活照料自理和情感自抚。
家庭保障作为传统的老年保障方式本身就蕴含自我保障的成份,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自我保障。我国有着“养儿防老”的传统,认为子女应该承担起养老的责任,但子女承担养老责任的赡养行为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行为密切相关,是对父母抚养子女行为的一种回报,在一定程度上是代际之间的利益交换。因此,从经济支持角度讲,只有父母率先有一定的经济付出,然后才能换取子女的经济回报,子女的养老行为中包含着父母自我养老的经济积累。其次,从日常生活角度讲,家庭养老是建立在代际之间互惠伦理基础上的一种养老方式。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在相当意义上是一种相互帮助、相互依赖的互惠关系[3]。这样的互惠关系就意味着在传统的家庭养老理念中所谓“被养者”并不是完全需要被家庭(子女)养着的成员,“被养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也在从事着力所能及的劳动。比如承担照看小孩、打扫卫生、洗衣做饭等日常家务劳动,并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被养老人”。从这个角度看,家庭保障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个人自我保障。再次,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保障方式,本身也蕴含自我保障成分。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例,根据制度规定,制度实施时不满60岁的老人,要想获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本身就是权利义务相结合的老年保障制度。虽然新农保具有一定程度的普惠性,但是普惠性程度较低,老年人要想获取相对较高养老待遇的前提仍然是个人缴费。因此无论家庭保障还是社会保障,老人都不是纯粹地处于“被养”的地位,老人仍然在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实现自我保障。
当前我国农村老年保障已经从传统的由家庭成员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感慰藉为主转变为老年人的经济自给、生活自理和情感自抚为主[4],老年个人在农村老年保障体系中的角色不断凸显,在解决其晚年生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自我保障在农村老年保障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已经陷入严重的老年保障危机,家庭、社会保障供给严重不足。一方面,传统上我国农村老年保障主要采取家庭保障,主要由家庭成员提供保障。然而随着独生子女时代的来临,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进城,市场经济的渗透以及孝道观念的式微,导致传统家庭保障功能严重弱化。特别是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情感慰藉需求已难以从家庭成员获得。另一方面,虽然农村社会先后建立了新农合、低保、新农保等制度化的老年保障方式,但总体上我国农村老年保障主要集中在经济物质支持或经济补偿层面,而且经济物质支持力度低、保障水平有限,缺乏对农村老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层面的支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农村空巢、独居、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的不断增加,老人对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需求异常凸显,然而现有的老年保障并没有覆盖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需求。因此在农村传统家庭保障方式严重弱化、社会保障供给严重不足、已经严重影响农村老人生活的情况下,亟需一种新的保障方式,即自我保障作为一种替代性的保障措施,保障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如果农村老人有着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即使在家庭、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有效保障老人的基本老年需要。而在家庭、社会保障相对比较健全的情况下,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能够更有效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升老年幸福感,让老年人更有尊严地享受老年生活。
老年人社会地位的高低与老年保障质量密切相关,较高的社会地位意味着老年人有着较高的生活质量,有助于提高其老年生活的幸福感。在我国传统农村社会,虽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但是由于老年人在家庭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决定了大多数老年人的老年保障并不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当代社会,老年人的老年保障之所以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当下老年人家庭地位的相对低下有关。而老年人家庭地位的不断提高,除了呼吁家庭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养老以外,还需要老人自己不断提升其自我保障能力、需要老年人以一种自立自强的崭新姿态,积极参与个体老龄化过程。在农村实地调查中也能发现,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强自我保障能力、积极参与个体老龄化进程的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就相对较高,而需要家庭社会其他成员提供老年保障、被动消极参与个体老龄化进程的老人的社会地位则相对较低。因此老年自我保障能力的提升对于提高老年人的家庭社会地位,积极参与个体老龄化过程至关重要。
