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

2015-08-03 00:43王长勤赵晨
紫光阁 2015年8期
关键词:治军裁量权依法

王长勤+赵晨

习主席多次强调,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要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赋予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更新的时代内涵、更高的目标要求,为新形势下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明确了新的法治原则、法治思路和法治途径,使军队治理跃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境界,为实现新形势下强军目标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取得新的历史成就

我军以铁的纪律闻名于世。威武之师、雄壮之师饱含一以贯之地践行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铁律;在长期斗争和建设实践中积淀形成了众多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主席的新一届中央军委领导班子,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大力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强力肃风整纪,开创了军队治理新局面,使军队现代化建设迈向了新高度。

(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理论、思想更加成熟。我党旗帜之所以鲜艳并被高高举起,指引着一代代革命者建设者奋勇前进,将中国从种种枷锁中解放出来、从积贫积弱中发展起来,并继续开创着由富到强的新征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一直闪烁着先进而自信的理论光芒,具有昭示时代取向、揭示时代特征、吸纳时代精粹、凝聚时代动力的思想光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继续加强理论创新,丰富发展了包括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在内的各项建设指导思想。2015年2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明确提出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以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永葆人民军队宗旨性质为根本,以实现党在新形势下强军目标、有效履行新形势下军队使命任务为着眼点,不断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初步将军队各项建设和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等一系列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新思想,这对于全面提高我军的法治化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二)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形乃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既是军事法治建设的目标状态,也是衡量军队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在红军时期,我军就制定有简明扼要的军队纪律和规章制度,并要求官兵一致、上下一体严格执行。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军事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了由国家军事法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规、总部和军区军兵种规章共同组成的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十八大以后,习主席高度重视军事立法工作,多次要求要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完善法规体系。目前,军队正结合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着力建立健全军事法规制度、军事法治实施、军事法治监督和军事法治保障等体系,努力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三)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手段更加科学。手段创新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依托,是治理方式转变的重要条件。十八大以后,习主席多次强调把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统一起来,将现代管理手段与长期实践积累的好经验、好方法结合起来,更新管理观念、改进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不断提高部队的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能力和水平。针对“乱拍板乱决策” “土政策土规定” “简单粗暴、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滥施惩戒”等问题,全军部队正着力采取“治军先治将” “严兵先严官”等一系列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主要是,将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对其履职尽责、行使权力作出严格制度规范,对其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问责,努力做到领导机关和干部带头严格执行军事法;将依照法规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我军基本的领导方式和方法,避免工作指导的随意性,摒弃凭个人经验和土政策办事的习惯,纠正依靠开会、讲话、发文件指导工作的偏向;重视发挥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作用,逐步完善了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了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完善了监督的方式、步骤,增强了监督合力和实效,从制度上对行使职权的活动实施了有效监督。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持续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当前,我军外在形式层面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内在精神和行为层面的法治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仍未完成。“重将令轻法令” “重经验轻法规”的现象仍然存在,治军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还需深化对军队法治化特点规律认识,不断创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理论和实践,切实做到突出重点、务实推进。

(一)军事法规内容和调整对象的双重动态性,要求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打牢宣传教育这个基础。“法立于上,教弘于下”。法治的实践主体在人民、伟力之源在人民。只有人民真诚信法、自觉用法、合力护法,法治才能彰显伟力。民不信,法立而不行。军事创新的活跃性、军事人员的流动性,使军事法规的规范内容和调整对象都具快速变动性,其稳定性不如其他领域强。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根据这一客观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打牢法治宣教这个基础中的基础。可将法治教育、法规宣传贯彻作为新兵新生入门课、干部培训必修课、在役官兵常修课,成为军事训练基本项,通过全员额、全过程、全系统一以贯之地宣传教育和训练,使法治思想成为广大官兵基本信仰和素养、使法治原则成为官兵必行准则和规则,以巩固法治根基,共聚法治动力。实践证明,搞运动式、突击式、阶段性、口号化学法普法,是达不到法治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规要求官兵一致、上下一体的。

(二)军事法规强制精神的外置性,要求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突出综合用法、合力执法这个关键。“徒法不自行”。尽管军事活动的政治性、严肃性规定了军事法规客观上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是被一些人相比刑事等“硬法”称之为“软法”。因为军事法规的罚则通常不像刑法那样的“硬法”直指调整对象切身利益,相关罚则多被外置于纪律条令和配套的军事法乃至刑法等之中。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根据这一客观实际,注重综合用法、合力执法,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坚定执行力,彰显和保证军事法规的公信力、权威性。王守业、谷俊山等违法违纪案件已经证明,仅靠单项军事法规或军事执法部门一家,军事法治的公信力、权威性也难以完整体现、严格保证。当前,要着力通过军地军内联合执法、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着力纠治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治”人不“治”己、严人不严己,“治”下不“治”上、严下不严上,“治”兵不“治”官、严兵不严官,“治”疏不“治”亲、严疏不严亲,以及批评从严、处罚从宽,甚至推卸逃避法律责任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三)军事法规自由裁量权的差异性,要求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着力建立健全立法和监督体制机制。“法密而易于行”。军事法规,总体上可分为指导指向和标准规范两种要求。指导指向性要求,较为原则、较少量化,主要针对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其自由裁量权较大;而标准规范性要求,较为具体、较多量化,主要针对各类基层官兵,其自由裁量权较小。特别是充分量化的技术保障、供应保障标准,其执行者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根据这一客观实际,通过建立健全立法和监督体制机制,在立法中着力消减自由裁量权、力避人为强化固化自由裁量权,在执法中坚决惩处恶意使用自由裁量权。针对目前监督少、监督难问题,着力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用有效制度安排将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节点监督与过程监督、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军队内部监督与军队外部监督等结合起来,把各种自由裁量权监管起来,完善积极能动使用者奖、恶意变更使用者罚的制度安排和奖惩导向。

(四)军事法规赋予首长和机关执法与监管双重职能,要求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紧紧抓住首长、机关带头遵法这个重点难点。“治军先治将”“严兵先严官”。军事较之其他领域,军事法规具有向首长和机关“集权”的特殊性,即各级首长和相应机关多集中拥有“人权”“财权”和“事权”,具有执法与监管双重职能。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军事活动必须令行令为、步调一致、集中统一所决定的,但客观上容易导致领导指挥的“善令”与“裁判员”“运动员”一体的“善法”不统一,成为古今中外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普遍的重点难点。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根据这一客观实际,着力突破这个重点难点。基本思路就是加强教育和监督引导,要求他们自觉摆正“令”与“法”的关系,做到带头遵法、率先垂范,管人先律己、严人先严己,以昭示官兵一体遵行。同时,根据“治官先治权”的内在要求,严格规范权力配置和运行,完善军事法治和监督体系,通过决策适法审查、遵法考核和各项监督,保证首长和机关依法决策、依法组织、依法管理。

(作者单位为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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