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针对内部员工出现的一些不当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由来已久。但是,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企业所享有的这种被赋予的经济处罚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但是目前实践中,仍有许多企业针对内部职工进行经济处罚。本文拟从企业经济处罚权的由来与废止入手,分析企业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是否仍享有相关处罚权,并就实践中出现的企业针对内部职工的经济处罚权进行其合理性论证,以求得出最终结论。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保护;经济处罚权;罚款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52-01
作者简介:于汉清(1989-),女,江西上饶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在我国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现象。企业的经济处罚权最初规定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在该条例的第三章中有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十七条都在对职工进行罚款方面有规定。
一、企业经济处罚权的性质
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条例的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但实际上,在该条例正式生效后,许多其他性质的企业竞相效仿,受到很大影响。企业经济处罚权显然是不同于国家的行政处罚权和刑事处罚权的一种处罚权。企业经济处罚权的行使是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直接保障的,所以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私权。
二、企业经济处罚权之合法性
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随着该条例的废止,对职工进行相应经济处罚的法律基础不复存在。要使经济处罚合法化,必须寻求法律支持。对于“法无禁止即为权利”这一说法,其适用对象为平等主体,然而在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中,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不平等的。对于企业的经济处罚权,若是适用“法无禁止即为权利”,那么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就无从得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收到了侵害,其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且不说适用“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其基础不存在,而且这是对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剥夺,有失公平。所以劳动关系领域不宜适用“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①
对于企业经济处罚权由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这一说法,其实质上忽视了我国相关劳动立法的规定,违反了其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其合法性是说不通的。我国目前除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和第90条的规定之外,再无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多数情况下,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要求赔偿同样是没有法律支持的。②
三、企业经济处罚权之合理性
虽然该条例的废止使得企业享有的经济处罚权失去了赖以依存的法律基础,看似使得企业完全丧失了对劳动者经济处罚权利。然而,必须要说明的是,虽然在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中,侧重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但是企业的相关利益也需要得到一定的保障。
单就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来说,相对于其他的各种处罚手段,经济处罚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一种企业管理手段。劳动者出卖劳动换取的就是经济利益,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能够很好地管理劳动者,是企业管理、生产有序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且就我国目前企业情况来看,完全取缔企业的经济处罚权是不可能的。企业经济处罚权自有其合理存在之必要性,但是要实施好企业的经济处罚权,必须做到既能够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不受侵害,又能够使得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管理,这就要求既要确保企业享有权利,又要对其进行限制。
四、企业经济处罚权之规制
建立告知制度。就我国当前国情来看,使得企业经济处罚权合理的唯一依据便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方面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同时还需向劳动者展示。除此之外,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时,也必须告知相关事项。还需就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这一事项进行相关解释。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让劳动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及义务,以求更好的实施企业经济处罚。
建立申诉制度。对于企业进行的相关处罚,劳动者若是不服,可以就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同时公司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也需要审核该决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对劳动者的申诉,企业必须认真对待,必要时,还可以要求相关决定部门提供证据以证明起决定的正确性。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对劳动者施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利。③
[注释]
①公旭明.企业经济处罚权存废马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3:211.
②吕志蓉.企业罚款权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3(中):86.
③庄剑斌.企业经济处罚权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9(上):97.
[参考文献]
[1]公旭明.企业经济处罚权存废马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3.
[2]吕志蓉.企业罚款权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