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某玻璃品厂生产的A型玻璃花瓶积压,资金周转不开,无力向职工发放工资。于是,该厂决定当月的工资一半是现金,另一半用产品代替,职工领取与另一半工资数相符的产品,鼓励职工自己销售产品以换成货币。该玻璃制品厂的行为合法吗?
该玻璃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法中,对工资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职工付出劳动,期待的是货币的回报,让职工自己拿着产品去卖钱,等于将经营风险转嫁给职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一定是货币形式,其他任何形式都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