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结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受理。
要求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提供下列证件: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大陆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签证办事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3、本人身份证件或婚姻登记状况证明。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4、如果是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1、办理婚姻公证。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结婚证》后,应到市公证机关办理《婚姻关系公证书》,并可要求公证部门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往台湾的海基会,以便日后之验证。
2、申请验证。当事人将所办的《婚姻关系公证书》的正本提供给台湾海基会,申请进行验证(但事先最好将申请验证的公证书复印留底,或将其公证编号记录下来)。
3、申请户籍登记。双方均可凭由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且经过台湾海基会验证通过的《婚姻关系公证书》。在台湾申请办理户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