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一飞++李丰生
[摘 要]如今,农民参与模式已经成为乡村旅游开发的最佳选择,可以达到促进乡村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效果。但目前,广大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意愿较低,对发展乡村旅游业认识不足,分享成果能力有限,对乡村旅游发展决策缺少话语权。主要原因在于:乡村旅游外部保障制度不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农民参与者职业素质较低等。提出健全制度体系;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乡村旅游;农民素质;农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7-0051-02
一、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现状
(一)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意愿
有研究指出,具有一定特征的农民在一定条件下拥有较强的参与意愿。这些农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对政府旅游政策认知较深入,家庭收入较低。一定条件是指存在激励因素,包括政策合理、有示范带头人、较少承担风险、具有可预见的短期和长期收入等。由于经济需求和就业压力的刺激,农民有参与乡村旅游的诉求,同时农民群体又存在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劳动技能有限、承担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因此农民抱有犹豫和谨慎参与意愿,体现农民保守性与积极性的矛盾与统一。因为缺乏科学的引导手段和完善的保障机制,导致农民缺乏安全感,参与乡村旅游踌躇不前。
(二)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内容与利益分享
国内乡村旅游多由政府和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并主导完成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开发、旅游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的制定等,农民几乎不参与政策制定与经营管理,多以就业者的身份承担工艺品制作和销售、游客接待、餐饮住宿服务、集体接待表演、导游等工作,并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方式。部分农民能够独立创办农家乐、销售特产和其他商品等获取收益。严格来讲,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本质更接近“参与就业”而非“参与旅游发展”,农民参与面较为狭窄,参与层次较低,参与乡村旅游活动的能力欠缺,分享发展成果能力不足。
(三)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地位
农民资本向旅游业转移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基础,一般意义上的农田、林地、山地等收益率较低的农民资产,通过旅游的延伸功能和乘数效应,为农民带来更多的财富收益。然而,由于自身的分散性、个人文化素质较低、信息不对称、缺乏权益表达组织、谈判对手的欺骗性行为等,农民在资本权益转换时并不能享受到有利的价格补偿;另一方面,使用权转让的背后却是农民自主决策权的丧失,农民对于个人资本运作缺乏管理权,导致农民对旅游发展中不良行为丧失反驳权。农民是弱势群体,缺乏话语权和维权援助,在参与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完善
目前,乡村旅游领域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尽管政府相关部门已开始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但覆盖面较窄,扶持力度和广度不够,对农民利益的支持和保障关注较少。《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乡村居民能够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但没有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地方规范框架也不完善,缺少旅游行业管理的法律、规章和制度;职能部门建设滞后,旅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结果导致农民对承担义务和责任不清晰,对参与方式和收益保障缺乏安全感,乡村旅游发展的制度保障建设成为当前最迫切的工作。
(二)乡村旅游运行机制不健全
目前,农民参与乡村旅游运营模式包括“公司+农户”、“公司+社区+农户”、“政府+公司+农村旅游协会+旅行社”、“农户+农户”、股份制模式、个体户模式、CCTV模式等,这些模式多是以政府、企业、村民、相关组织等各司其职又统一协作的方式,强调了农民参与的积极作用,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但在上述模式中,形成的合作团体缺乏组织性,运作程序不规范,农民仍以“就业者”身份参与,缺少管理权和话语权,在遭遇不公平待遇和侵权行为时没有途径进行维权。另一种颇有效果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是建立农民自愿参与、社员平等、统一联合、民主管理互助型组织。这种组织架构为农民参与乡村旅游提供了技术支持、资源配置、拓展服务领域和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等服务,但在实际管理上仍存在组织松散、民主缺乏、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实际操作中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在这种机制并不健全的状态下,缺乏明确的指导和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组织职能的补充,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效果并不乐观。
(三)农民参与者的职业素质普遍较低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农民家庭多为“祖+孙”结构,即青壮年多外出打工,中老年留守和抚养未成年人,这些中老年群体参与能力有限,而未成年人可参与旅游开发者也微乎其微;从教育程度上看,我国农村劳动者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人口约占九成,其中文盲半文盲人口约占四成,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从观念意识上看,由于长期处于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中,农民观念和思维比较落后,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比较低,对乡村旅游的认知较浅;从职业技能来看,农民满足于自给自足的传统耕作方式,在乡村旅游发展中能够提供基本农产品原料,但缺乏产品深加工能力和管理经验,达不到“旅游职业参与者”水平。乡村旅游发展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农民参与者的支撑。
三、促进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制度体系
发展乡村旅游,政府应以倡导者、规范者、统筹者的角色开展工作。应将乡村旅游列入地方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创建资金进入渠道,提供多元化发展援助并加大扶持力度,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建设平台和参与通道;为乡村旅游的发展制定相关规则,建立乡村旅游运行规则和行业标准,对接待设施、服务质量、产品标准、外围因素等进行规范,为乡村旅游发展打造统一的标准;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借助完整的政策体系划定乡村旅游发展分工,引导参与者各司其职,保障利益相关者各取所需,建设并完善乡村旅游发展协调机制。政府不断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乡村旅游发展才会有根据、有基底、有条理和有纪律,农民作为良好的执行者,在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下运作,才能除去忧虑,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才能既规范又有活力。
(二)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目前,乡村旅游合作社模式已经取得一些成功的经验,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建立要遵循民主化原则,农民要以平等身份自愿加入,并以同等的权利参与决策,同时尊重农民占大多数原则,保障农民参与权和话语权,合作社财务管理要透明、信息要公开、服务推送要公平,合作社需定期向社员汇报工作情况;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管理要遵循制度化原则,由设置理事会制定合作社运行制度和经营方针,聘用专业人员作为总经理负责合作社日常工作和经营管理,选举监事轮换监察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设立农民占多数的合作社代表大会对合作社重大事件进行决议,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乡村旅游合作社的运作要遵循服务化原则,发挥智囊作用,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生产指导和营销辅助等服务,履行外交义务,为旅游发展引入资金技术,开拓销售渠道,联系合作伙伴,执行护卫职能,保障农民权益。
(三)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提高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积极性,首先要提升农民对乡村旅游的认知度,乡村旅游开发者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农民宣传乡村旅游,布局乡村旅游发展前要通过调研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综合考虑农民的长远利益,帮助农民厘清乡村旅游发展链条;第二,转变农民观念,农民参与乡村旅游不仅仅是简单的就业者和利益获得者,更需要充当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决策参与者等角色;同时要培养农民的市场化意识、团队协作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以适应现代化乡村旅游开发运营;第三,要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农民教育主要由政府、旅游企业和自发组织发起,主要途径包括成人教育、专项培训、帮扶等方式,同时农民教育也存在经费不足、教师队伍落后、教学内容单一、教育效率低等问题,需要政府和旅游企业加大对农民培训的投入力度,针对地域和工作特点设置培训内容,从而改善农民教育条件和效果,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参考文献]
[1]郑群明,钟林生参与式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探讨[J]旅游学刊,2004(4):33-38
[2]龙良富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以中山市为例[J]南方农村,2012(4):69-74
(责任编辑:梁宏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