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沁 彬
近期,股市行情看好,全民炒股之风越来越盛,一些党员干部也跃跃欲试。那么,党员干部能不能买卖股票呢?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但是,在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时,仍然有严格限制,比如: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等。也就是说,党员干部是严禁违规炒股的。
首先,有七项被“严禁”的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除了纪律规定外,法律还有严格规定呢?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中,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6月20日,中纪委网站通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处长李志玲因配偶违规买卖股票,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同时,因涉嫌职务犯罪,李志玲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4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河南省有11名党员干部因为工作期间参与娱乐活动被处分,其中,济源市地税局稽查局干部李峰工作时间上网炒股,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在全系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