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借调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015-08-03 14:38杨红岩袁浩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干部人事变相乱象

杨红岩 袁浩

工资、编制在原单位,工作却在另一个单位,这种特殊的人才流动方式被称为“借调”。在一定意义上,借调对促进人才交流、提升基层人员业务能力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近年来借调变得越来越随意,借调人员越来越多,借调时间越来越长,借调形式花样百出,由此滋生出懒政、怠政等“机关病”,有的更暗藏腐败,对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率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在基层干群中备受诟病。记者近日走访广西、湖南、安徽、重庆、江西等省区市,对此现象进行了调研。(4月27日《半月谈》)

“借调”干部,顾名思义,就是被从各个单位临时“借”到上级机关工作的干部。借调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导致懒政行为,一些单位正式人员在其位而不愿谋其政,干起事来只好伸手借人,于是出现“有编制的整天晃荡,借调的人员总是忙晕”之类机关怪现状;二是“曲线扶正”,由于公务员凡进必考的制约,一些“有来头”的借调人员把此作为“特权就业”和当“准公务员”的捷径;三是滋生腐败,一些领导干部看准下属单位一些人员“追求进步”的要求,将“借调”搞成变相升迁,进而演变为敛财之道,不少被借、雇的人,都是花了大钱、通过各种关系之后才能被“借调”的。由种种违规“借调”乱象所滋生的懒政、怠政,甚至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亟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笔者以为,治理“借调”乱象须用重典,把“借调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其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的执行力。我国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推行“三定方案”至今已有18个年头,但定人不定岗、定岗不定责、定责不问责等“机关病”依旧时有发生,一旦遇到中心工作,难免手忙脚乱,借调干部也就乘“虚”而入。其二,要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严格编制管理,系统地清理违规借调人员,对确实需要保留的,应遵循相关规定,使其借得合理、科学、规范;确定属于“过度借调”的,应尽快调整归位,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反弹。其三,要加强责任追究。进一步严肃人事调动纪律,完善对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渠道的监督管理,使“凡进必考”成为一种铁律和底线,对那些企图通过借调搞变相进人甚至变相腐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防止借调过程中的种种权力腐败隐患。唯有如此,才能够彻底解决“借调”干部中的种种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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