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也应获得辩护

2015-08-05 18:29
检察风云 2015年14期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指派塔斯

改变美国司法史的一封信

1962年1月8日上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收到了一封由佛罗里达州雷福德市第221号邮政信箱、州立监狱第003826号囚犯吉迪恩寄来的特大号信件。对此,美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肯尼迪后来曾这样说:“如果一个身份卑微的、名叫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的罪犯,没有坐在他的监狱单间里,用一支铅笔在一张纸上写了一封给最高法院的信,美国庞大的法律机器本来会不受干扰地继续运转。但吉迪恩的确写了那封信,而美国法律史的整个进程都为之改变。”

吉迪恩是个51岁的白人,坐过很多次牢,大半辈子都在监狱里度过。他曾经犯过四次重罪,每次都被判处徒刑。这一次,据吉迪恩自己所说,他在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被控非法侵入海湾港桌球室,企图实施盗窃。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并判处其五年监禁,日前正在监狱服刑。问题在于,在吉迪恩受审期间,他曾请求佛州法院指定一名律师替他辩护,但法院却拒绝了这一请求。吉迪恩根据自己多次牢狱经历积累的法律知识,在法庭上对法官提出,他听说联邦最高法院曾判定,所有重罪案件的被告在受审时都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但是,法官对于这一请求“置之不理”。

根据当时的庭审记录,法官罗伯特·小迈克凯瑞是这样说的:“吉迪恩先生,十分抱歉,我不能为你指派律师。根据佛罗里达州的相关法律,法院只能为被控死罪的被告指派律师。我很抱歉,我不得不驳回你的请求。”吉迪恩说道:“可联邦最高法院规定我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法官于是转向书记员道:“书记员,请记下被告提出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并告知被告,法院只会为被控死罪的被告指派律师。被告向法院表示,美国最高法院规定他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

法官认为,吉迪恩的请求是缺乏依据的。美国最高法院从来没有规定过任何人都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而且,在“贝茨诉布莱迪案”和随后的一系列判例中,最高法院严格地限定了公设律师参与诉讼的前提——被告在智力和理解力方面,存在着普通人水平以下的障碍,无法自行辩护——如果仅仅因为穷,请不起律师,并不必然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帮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吉迪恩的请求就是白费力气。在《吉迪恩的号角》一书中,刘易斯这样评论道:“尽管克拉伦斯·吉迪恩并不知道这些背后的奥妙,但他所做的事情却正是法律历史上最伟大的事件之一。他正请求美国最高法院改变其先前的立场。”

最高法院为他指派律师

吉迪恩的上诉状抵达联邦最高法院之后,佛罗里达州总检察长艾文向沃伦大法官提交了一份长达13页的答辩意见。控方认为,吉迪恩无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根据此前联邦最高法院在“贝茨诉布莱迪案”中的判决,只有在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的“特殊情形”下,才需要在州刑事诉讼中为贫穷被告指派律师。答辩意见指出,吉迪恩从未主张自己具有“特殊情形”,不然的话,法庭肯定会为其指派律师。

确实如此,吉迪恩并没有说自己在成熟程度和理解能力存在问题。他只是没有财力聘请律师。更重要的是,吉迪恩自己并没有认为审判结果是不公正的。相反,他基本也同意,自己的罪行应该受到惩罚。只是,吉迪恩认为,没有律师的帮助很难称得上是一场平等的审判。他在对总检察长答辩意见的回信中写道:“我无法谎称自己有能力与博学的佛罗里达州总检察长进行辩论,因为我既不是律师,对法律也不擅长,更没有法律书籍供我查阅最高法院作出的相关判例。但我相信,一定有很多对我有利的判例。如果我有律师帮助的话,法庭就不会采纳诸如传闻、伪证等不利于我的证据。我并没有得到一场公平的审判。其实事情本来非常简单,我要求法院为我指派一名律师,但他们却拒绝了我的请求。”

其实,对于律师而言,如果不是被法院、甚至不是被最高法院指派,他们本来根本不会代理刑事案件。代理法院指派的案件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补偿,虽然法院会负担律师往返路费以及打印各种诉讼摘要的费用,但是对于其他支出则概不负责,聘请助手和住宿的费用就更不可能报销了。不仅如此,律师们还要搭上他最为宝贵的时间。但是,仍然有不少律师愿意接受这类指派,因为这将丰富执业经验,还有机会从更高的角度,重新思考法律和人性的关系。最高法院有时还会对一些边远地区的律师发出指派命令——对他们来说,这或许是职业生涯中唯一一次在最高法院出庭的机会。

