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我所在的公司于近日决定将办公地址由繁华的东城区搬迁至新建的、相对僻静的西城区。由于搬迁后的新址距离我家很远,每月上下班的费用支出,与以前相比至少要增加150元。当我要求公司给予交通补偿时,公司不同意,并说要解除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交通补偿?孙小丽读者:
孙小丽
你要求公司给予交通补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可以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只要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实际情况相比,出现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事由,用人单位便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原有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则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工友
《工友》编辑部:
因公司的商业秘密遭遇泄露,为通过手机通话清查“卧底”,公司购买了手机窃听软件以及相关设备,于半个月前悄悄地安装在有可能泄密的员工手机上。前段时间因手机异常,我拆开手机才发现被安装了窃听器。面对我的异议,公司反倒振振有词:公司有权对员工的一切言行进行监督、管理。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范文萱
范文萱读者:
公司的说法错误,侵犯了你和相关员工的隐私权。个人隐私即个人秘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个人秘密以及不愿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与之对应,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员工手机的通话内容,因具备上述特征,无疑当属通讯秘密之列,公司未经员工许可,也未经法定机关授权,即为了一己之私而进行监听,无疑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受害人因隐私权被侵犯导致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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