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表现形式。随着民间文学艺术产业的发展,相关产业市场的扩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市场价值日益突显,其规模化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潜在可能的风险如双刃利剑改变着创作主体。相伴而生的相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利的纠纷必不在少数,而如何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管理同时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将是人们的一大课题。
文章从学理上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可行性,我国现存著作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存在制度缺口,站在现有的立法架构内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进行设想,初探路径。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现有法律规章;制度设想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47-02
作者简介:杨璇(1994-),女,湖南怀化人,中南大学2012级本科生。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对象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了作者的主观情感,未经摹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享有的著作权。一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品是由确定作者独立创作的,然而,独创性并不局限于特定作者的个人创作。
(二)主体
谁创造了智力成果,谁就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这既是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集体创作、修改和发展的,具体参与人无法确定。独立的个人作品是其品格的体现,群众的创作也映射了整个群体的特性。创作主体人数的多寡与著作权保护精神并行不悖。
(三)保护方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性质决定了其被法律保护的价值,就其使用何种保护方式,就其可行性而言,可以有下列三种探索:
1.单独立法保护方式。现行著作权法保护制度不适合民间文学艺术,不破不立,重塑著作权法律制度,量省定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采取特别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相关内容和配套措施。
2.对公有作品的有偿使用的保护。智利、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等国实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偿使用。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使用费后可以以任何形式和方式自由使用,通过使用促进和传播本国的文化产品。
3.邻接权保护。从作品到作者再到作品,通过保护作品的传播者因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来保护作品本身。创作群体者众,甚至可以将整个民族视为作品传播者来对待。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
(一)现有法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范围,确定将其作为一种特殊作品进行保护体现在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在其他规章中,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保护的主体是即创作、发展、保存这类文化遗产的社会群体,并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正的来源群体。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保护作为民间文学艺术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工艺美术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确定了保护原则、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二)各地规定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工作方针、内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推荐与认定、保护与抢救、保障措施、交易与处境、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自云南省条例开始,《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安徽省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苏州市民族护办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各类地方性法规出台。
三、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设想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的立法确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进行立法明确及其必要,在对其著作权的保护过程中保护地越为细化、越具有可操作性,越有利于权利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根据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划分和我国实际,可明确区分为:受法律规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我国地域管辖范围内的,目的为某区域居民或某民族部落人民一致继承和发扬的,并代际传承的文学艺术产品。它包括以下四种表现形式:(1)戏曲和音乐,如民歌、反映生产生活的乐曲、地方曲艺、地方戏剧等;(2)行为的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俗礼仪、宗教、宗族礼仪;(3)文学的表现形式,如传奇故事、传唱歌谣、谚语、各类谜语、生活生产诗歌等;(4)有形物品表现形式,如工业艺术设计、各式绘画、民间雕塑、群体服饰、剪纸、生产工具、纺织、建筑、水利设施等。
(二)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位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属创作主体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绝大多数由一个民间群体创作出来的,该群体因此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资格。由于受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文风俗习惯等条件的限制,由群体成员自发推选代表组成的机构代表行使著作权,可行性不高。此时需要行政部门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保护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可由县以上文化局代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群体代位行使著作权。
(三)建立传统民间文艺保护组织救济
随着我国各类群众组织的发展和人民精神文明需求的增长。引导相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组织,开展维权咨询,提供救济援助。从法律上维护各文艺群体的原创动力和由此所得的知识产权。大众喜闻乐见的艺术不仅仅是博君一笑,更可以给作品的创作主体带来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江忠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研究[J].电影评介,2007(17).
[2]张广生.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法学,19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