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7岁的小明,父亲在外地打工,母亲一个人在家带他。小明很顽皮,上学、放学常在路上玩,迟到、不写作业是常事。小明的母亲脾气不好,为此他总挨母亲的打骂,可越打越不听话。他对母亲产生了逆反心理,母亲说东,他必向西。因为他不听话,母亲对他的打骂不断升级,先是摁倒打屁股,后是捆起来、吊起来浑身抽打。邻居看不过去,反映给居委会;居委会反映给片区民警。民警对小明的母亲说服教育几次后不了了之。请问:母亲打孩子,法律可以置之不理吗?对于严重伤害孩子身体的行为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
答:
你提到的问题,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教育子女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使用暴力。“不打不成器”“棍棒出孝子”是不对的,打骂孩子是有法律底线的,尽管是孩子的母亲,法律也不会置之不理。就此,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要坚持依法及时、有效干预的基本原则,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立案和转处。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定罪量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总之,法律不能不管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