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道杰++王成利
摘要: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当前学界存在着多种声音和看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多种理解和做法。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当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集体层面统一经营为主导,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体,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为龙头,私营工商企业等为辅助和补充。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国家补贴和扶持政策由倾向于扶持少数人受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主,转变为扶持惠及多数人、增强农村内生发展动力与活力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集体层面统一经营;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新型城乡关系;土地流转;“三农”问题;农村基层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5)05-0099-06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农村“第二次飞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使农民获得了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较好地解决了生产经营中的监督激励问题。1978—1984年,出现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罕见的七年持续辉煌。
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激励作用逐渐消弱,体制优越性不再明显。1984年后我国粮食产量出现徘徊局面,1994年我国粮食总产量仅仅比1984年增长350多亿公斤,此间年均增长率只有0.9%。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农村资源不断外流,集体资产被分光卖净,村庄出现离散状态,人心涣散,信仰缺失,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发展滞缓,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空壳村、空心村、空巢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等各类问题和矛盾层出不穷,“三农”问题陷入困局。1996—2003年,粮食产量徘徊在4.9亿吨左右,1997年粮食总产量达到阶段性峰值49 250万吨后,一度出现下降。2003年粮食产量为43 067万吨,比上年增长-5.8%[1]。
2003年以后,虽然由于国家扶持政策和免除农业税等因素的影响,粮食产量出现连续递增的好势头,但是,农村面貌和农民生活水平并没有实质性的大的改变。随着家庭经营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大部分村庄恢复到个体小农经济状态,双层经营变成了只有家庭分散经营,单家独户的个体农民无力进行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大规模土壤改良和农村环境整治,无法独立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滞缓,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①,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减弱,出现了“五化”(农村空心化、务农老龄化、要素非农化、农民兼业化、农业副业化)、“双高”(高成本、高风险)、“双紧”(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青壮年劳动力紧缺)的新形势、新问题[2]。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农业发展后劲问题,邓小平就提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并提出农业“两个飞跃”思想。此后,邓小平多次强调,农业要有两个飞跃,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集约化。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时期,实现农村“第二次飞跃”的时机、环境与经济、技术等条件已经成熟。应当在过去农业集体化经营和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新型城乡关系,推动新型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扭转城乡二元格局,推动农村实现“第二次飞跃”。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点是完善集体层面统一经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3]。从报告表述可以看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中之重。
然而,时下关于如何构建、构建什么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问题的主流声音中,选择性“屏蔽”了报告中突出的“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选择性缺失和消弱了报告中强调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片面突出和强调了报告中没有提到的“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工商企业”,以至于对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新型经营体系产生了一些片面性理解和偏差性做法,甚至是误导。迄今为止,几乎没有看到农业部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相关举措,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现状也不太乐观,却看到了政策上更多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工商企业倾斜的各种做法。我们不反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工商企业,但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中,要弄清楚重点是什么,方向是什么,要弄清楚不同性质的经济主体、经济成分和不同经营方式的功能、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弄清楚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新”在哪里。
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初本意,是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把家庭层面分散经营的基础层次和集体层面统一经营的主导层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对于传统个体小农经济的最大新意在于不仅有“家庭经营”,更有“集体层面统一经营”,在于不仅有家庭承包基础上“分”的层面,更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统”的层面,是在集体统一经营主导下的家庭经营。忽略了集体层面的“统一经营”,就忽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灵魂和核心,失掉了它与传统小农经济最大的区别。然而,长期实践中,却更多关注、过分强调了“分”,忽略了“统”,农业生产变成单一的家庭经营,忽略了集体统一经营;农村经济片面强调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忽略了集体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分散个体农户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不管是经济规模、抗风险能力、技术能力等方面,还是在思想观念、经营方式等方面,均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难以适应新型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最终导致了“三农”困境,农民落入“温饱而不富裕”的困境[4]。endprint
实现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专业化,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是要克服单个农户细碎耕作、分散经营的局限性。而要克服这一局限性,从根本上说,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和市场化运作,把土地集中到少数种田能手和种田大户手中,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在此基础上逐步雇佣其他劳动力,发展私营农场和私营企业;二是逐步完善长期以来忽略的集体经营层级,完善集体层面统一经营,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
改变家庭农户分散细碎的经营状况,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我国农民人口数量庞大,即使城镇化率达到70%时,农村人口仍然是个庞大的数字。如果按照美国的农业现代化方式,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搞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中国18亿亩耕地通过私有化、市场化流转到种田能手手中,只需要200多万农业劳动力就可以了[5],剩余的农民数量仍然有二三亿之多,他们在农村和城市都将失去生存和生活的来源和保障。