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和社会保障供给的不足,亟需自我保障发挥替代性补充作用,而自我保障能力的提升可以弱化对家庭和社会保障的依赖,对于构建和谐家庭代际关系以及减少社会保障资金压力都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自我保障可以弱化家庭保障的压力,缓解家庭代际矛盾。随着家庭小型化、核心家庭普遍化以及人口流动的快速增长,农村家庭养老面临极大挑战。原先可能由多个子女共同承担的老人赡养伦理义务,变为道德和法律上只有一对青年夫妇承担,尤其是在“4+2+1”家庭模式情况下,一对夫妇可能要同时面对四位甚至更多老年人。如果经济上完全依靠家庭养老,将会导致家庭不堪重负[5],由此而产生的家庭代际矛盾不断凸显,严重影响老人的生活质量。如果老人自己有着较强的自我保障能力,就能够减少对家庭保障的依赖,从而缓解家庭保障压力。另一方面,自我保障能力的提升可以弱化对社会保障的依赖,减少对国家财政的资金压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之所以发展相对比较滞后,不仅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相关,也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然较低以及国家财政资源不足相关。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财政资金有限、老年保障需求持续增长背景下的人口老龄化,在各种因素作用下我国社会保障面临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而老年自我保障能力的提升不仅对于构建和谐家庭代际关系,而且对于构建多元化老年保障体系,减少对社会保障的制度性依赖,缓解社会保障资金压力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自我保障是否能够继续持续下去取决于两点:老年群体是否有现实的条件来实现经济社会价值和农民是否有自我储蓄的能力[6],也即是说,自我保障能否实现的关键就是老年人群是否有着一定的物质经济资源支持个人的经济自我供养。然而从总体上看,大多数农村老年人的物质经济资源有限,经济自养能力不足。首先,从宏观上,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上还处于较低发展阶段,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其次,从微观上来说,个体化的老年人群是农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是贫困高发的脆弱群体,特别是高龄老人由于年龄的增长和身体机能的老化等原因,一般都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无力通过从事农业劳动而获取个人经济收入,老年贫困发生率较高。再次,农村家庭内部的代际剥削影响了老人的经济支持能力。传统上我国家庭的代际关系属于“抚育-赡养型”,即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赡养乙代,简单概括为“反馈模式”[7]。但是当前家庭代际关系已经出现严重失衡,存在严重的代际剥削,即父母对子女的经济补贴远远大于子女对父母的补贴。其主要表现形式在于:父母定期补贴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父母替子女抚养下一代,即隔代抚育;成年子女住父母家里,不交或少交生活费;父母资助子女购置高档消费品;父母为子女筹备日益膨胀的结婚费用等[8]。
农村老人日常生活照料自理能力的实现需要老年人有着相对比较健康的身体,健康的身体是自我生活照料的前提条件。然而由于长期的重体力劳动和个人健康保健意识的缺乏,使得农村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整体堪忧,部分老年人处于各种疾病缠身的状态,难以实现个人的自我生活照料,而且当前农村社会还存在着数量不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群体等特殊老年群体。根据全国老龄办的统计,城乡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失能)的老年人为1 213万,其中城镇438万,占36.1%,农村775万,占63.9%。有部分自理困难的老年人为2 818万,其中城镇971万,占34.5%,农村1 847万,占65.5%[9]。对于农村社会有着一定数量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群来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照料则根本不可能,即使是身体相对健康的人群,随着年龄的增长或者一旦生病,健康受损,日常生活中的自我照料同样困难重重。
情感慰藉是老年人在满足物质经济需求、日常生活照料的基础上,在精神层面上的需求。充足的情感慰藉需求满足有利于提升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幸福感。然而随着农村社会的空心化,农村社会关系的陌生化改变了农村社会传统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消解了传统熟人社会中守望相助的传统。而农村老人的空巢化和子女居住的远距离化又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老人对精神慰藉的情感需求,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精神慰藉自抚供给使得农村老年人出现一定程度上的精神自抚危机,部分老年人的生活孤独寂寞,遇到问题无人倾诉,情感慰藉几乎处于空白。
从当前我国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农村老人的老年保障实践来看,农村老年自我保障在很长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将会持续存在。虽然自我保障并不是农村老人积极主动的自我选择,大多数属于被动的无奈,但是在我国农村社会已经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以及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社会保障功能严重失灵,仅仅依靠道德谴责批判自我保障的不合理性,却无法改变大多数农村老人自我保障的客观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我们积极正视农村老人自我保障的现实,不断提升农村老人的自我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农村老人的基本保障权益。
一是提倡积极老龄化思维,重新定位老年人的价值,改变社会对老年人的污名化。长期以来,社会将老年人都置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认为人老了就无用了,就是需要被家庭、社会照顾着的无用人员,无形之中给予老年人群一种社会压力,让老人感觉到对老年生活的害怕、恐惧。特别是在传统孝道价值逐渐蜕变、边缘化的今天,农村老人的污名场域逐步被建构起来,农村老人很容易被贴上“无用的老人”的污名标签[10]。但实际上,农村老人不仅不是无用的,而且仍然是一种被忽视的非常重要的宝贵资源。首先,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在当前农业生产领域中,老人农业构成了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层面,老人是农业生产的绝对主力。老人农业不仅没有破坏农业生产力、降低粮食产量,相反实现了粮食生产的连年增产,基本保障了我国粮食安全。农村老人不仅能够通过农业生产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开支,而且能够满足社会其他人员的基本粮食需求,这本身就足以说明农村老人对农业生产有着巨大的生产性价值,并不是“无用的被家庭社会照顾着的人”。