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村村民王某,在其儿子出生6个月时,因外伤落下精神失常疾病。家中生活几乎全靠妻子刘某一人种田维持。儿子5岁时,王某从乡下走失,多年下落不明。去年10月,年近60岁、在外流浪多年、后被政府收容的王某,被收容站送回老家。此时,其妻早已另嫁他乡,已成家的儿子以幼年未受到父亲抚养为由,拒绝赡养父亲。请问:对儿女未尽抚养义务,有权要求其赡养吗?
答: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该权利与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都不是对等义务。王某未能对儿子尽抚养义务,主要是因疾病在身。此种情形下,作为子女,除了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负担能力,或者因被父母遗弃而从未得到父母抚养的外,即使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其赡养义务。而法律规定的“无负担能力”,主要是指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情形,若王某的儿子并非“无负担能力”,则必须对其父亲王某尽赡养义务,若对父亲弃之不管,就涉嫌遗弃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