根据课题组调查,事实上大部分普通农业村庄内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很少,农村存在着大量没有能力外出打工,或打工收入较少的农民,承包地依然是他们生存的保障。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着稳定就业、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以及情感融入等难题,在无法得到更可靠的生活保障和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无论户籍制度如何放开,村庄大部分农民仍不愿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仍不愿意离开农村进入城镇。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最主要的主体仍然是家庭个体农户,农民流转土地的前提是能够具有比直接经营承包土地获得更高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农民流转承包土地后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能下降。不能让农民因为生活困难而被迫流转土地,也不能因为大户或者企业的利益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因为承包土地的流转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中央多次强调土地流转“五不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农民问题处在“三农”问题的核心地位,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以农民为主体,绝不能排斥、忽视农民和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既要解决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将给维护公平、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6]。2014年9月29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国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又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强调,中国农村发展“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民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7]。
通过私有化、市场化基础上资本雇佣劳动的方式发展家庭雇工农场和私营企业,不仅无法解决数量庞大的大多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也难以真正推动农业增产和农村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与农民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难以自觉地让农民分享利润,它们均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与农民只是一种“买断”关系[8],而不是帮助农民致富,更不会推动乡村公共事业和基础建设。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在与各类经济主体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反而很容易被其他利益主体侵犯。当前,一些地方想通过鼓励资本下乡,服务和带动农民,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农业,与农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这只是一厢情愿。对那些只“代替”、不“带动”农民,甚至违反土地流转“五不得”规定的工商企业,尽管有相关部门的规范和引导,但是,强占、强拆等群体性、恶性事件依然是连绵不断。
事实证明,就单纯种养业而言,相对于农业家庭经营,工商企业、家庭雇工农场等规模经营土地的单产水平并没有明显优势,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各有优缺点。如果单纯从事种养业无利可图,资本并不愿下乡;如果有利可图,各种要求条文就变成一纸空文。据调查,工商企业租赁承包地后从事粮食生产的不足10%[9],“非粮化”“非农化”趋势明显,这不仅挤占农民的生存空间,而且,还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家庭农场和私营企业只不过是沿袭了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和西方的私营农场模式,并不能显示出“中国特色”,更不能显示出“社会主义特征”。私有制基础上资本雇佣劳动的道路和模式不可能解决我国的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农村建设问题,既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符合历史发展趋势。
大力扶持和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只能使少数人获益,结果必然是大量的乡村利益被“精英俘获”②。2007年以来,中央农业补贴的总量由2003年的130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 664亿元,然而,除粮食直补保持基本不变外,其余各项补贴的投放量却越来越大[10]。本来就比较贫困的一般个体农户得到的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非常有限,事实上大部分补贴支持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拉大了农村的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在国家各种政策扶持之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私营企业发展了,但是,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多大提升,农村面貌并没有太大改变,乡村建设仍然步履维艰,距离实现农村“第二次飞跃”仍然路漫漫。
从根本上说,要摆脱“三农”困境,解决个体小农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矛盾,推进新型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村庄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不是私有化、市场化基础上推动财富从多数人向少数人集中,而是在生产资料共有的基础上,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集体层面统一经营,依靠农民组织化、合作化的力量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三、构建集体层面统一经营为主导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集体层面统一经营为主导,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体,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为龙头,私营工商企业等为辅助和补充。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包涵了“三层经营主体”,其中,集体层面为主导和主体,家庭层面为基础,社会层面为辅助,做实、做大、做强集体层面,做活、稳定、扶持家庭层面,引导、规范社会层面,通过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方式,发挥个体、集体和社会三个方面的积极性(见图1)。endprint
家庭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包括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仍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种养业为主要内容,在保障我国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广大承包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最普遍、最庞大、最基本的经营主体,承担着主要初级农产品,特别是大宗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任务。单纯进行农业生产,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各有优缺点。家庭经营具有产权清晰,激励、监督成本低,劳动效率高等优点,比较适宜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季节性、生物性等特点。现代农业决不等同于经营规模的简单扩大,规模经营也并非适合于所有地区、所有农作物品种。在坚持农民自愿和“五不得”原则的前提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探索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可以通过承包地在农户间流转,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可以引入涉农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尤其重要的是,当下应当多鼓励农户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农场;鼓励农民把承包土地交回集体统一经营,组建集体农场,发展集体企业。
集体层面统一经营为主导,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体,这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与核心,是克服家庭分散细碎经营的局限性,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和经营模式的最主要区别。集体层面统一经营为主导,是指集体层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统领、引导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体,是指在农村各类性质的经济成分中,在质和量上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成为主要部分,占据优势地位。在经营主体方面,要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和功能,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在经营方式方面,要突出集体经营的主导地位和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在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中,要突出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带动力和控制力。