6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决定接受吉迪恩的上诉,并且为他指派了一位“金牌”律师。这位律师是来自华盛顿的艾布·福塔斯律师。他曾经是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法官,也曾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政府的一位内政官员。这位福塔斯律师实际是一位非讼律师,他帮各大公司打理各种非诉讼业务,安排公司管理者在遵守政府制定的繁杂规则的同时,扩大他们的市场影响力并增加利润。金融、财政和公司结构问题,是他最擅长的工作。一位朋友认为他简直就是“公司的全权代理”,同时还不忘十分尊敬地加上一句:“他是我们庞大社会的工程师之一。”然而,就是这位“秒以金计”的律师,却非常高兴地接受了身无一文的吉迪恩的委托,尽管此案将耗费他难以想象的精力和时间,而且将毫无报酬而言。

辩护对于公正审判的意义

福塔斯律师不但自己全身心投入到吉迪恩案,还发动他的事务所参与其中。他和吉迪恩不断进行通信,告知他联邦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并向他提交辩方拟进行的辩护方案。9月16日,在福塔斯律师寄给吉迪恩一份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备忘录的五天后,吉迪恩回信表达了他的谢意,他在信中说:“我和在监狱中被关押的所有人,对所有有关这个案件的消息都极为关注……我希望可以告诉你本案的真相……我没有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能力,也没有任何人帮助我在审判之前进行调查,因此最后的判决与事实真相差别太大了。”

很快,吉迪恩案在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就审。福塔斯律师在法庭上开门见山地阐述了辩护的意义:“吉迪恩所接受的没有律师帮助的审判,与有律师参加的审判存在本质区别。我相信本案非常深刻地表明,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得到一场公平审判的。在我们对抗制的司法制度之下,我们这个文明的国家怎么能够假装认为,在没有控方律师在合理范围之内尽其所能地进行控诉,同时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同样范围之内竭力为被告辩护的情况下,一场公平的审判会最终发现案件真相?当然不行。辩护是司法保持公正最为重要的保障之一。对此,在座的先生们比我这个非讼律师,理解得深刻得多。”

1963年3月18日,联邦最高法院对吉迪恩案进行了宣判。这是历史性的一幕。布莱克大法官缓缓说道:“我受最高法院的委托,负责宣读第155号案件——吉迪恩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识到,我们在对抗制的刑事司法体制中,除非获得指派律师提供的帮助,任何被交付审判而又贫穷无力聘请律师帮助的人,都无法保证获得一场公平的审判;任何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都会承认律师是一项必需品而非奢侈品。被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某些国家可能并不会被看做是公平审判的根本性和重要性的因素,但是在美国却恰恰相反。”最终,这一众所瞩目的案件以吉迪恩胜诉而告终。

公派律师制度从此得以巩固

自此之后,“人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得到了进一步强化。然而判决只是改变历史的第一步。当吉迪恩案作出判决时,一些法律组织已经开始行动。他们对于贫穷刑事被告人的法律帮助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广泛的讨论,并向社会各界寻求支持。一年之内,福特基金会批准了总额为254万美元的项目拨款。其中230万美元用以资助全国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在六到八个乡镇建立了模范辩护服务处,还在几个主要城市改善原有的辩护服务机构。这笔经费还用于引导法学院加强刑法教育,以培养刑法方面的辩护人才。

各州对吉迪恩案判决的反应也非常迅速。最引人注意的反应来自作为被上诉人的佛罗里达州。一直以来,佛罗里达州对于吉迪恩这样没有律师代理的贫穷被告,态度冷漠,置若罔闻。然而就在吉迪恩案件判决不久,该州州长法瑞斯·布亚特立即吁请佛州议会通过一项设立公设律师制度的法案。他说:“在这一社会良知觉醒的时代,一个对于复杂的刑事程序一无所知的无辜者,仅仅因为没有钱聘请律师替他辩护而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无法想象的事情。”这位州长说,吉迪恩案判决已经使得公设律师制度的建立变得十分重要,它不仅有利于“保护无辜者”,而且“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判决以保护社会安全”。1963年5月,也就是最高法院宣告吉迪恩案判决仅仅两个月的时候,佛罗里达州议会就批准了一项法案,在州内全部16个司法巡回区都设置了公设律师制度。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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