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育权的视角浅析我国开放“单独”二胎政策的问题

2015-08-05 00:15班瑜伶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二胎政策生育权计划生育

摘要:伴随十八大的召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我国正式启动了“单独”二胎政策。本文中,笔者欲根据目前我国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状况,结合当今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的实际来看待我国“单独”二胎政策的开放。试图从生育权的视角来探讨它的合理性、进步性,它所维护和实现的人权保障作用。

关键词:生育权;计划生育;“单独”二胎政策;开放问题

中图分类号:C92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41-02

作者简介:班瑜伶(1989-),女,广西河池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引言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①”

对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社会舆论的争议点主要是围绕该政策是否导致人口失控的困境,但光凭这一点来论证政策是否可行的话是不够全面的。故此,本文主要从生育权的视角出发,以宪法保障的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为辅,结合历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效果,其他地区对生育权的保障政策及效果,“单独”二胎的优越性和弊端,对我国开放“单独”二胎政策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生育权概述

关于生育权,笔者以前文中提及过的联合国对生育权的概念的通行界定来进行阐释:即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生育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得到了一定的确认。在我国宪法中没有对生育权进行明确规定,但基于生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我国宪法针对人权保障,在第33条第3款中规定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不能被任何人剥夺的重要人权,公民享有生育自由的权利。

三、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计划生育政策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与公民生育权需要得到保障之间是否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向“单独”二胎政策过渡是否是计划生育政策改良的必经之路,这是本文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计划生育政策

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且纳入了法制范围,此后计划生育逐步强化实施。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就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公民的生育自由被国家严重的限制和制约,产生的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1.积极方面

宏观十年以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国家的人口与资源的关系相对逐渐缓和了下来,公民的生育权与生存权之间的冲突也相对淡化了下来。这个趋势可以通过我国目前的人口状况的相关数据来体现:

中国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下降到2012年12.1%;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5.8%,下降到2012年的4.95%;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下降到2012年的1.5-1.6,比2000年下降0.1-0.2。

以上数据可以清晰地对比出来:全国人口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大前提下,控制人口增长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生育率也降低了几番,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较好的控制。

因此,适当开放“二胎政策”是国家人口政策必然改革的趋势,出台“单独”二胎政策是可行的。

2.消极方面

首先,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在我国政治和法律认识之中,显然具有“宪政地位”。而与其对应的公民的生育权保护仅仅滞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样一部普通法层面,公民的生育权保护没有与基本国策的宪法地位相平衡。

其次,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附带的节育措施也给公民们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长期的实践表明,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在维持社会及政治稳定方面卓有成效,但也是基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节育措施的强制实施。

第三,计划生育政策引起的老龄化问题。老龄化危机、用工荒,已让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危机。

基于对保障生育权的角度,以及其他基本人权的保护的立足点,笔者认为“单独”二胎开放的政策出台有其必然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四、向“单独”二胎政策的过渡

向“单独”二胎政策过渡是计划生育“一胎政策”的进一步改良,其实施有优越性和可行性,也有局限性。因此,笔者对其两方面进行分别讨论:

(一)优越性与可行性

首先,从生育权的角度来谈,从“一胎政策”向“单独”二胎政策过渡,在生育权的主体范围来看,已经从曾经要求两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主体范围放松到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主体范围,这是一个先进的跨度。“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关怀,尤其是在实施了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后,我国的资源环境、人口形势都己发生了重大转变的情形下,生育权与公民生存权的冲突已经不再激烈,此时对现行的生育政策进行一个较大的调整,相对程度上减轻了公民承担的计划生育义务,从保护公民生育权利的角度调整政策的保障机制,使之更适应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

其次,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高风险家庭,独生子女人口占主体的社会则是人口学意义上的高风险社会。要预防更大的人口风险,关键在能否及早实现生育权限政策的放开和生育导向政策的正确定位,即“告别一胎化”。因此,国家在主张生育权的大前提下,首先针对独生子女这一特殊生育权主体进行完善,是结合社会现实,对这一特殊主体的生育权进行先保障,具有前瞻性。

再次,相对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同时也不会造成生育高峰。调整生育政策,有利于合理调整劳动力数量、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学家方向新教授表示,开放单独二胎可能会导致人口反弹,但并不会有太大的高峰。他解释,现在“单独”的家庭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因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真正严格执行的只是城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人,而农村中生好几个子女是常事。他还表示,按照人口一般更替水平,平均每对夫妻有两个多子女,才会保证人口不降低,现在即使每对夫妻有两个子女,人口数量还是会呈下降趋势。

(二)局限性

虽然相对而言,政策中对要求两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主体范围放松到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主体范围,但是这对大范围的生育权主体而言,只是一个很小的踏步。我国台湾虽然和大陆的“计划生育”目的一致,宣传口号也大致相同,但台湾的“家庭计划”最大的特点是:绝不依靠行政力量去粗暴实施,既没有行政强制的“一胎政策”或“二胎政策”,更不容许出现强制人流的惨剧。而我们大陆依旧通过计生局的行政力量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有时候行为处理不当或过激,导致一系列不良的影响。因此,我国大陆的生育政策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不过总体来说,相对之前的“一胎政策”,“单独”二胎的开放对公民生育权的保障上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五、结语

十八大刚出台的开放“单独”二胎的政策重申了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主体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这是社会民主、进步、文明的体现。虽然这次开放度不大,但长久地实施的“一胎政策”,已然不适应当今的国家发展与社会要求,更不利于对公民私权的保障,且容易激化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不对等的矛盾。因此,对于刚出台的“单独”二胎政策引发的两股对立的争议,笔者认为,其具有可实施的必然性和优越性,该政策的实施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重大意义。但是就该政策存在的局限性而言,特别是在公民生育权的保障上仍旧不够完善,我们期待国家进一步的改善。

[注释]

①陈明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39-142.

[参考文献]

[1]陈明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39-142.

[2]石华诉崔新峰生育权纠纷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方城民初字第17号,2003-4-18.

[3]邵玉婷.论生育权的宪法保护[J].华东政法学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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