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综合
2015年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职业年金缴费标准、账户管理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规定。酝酿已久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就此“尘埃落定”。
职业年金,为养老保险改革而生
职业年金在保险制度完善的西方国家可谓司空见惯,但在我国却是“稀罕物”。事实上,我国此时推出职业年金并不是一次简单的“国际接轨”,而是改革所需。这项涉及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举措,被视为打破养老保险“双轨制”的重要步骤。
虽然《办法》刚刚出台,但职业年金运作与试验,却早已在“计划”之中。
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意味着在我国施行了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退出历史舞台。在这个文件中,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而在更早的2013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的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并将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由于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存在双轨制,由此引发了社会不同群体之间一些矛盾,影响到了经济社会改革的大局,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并轨”并不难,在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可实现。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会大幅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待遇,势必引发新的矛盾。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养老保险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普遍在70%~90%。
养老保险并轨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不出现大幅下降。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需要新的政策补充。于是,作为配套方案,职业年金被纳入政策“篮子”。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介绍,通过综合测算,个人缴费4%、单位缴费8%的职业年金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与基本养老金一道成为养老体系的两大支柱。
显见,职业年金致力于为社会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减少阻力,是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关键一环。
职业年金,并非是“变相福利”
随着职业年金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首先出台,围绕职业年金的一些疑问也浮出水面。对此,作为当事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政策之外的广大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都有话说。
由于职业年金目前只在机关事业单位强制推行,于是,一些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抱怨,“这不公平,为什么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有”,将职业年金看作是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变相福利”。
依据《办法》,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由于“大头”8%完全由财政负担,个人只负责“小头”4%。于是,有人认为职业年金不但没有推动养老保险走向“并轨”,甚至又制造了新的“双轨”。
对于这些抱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却也是满肚子的委屈,“本就薪酬低,还要扣职业年金”。对近4000万体制内人员来说,原来无需缴纳养老保险,现在扣除4%的职业年金等于变相降低了薪酬,何况将来拿多少年金还是未知数。
事实的确如此,按照《办法》,职业年金并非当即“兑现”,而是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领取或继承,否则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多缴4%是否就等同于将享受更多福利?其实不然,一方面,这4%首先要从个人口袋中掏出,要拿到这笔钱还需等到退休,在通胀之下这未必是好事;另一方面,这4%实则为替代率买单,并非福利发放。
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建立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组成部分,主要针对编制内的人员。自收自支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本就跟企业一样,对他们来说,现有政策对企业年金不是强制性的,能不能享受改革福利还要看单位的财力。
正如学者所言,看待职业年金,需要走出认识“误区”,我们不应用静态视角看待职业年金,既无需对个人缴纳工资的4%作为职业年金激辩是“吃亏”还是“赚到了”,也无需讨论单位“缴纳”8%是否导致公共财产损失。职业年金的设计初衷在于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收入出现巨大落差。
期待职业年金成为一项普惠政策
此次《办法》针对机关事业单位,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难免有些看法。殊不知,职业年金作为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在企业中推行,但政策落实不甚理想。
据有关数据,在中国当前庞大的企业职工群体当中,拥有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只占不到7%,且大多集中在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许多企业由于负担重,自愿缴纳企业年金的比例相当低。因此,对于更大数目的普通企业职工而言,企业年金着实是个“稀罕物”。
而在一些学者看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的落地,对企业年金制度的落实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建立全覆盖的职业年金制度是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认为,国家会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之后,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也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看齐”。
围绕职业年金的激辩,折射出民众对老有所养和养老公平的期盼。研究认为,有退休前工资收入的60%可以保证退休后生活水准不降,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中国老龄社会与养老保障发展报告(2013)》显示,目前我国养老金替代率为40%左右。年老体弱时可能面临“银发贫困”问题,让许多人心里发慌。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雄举例说,一些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作人员是高学历,目前医生和教师是事业单位的主要组成人员。假如一个人读完博士已经30岁的话,他离退休只有30年。如果一个城镇企业工作者16岁可以工作,同样在60岁退休,缴44年的养老保险。他认为,如果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那么上述两个群体退休后,两者领取的养老金差距会拉大。
实际上,上个世纪90年代,在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将养老金替代率设定为70%左右。杨立雄说,由于没有其他支柱养老金做补充,退休人员感觉收入偏低。为此,中央政府连续10年提高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但这种调整措施只是权宜之计,并非治本之策。
杨立雄认为,如果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金并轨后将会感受到不公,从而造成整个社会成员对养老金制度的不满。因此,并轨之后还需要设计一个更为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让退休人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作为普通企业退休职工,其养老金主要分为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德国早在1889年就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国家老年年金制度。德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其中的企业养老保险部分等同于职业年金;英国养老制度由国家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三个支柱构成,其中职业养老金参与者占英国全部人口的45%左右,已经成为英国养老金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大部分退休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
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建设时间较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在养老保险结构方面,除基本养老金以外,还缺乏类似职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这样的有效补充。从这个层面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的出台对于积极推动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无疑有着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最需要改革的是要将社会福利法定化、制度化,让并轨后的社会退休工资、社会福利更具公平性,让多缴了4%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和暂时没有职业年金的企业职工都看得到公平可能,而不是生活在缺乏认知和相互猜忌的“羡慕嫉妒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