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刊文说,第九届茅盾文学奖日前正式启动。在对外公布的“评奖纪律”中,有一项提法引人关注:“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茅奖把“人情请托”写入禁令,绝不是一般意义的“表面说辞”,而是具有针对性,针对的是貌似“人情味颇浓”的不良之风。这股不良之风,其表现手法上虽然隐蔽多于公开,却似成业内潜规则。
去年湖北作协主席方方就在鲁奖评选前,接到某诗人的“人情转托”电话,并得知该诗人尤擅请客吃饭,遍请要人捧场。后来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就全票通过了。方方说,“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这样的人理应抵制。作协方面态度明朗,但他却把所有评委搞定。评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们重人情而轻文学。无奈。”在这儿,咱们不去趟人际浑水,也无意打“该诗人够不够格”的笔墨官司,更不必去索引“哪些评委和教授”。更应关注的是:就算该诗人的诗足够优秀,就算“全票通过”合情合理,就算方方的评价有失公允,难道最起码的“避嫌制”不该遵守?赴当事人的宴会,拿当事人的红包,显然“越位”了,得吹哨纠正。就算暂时尚无有关避嫌的明文之“制”,但文人君子一向避讳的“瓜田李下”,也该让人“慎独”吧?被广为传颂的一些先进国家“因行贿而失去本来该得之物”的例子鲜活生动,比比皆是,难道不足以为训吗?
有人敢于“跑奖”,是因为所跑之处,有笑脸相迎。假如你一“跑”,张张笑脸全都变成金刚怒目,你的“好评”转瞬化为“恶评”,你还会自讨没趣么?我是相信“好作品好作家”不屑此道的;而精于此道者,绝不会是优秀作家。评委亦如是。真正够格优秀的评委,岂能被丰盛晚宴和小小红包搞定?需要通过“禁令”来约束的作家和评委,恕不看好。
“自律”绝对是第一位的,但是目前情势下,确实需要“他律”禁令。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即便是“神圣的文学界”,也难以免俗。作家和评委也是良莠不齐的,在筛选机制尚存漏洞时,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过去“情意”最浓时,甚至出现过有评委给自己评奖的事情。不单文学界,其他界别亦然。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样的评奖所在多有,久而久之自然失去公信力。
在赞赏“严禁人情请托”之类条文写进纪律的同时,还是想进言:真正的法制,都是细致到神经末梢的。什么情况属于“人情请托”,完全可以一一列明,诸如请吃红包打招呼等等,哪怕“新创人情手段”,只要性质一样,一视同仁。咱们的很多法律条文都有“宜粗不宜细”的毛病,这就给自由裁量和宽泛解释提供了很大余地,也让严格执法阻碍重重。所以,要让禁令不成为一纸空文,不妨大胆尝试种种“新政”,比如为规避熟人社会,能否逐步实现“评委国际化”?比如对评委资质的认定,能否有更健全的筛选机制?比如设立必须遵守的“评委静默期”,此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评奖的“文学活动”……当然,也不能搞得“防火防盗防评委”,真正公认的优秀评委,其道德文章,早就应该是一种社会标识。我们的社会发育还不健全,也许假以时日,从最基本的禁令做起,一切会澄明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