不同于私营和个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关系,在资源共有的基础上组织成员形成利益共同体,遵循共同所有、民主管理、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的原则,是一种本质上平等的联合与合作。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经济通过劳动者联合与合作的形式,利用组织的力量扩展个体理性的有限性,以集体经营和联合经营为主,以合作、联合和集体的方式,把单个农民的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链接起来,在技术、资金、经营规模、劳动力使用、行政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区凝聚力等方面发挥组织化协作化优势,生成聚合规模经济,发挥组织协同和产业协同效应,推动农业生产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发展二三产业,推进新型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向产业链的深度、广度进军。同时,以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依托和骨干,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统筹城乡发展主力军的作用,逐步形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社会主义城乡关系,逐步消除城乡之间、工农之间、脑体之间的差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有更多的社区属性,在资源共有的基础上较多地承担了社区责任和社会责任,为社区保障和村庄公共事业建设提供了支持。坚持走集体化道路的华西村、南街村、刘庄村等村庄,在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大力投入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社区福利和社区保障,强化对农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倡导良好文明的社会风尚和集体主义的精神风貌,形成社区经济与社区文化相互融合的良性治理机制,以社区经济和社会治理紧密联系为纽带形成了社区强烈的内聚力和安全感、归属感,村民的幸福指数较高,具有更强的认同感和共同利益,呈现出一派和谐、富足、安宁、祥和的景象。
我们认真学习并梳理了《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以及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历年来有关农村工作的中央文件发现,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通过集体层面的“统”来解决分散农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充实集体层面统一经营的内容,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实力,一直是中央坚持的主基调。中央文件特别强调,“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集体可以统一支配的财力和物力,是完善双层经营,强化服务功能的物质基础,是增强集体凝聚力,促进共同富裕,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的根本途径”[11]。
然而,与中央精神相偏差的是,在长期实践中,一些地区却存在着“只分不统”、“只私不公”的不良倾向。根据课题组调查,大多数普通农业村庄土地承包到户后,原来集体化时代的集体资产和公共设施,包括大队和小队里的拖拉机、播种机、脱粒机,甚至牲畜、农机具等,或分或卖,或被破坏,有的被干部或私人据为己有。当前大多数农业村庄集体层面统一经营主体虚化,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或者集体组织经济功能缺乏,或者集体收入渠道缺乏,或者有集体无经济,或者有经济无集体,农村集体组织既不能很好地带领农民发展经济,共同富裕,也不能很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总之,完善集体层面统一经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可以有效化解社会化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有效避免私营农场和私营企业无法解决农民剩余劳动力就业、导致两极分化、难以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建设等弊端,不仅是农业生产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有效载体和根本途径,而且,可以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奠定物质基础、组织基础和制度支撑。
四、完善农村集体层面统一经营的路径与对策
完善农村集体层面统一经营,从广义上说,是指从集体层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切行为、活动、状态和过程;从狭义上说,是指为农民家庭生产生活提供统一服务,解决个体家庭办不好、办不了的事情。这里广义的“完善农村集体层面统一经营”,包涵着狭义的“完善集体层面统一经营与服务”,还包括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等内容。完善集体层面统一经营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三者是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和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狭义的“完善集体层面统一经营与服务”,主要是解决个体家庭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解决“农业、农村、农民”共性服务和需求的问题。发展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主要是依托集体和合作的力量,在资金、技术、管理、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发挥比个体家庭更大的优势,解决产业链延伸和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问题,延伸和拓展产业链,扩大农民的就业范围和收入渠道,增进农民的潜在利益,使得农民依靠自身力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补偿”和“救济”,解决在“三农”问题上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增强农村内生发展动力,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endprint
农村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联合所有、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实现了组织成员在生产资料面前的平等,组织成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物质基础。农村合作经济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要经济纽带,并实行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结合的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归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基础之上,组织成员之间主要以劳动联合为主的经济形式,它主要是从所有制层面保障了成员之间的平等与共享。合作经济既可以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既可以实行劳动联合,也可以实行资本联合[12],它主要是从经济运行体制层面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水平。
当前完善集体层面统一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有大量的工作和任务亟待展开。
1. 加强党对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当务之急。当前农村缺乏带领农民发展壮大统一层面集体经济的基层组织,农村基层组织,特别是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发展集体经济的组织缺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虚置、放任自流和无人过问的状态。农村所有基于土地等生产资料共有基础上设立的、具有公共职能和属性的组织,统称为“农村集体组织”,主要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集体组织都有为村民提供不同服务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乡、村区域为范围,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经营管理土地和集体资产以及服务村民为主要职能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性质的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经营,为农民提供生产服务、社会化服务,以农业为基础,一、二、三产业综合经营,具有集体性、地域性和双层经营性等特征[13]。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农业基本建设,集体资源开发,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联结农户与市场,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推进农业机械化、新型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等方面理应发挥主导作用。
习近平同志早在2010年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就指出,“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基层党组织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来抓,着力破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难题,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14]。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和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是党在农村执政和进行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必须发挥各级党组织在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领导机构,整合涉农部门组建大的农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恢复、完善和强化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形成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各类农民组织和社会组织为辅助,党群一体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新型城乡关系的领导架构和组织体系。
