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敬
把客户的资金要放到银行里存管,并且银行要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确保资金安全,不会再担心跑路的问题。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可以专心做产品、负债端的创新和服务。
2013年互联网金融像天外来客一般,闯进了传统金融的世界。最初,它是新奇的、野蛮的,甚至是让人恐惧的,但是现在我们开始接受并拥抱互联网金融。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终于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不过,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这又何尝不是来到了“三岔口”,新的选择、新的道路已经出现。
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
2007年P2P网贷进入中国,2010年到2013年P2P网贷平台的数量以近400%的速度增长。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全国拥有了超过800家网贷平台,比2012年上涨了5倍,成交额比2012年上涨了8倍,已经超越了英、美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2014年我国的P2P平台数量逾2376家,获得风投青睐的平台32家,上市公司、国资国企入股的平台均为17家,银行背景平台达12家。P2P交易规模高达5000亿元,是2013年的5倍。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达116万人和63万人,较2013年分别增加364%和320%。但网贷之家曾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共75家跑路或倒闭的P2P平台,2014年初的一个月里有10家。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P2P行业的大洗牌从未间断。
近日,国泰君安最新研报显示,互联网金融业绩已经开始兑现,上半年交出靓丽成绩单。从整体业绩表现来看,国泰君安梳理了已发布半年度业绩预告的22家互联网金融概念公司,其中净利润增速超过5倍的公司数占比达13.6%,净利润增速超过1倍的公司数占比31.8%。尽管如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还是一直在进行,互联网金融能否建立资金池?并在讨论中确定了互联网金融公司是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然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却迟迟没有落地,行业良莠不齐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很多是诈骗公司、非法集资公司等。
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需要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之前一直在讨论的问题终于有了定论,那就是互联网金融不能建立自己的资金池,而是把客户的资金要放到银行里存管,并且银行要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确保资金安全,不会再担心跑路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可以专心做产品、负债端的创新和服务。同时也确定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中介的性质。银行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
点融网联合创始人郭宇航表示,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并且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第三方支付在过去几年面临的严厉监管也束缚了他们在p2p资金监管上的创新。投之家CEO黄诗樵表示:实施银行三方存管,和股票账户类似,并没有强制要求托管,并把第三方支付排除在外,可能会加速原来接入第三方支付托管的平台的退出。但易宝支付CEO唐彬认为,硬性规定银行存管既不符合网贷市场现有实际,更不利于未来发展。中信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认为,上述规定也是为打击自融、非法集资等一些不规范的平台,有效防止挪用资金跑路问题发生。另外,《指导意见》还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备案,这将更加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净化行业空气。同时也明确工信部、网信办等加入监管主体。
监管职责划分明确
在《指导意见》中还明确在监管职责的划分,“一行三会”各有分工。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具体分工是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及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管。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国家级的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也将呼之欲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数据,也多以一些民间的、盈利性质的机构在统计,很难做到权威和客观公正。比如在数据抓取方面,第三方多以互联网数据抓取为主,很少直接对接企业后台数据,有以偏概全之嫌,互联网金融企业多以商业机密等因素,也不愿把企业数据交由非官方三方统计机构。目前行业内皆是一个个数据孤岛。
从《指导意见》细则可以看到,它不仅仅是对P2P等新兴金融机构的指导,同时也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进行了指导。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合作实现模式创新,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激活市场活力,挖掘潜在价值,打造互联网生态环境和生态链,实现多赢。银行、保险、证券都在积极拥抱互联网,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直销银行、微信银行、在线保险、网上证券正在崛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无可限量。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