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蒋丽华
侦查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正当行使直接关系到侦查法治化,并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刑事错案,暴露出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成为人们关心议论和舆论炒作的焦点,也引起了司法实践部门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从已被纠正的刑事错案、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及法院发出的司法监督文书和群众投诉等情况看,当前违法侦查突出表现为:
(1)选择性执法,即选择案情简单、能在短期内侦破并且能够完成上级设定指标的案件进行侦查。
(2)违法实施侦查行为,如采取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讯问;在询问时,不依法告知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或被害人的询问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等。
(3)对需要依法实施侦查措施的没有实施,如应该勘验或复查的现场而未进行勘验或复查;该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而未进行检查;该辨认而没有依法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和场所等进行辨认等。
(4)证据收集及制作的证据材料不够全面、客观和合法,如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同时收集能够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在讯问中,只讯问作案时间、地点、简单过程和结果,对案件起因、主观动机、心理活动和隐蔽情节等没有讯问;现场勘验笔录文字记载内容与现场照片、现场绘图相互矛盾,勘验时遗漏重要痕迹物证等。
(5)对涉案赃证物不依法办理扣押、冻结手续,未及时将痕迹物证送交物证室妥善保管,没有做到物随案走、案结物清等。
(6)新型证据收集、固定存在不到位问题,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较少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未将其入卷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监控录像、QQ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用作案件侦破线索的多,用作诉讼证据的则相对较少等。
“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它不仅要求公民普遍遵守法律,而且强调国家权力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公民的尊严和权利是法治的核心和宗旨,否则法治便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违法实施侦查,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非法搜查等,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包括宪法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通信自由权和住宅不受侵犯等宪法性权利,这无疑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公然践踏,必将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违法实施侦查,极有可能导致证据材料缺乏客观性、关联性或合法性,使单个证据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全案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而直接导致错案的发生或为错案的形成埋下隐患。对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浙江张氏叔侄和呼格吉勒图等刑事错案的深入研究不难发现,其背后都与侦查取证密切相关。《错案》一书的作者,法国当代著名律师弗洛里奥将错案形成的原因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司法机关从确凿的材料出发,得出了错误的结论;第二种是司法机关根据一些错误的材料(被告捏造的口供、不可靠的档案材料、假证人以及不符合规定的鉴定等)推理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称前者为推理错误,后者为前提错误。他认为,对于前提错误而产生的错案,应当关注的是前提的形成。事实上,错案前提的产生与侦查取证密切相关。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证据问题都是由违法实施侦查行为所导致的。刑事错案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导致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不信任,使社会公众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仰,并由此导致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
在与一些侦查人员进行的正式或非正式交谈中发现,一些侦查人员只知道“法治”这一名词,至于法治的基本涵义、法治的要求是什么,在侦查活动中为什么要贯彻法治原则,侦查的法治化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等缺乏足够的认识。执法的前提是知法,由于侦查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来源渠道、专业背景、知识结构和工作经历等各不相同,往往缺乏系统的法学专业背景,一些侦查人员对刑事程序法律相关知识掌握不足。伴随案件(尤其是新型智能型犯罪)数量日益增多,来自侦查机关内部考核压力以及社会公众对尽快侦查破案期待的压力下,侦查机关“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模式,导致侦查人员往往没有足够时间来学习和领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出的背景及意义,不熟知新修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侦查机关实施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等进行法律监督,但这一监督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监督不力等问题。刑诉法设计了见证人对侦查行为进行外在监督的制度,规定侦查人员在实施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和搜查等侦查行为时,应当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监督和证明侦查行为实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这一制度并未得到有效贯彻。从侦查实践看,有的是由于侦查人员对见证人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而没有邀请见证人,有的则因急救人命、排除险性、清除障碍等情况或由于侦查行为的实施发生在深夜或者现场位于荒郊野外,使得上述侦查行为有时是在缺乏见证人的情况下实施的。
厌厌其苗 陈宝林/摄
现阶段,多数地区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表现评定的首要指标,仍是诸如“破案率”、“刑拘数”等实体性的指标。为了完成这些指标,侦查人员必然会选择容易侦破、容易实现破案率的案件进行侦查。
由于侦查资源有限,侦查人员加班加点早已成为家常便饭,时间紧,任务重,发案数量大,同一时间办理多个案件,同类性质案件往往极具相似性,容易导致记忆混淆,因此在制作证据材料时忽略对一些细节的记录或记录出现错误等问题就在所难免。
此外,侦查人员准入条件过低、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等也导致侦查执法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发生
尽管违法实施侦查是个别现象,但仍然不容忽视。确保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依法实施侦查的对策是一个庞大的体系。目前需着重解决的问题是:
依法实施侦查,需要侦查机关领导及其侦查人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侦查工作,为此,领导干部及侦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懂法才能准确用法,这是依法领导和实施侦查的基础。
加快推进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以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主题的“四项建设”,结合公安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从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完善执法制度体系、改革权力运行机制、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和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这必将最大限度地保障侦查的依法实施。
科学的考评指标是避免侦查任意性的前提。刑拘数指标的设定必然导致侦查人员选择性执法,违背侦查法定原则。侦查法定原则要求侦查主体对于所有发生的犯罪行为,均负有侦查义务,不作符合目的性的考虑,避免侦查主体的任意擅断,保证侦查的公平与平等,建立一般社会公民对刑事司法的信任感。考评指标的设定,还需拓展范围,加大对执法环节、执法安全和执法效果的考评,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
对于侦查执法活动,必须树立有权必有责的意识,将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细化分解到每个刑事执法部门、刑事执法岗位和刑事执法环节。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确追责程序启动的主体、时间和流程等,确实发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
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国刑侦工作会议精神,采取专业培训、岗位练兵、旁听庭审、剖析案例讲教训和练兵考核等有效方式,开展侦查业务练兵,强化侦查人员取证、审讯和办案等基本功训练,着力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之一。“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分看重案卷移送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提出的。立案和侦查是刑事诉讼之开局,证据收集质量关系到从源头上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侦查人员必须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按照审判的标准依法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侦查、移送起诉的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