其次,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来看,农村老人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老年人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也不是完全需要“被家庭和社会照顾着的人”,即使有家庭和社会提供一定的经济物质支持,大多数的老年人仍然在以个人力所能及的方式为家庭创造财富。比如在当前农村人口流动的大背景下,农村老人不仅能够通过粮食生产给子女提供一部分的口粮,而且能够在家隔代抚养照顾孙子、孙女。再次,当前对农村老人概念的界定是模糊的,一般认为60岁以上的就是老人,但是对于大多数的农村老人来说,只要其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一般就会依靠个人的劳动能力养活自己,只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才是真正需要家庭、社会提供一定经济支持和日常生活照料的人。因此我国绝大多数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上并不需要依赖别人,年老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成为社会和家庭的负担。社会和老年人群体应该重新定位老年人的社会价值,不宜再给老人贴上“依赖者”的标签,不能用“负担”“包袱”的刻板印象消极对待个体的老龄化,而应该采取积极老龄化的思维,充分重视挖掘老年群体的自我养老潜能和资源,让老年人自身在解决其晚年生活的过程中扮演积极重要的社会角色[11]。
二是重塑老年人的老年保障观念,积极树立自我保障的意识。最有效的老年保障方式不是个体化的老人依靠他人和社会获得老年保障资源,而是需要自己在年轻时有计划地做好老年保障资源储备。与其等到年轻人老了以后再解决老人的老年保障问题,不如提前规划年轻人将来的老年保障问题。老年人作为自我保障的主体和对象,从思想观念、心理活动到行为实践都应该具有自我保障的意识。从心理上来说,老年人要以一种积极的心态认识个体老龄化,要自立自强,要认识到个体老龄化的过程并不是个体成为社会负担的过程。相反,在个体老龄化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发挥其具有的社会价值,积极实现个体化的老有所为。从行为实践来说,老年人要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心态,保持身体健康,提高老人经济上的独立性和生活照料的个人化。
一般来说,老年自我保障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即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是否具有健康的身体。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为自我保障提供了基础性的物质保障,而具有健康的身体则是实现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个人化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当前农村老年人群自我保障功能的优化,一方面需要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经济支持力,另一方面需要强化老年人群的身体健康意识,不断提升个人身体素质。首先,不断提升农村老人的经济支持力,促进经济自我供养。农村老年人经济能力的提升是其实现经济自养的基础。当前在老年人经济支持力的提升上,第一,稳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大对农村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整体上改善农村社会相对落后的经济状况;第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保护农村老人的宅基地、住房、承包地等各种土地财产权益,提升老年人的财产性收入;第三,重构农村社会和谐代际关系,减少对农村老人的代际剥削,保持农村老人的经济自主权;第四,积极发展个人自愿性储蓄养老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提升农村老年人个人积累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第五,加大对农村低收入老年贫困群体的救助力度。其次,推动农村老人的健康老龄化,强化身体健康意识,促进生活自我照料。老人拥有健康的身体是实现自我生活照料的前提和保障。虽然老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抵抗能力下降,患病率相对比较高,极易陷入生活不能自理状态,不过老人个体老龄化的过程是缓慢的,是可以预防、延缓和推迟的,我们可以把不能够自理的时间尽量缩短,而且大多数人老年的健康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年轻时的积累。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卫生保健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农村老年人群的保健意识,让老年人群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确保身心健康,积极推动健康老龄化。另外,地方政府要从预防的角度,加大农村公共医疗保健投入,普及基本的医疗卫生常识,强化疾病预防干预工作,确保农村老人拥有健康的身体。再次,重构农村社区共同体意识,推动精神自我保障。构建老年社区共同体意识是实现精神自我保障的重要条件。不断提升老人精神自养功能就需要重构农村老人的社区共同体意识,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公共文化建设,重构农村社会中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给予老年人更多参与社区文化的机会。特别是要积极发展农村老年社会组织,不断提升老年人之间的社会互动交往能力,构建属于老年人自己的精神文化家园。
虽然自我保障是农村老年保障实践中最主要的方式,但个人化的自我保障并不是农村老人自主自愿选择的,并不利于保护农村老人的老年保障权益。特别是在农村社会经济分化的背景下,自我保障的效果在不同老年群体之间并不均衡,那些经济条件较差的贫困老年群体和失去劳动生活自理能力的高龄老年群体极易陷入老年保障危机的困境。因此老年自我保障绝不能代替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在农村老年保障中的作用。相反,老年自我保障功能的实现亟需家庭保障、社会保障之间的互动协调衔接。正是由于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才能有效保障老年群体底线式的老年保障公平,才能减少农村老人的过度劳动,才能确保农村老人拥有良好的身体健康条件,才能进一步提升老人的自我保障能力,促进农村老人幸福而有尊严的自我保障。因此,农村老人自我保障功能的实现仍然需要积极弘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重塑家庭保障的功能,不断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增加农村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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