2. 探索集体经济更多更好的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合作社,推动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国家补贴和政策对惠及大多数农民群众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扶持,增强农村内生发展动力。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组织形式,集体层面统一经营的具体形式,均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纷纷涌现。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经营的地域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拓展和延伸产业链条,由单一的种养业为主,向非农产业以及相关的购销信贷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市场服务、仓储运输、产品深加工等环节和领域扩展,广大农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依托组织化集体化的力量,不断推动着小农业向大农业发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工商联合体和服务联合体层出不穷。
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逐步实现小规模细碎耕作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分散的个体农户家庭经营向集体化、合作化、集约化、组织化经营发展。农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离不开集体组织的依托和服务、组织和协调。在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充分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基础上,鼓励农民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组建股份合作社、合作农场、专业合作社、综合性社区合作社、集体农场、集体企业等。根据区域劳动力数量与质量、土地自然状况、作物品种、机械化水平、生产力水平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应该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度规模的范围和标准,实现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最优配置。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担负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无法承担,或承担不好的多重功能和目标,除了担负着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等经济功能以外,还有社区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功能。由于农民缺乏自己的集体组织相承接,中央财政投资于农村建设的资金,基本上是由各部门的“条条”直接伸到农村替农民建设“新农村”,成为各部门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国家的钱花了,农村、农民的事情没有办好。国家支农的大量资金,与其“天女散花”般投向分散的村庄和农户,投向少数大户和企业,不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并以此为基础将农民组织起来,提升农民组织化的内生发展动力和能力,变“输血”为“造血”,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为“整体布局、持续发展”,农业补贴和扶持政策由倾向于扶持少数人受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转变为扶持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
3. 弘扬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大力培育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集体经济带头人。集体经济带头人,是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掌舵者,能够较好地处理各类矛盾,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威望和威信。能否持续培育具有奉献精神、集体主义精神的核心领袖和领导班子,对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提升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能力和水平起着关键性作用。持续培育和塑造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走集体化道路,带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领导梯队和领导团队,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发展的成败,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弘扬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不断强化党的宗旨意识和社会主义信念。endprint
4.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主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机制。集体所有制建立后,集体经济能否发展,关键取决于内部管理。提升集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民主管理体制。防止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化公为私,以权谋私,防止集体资产私有化,调动农民参与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实现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最困难的问题。村民要有组织化的力量和制度化的渠道监督并任免所有乡村干部,才是治理腐败和减少低效率的根本,而并非党政、政企分开。由于现实中很难把党务工作、村务工作与村庄经济社会事务截然分开,村党支部、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虽然各有侧重,但仍难以避免许多功能和事务的交叉重合。因此,如果有为人民服务的好的领导人,可以兼任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实现精简、高效、民主,但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使得组织起来的农民有能力和权力罢免不合格的集体经济领导人,完善民主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机制,防止领导干部的独断专行,防止变“人民民主”为“干部民主”,变“集体公有”为“少数干部私有”。
5. 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和知识化水平,提升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的谈判地位和博弈能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与水平是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组织保障和组织基础,个体农民人数众多,但是一盘散沙,没有自己的组织力量,在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博弈中就是弱势群体。治贫先治愚。农民知识化,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提升农民受教育状况和智力水平,是农民当家作主的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文化保障。通过合作社+农户、协会+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服务队+农户、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农户等不同形式的纵向联合与横向联合,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和知识化水平,是集体经济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的治本之策。
综上所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经营组织形式、经营体制机制、制度政策体系等各方面的完善与创新,必须与新型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与构筑新型城乡关系相配合,既需要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和统一,也需要组织机构和政策落实上的有力贯彻。
注释:
①截至2012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亿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5%。在全国种植业劳动力中,50岁以上的占32.6%,60岁以上的占11.4%,77.2%的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新生代农民工务农意愿普遍淡薄。转引自: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稳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年第6期。
②温铁军教授认为,1997年以来实施的农业产业化战略,普遍出现“部门和资本下乡”,工商业资本与政府涉农部门在这种政策环境之中名正言顺地结合,便自然而然地形成了部门和资本下乡与乡村精英的联合,导致了政府输送到农村的优惠被“精英俘获”的普遍化。权钱交易引发的制度性腐败以及贫富差别将导致势所必然的社会冲突。转引自:温铁军:《中国新农村建设报告》,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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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张增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