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壮志
国际反腐合作是中国面临的新课题。一方面,外逃的贪腐分子及其带走的财物不断增多;另一方面,我国到境外打击腐败遇到很多难题和障碍。
随着经济全球化,腐败这一世界性的痼疾也迅速国际化,防范和打击腐败,成为当前国际合作的新焦点。随着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日益深化,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境外追逃追赃遇到的一些困难和挑战。
国际化的腐败问题
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层以雷霆万钧般的反腐决心与力度“打虎拍蝇”,一些过去疏于监管的问题和漏洞逐渐暴露出来。比如,“裸官”问题;再比如,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实施项目时对资金流动的风险防控往往鞭长莫及。出于亡羊补牢的考虑,各级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对“裸官”现象进行治理,规定不得提拔重用“裸官”;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的出境管理;对国有企业的巡视和审计也向境外项目延伸。
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是中国面临的新课题。一方面,外逃的贪腐分子及其带走的财物不断增多。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逃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高管为1.6万至1.8万名,携款超过8000亿元。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08年至2013年5年间,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这些数据表明,还有不少贪腐分子在逍遥法外,追缴的赃款数额有限,仍需进一步拓宽打击的渠道。
另一方面,我国到境外打击腐败遇到很多难题和障碍。最主要的就是法律制度不接轨,犯罪衡量标准不同。有的国家规定政治犯、死刑犯不引渡、不遣返,引渡的法律程序比较复杂;一些西方国家甚至以所谓的“人权”为借口,客观上又为中国的腐败分子提供了避风港。到境外抓捕腐败分子和追回贪腐资金需要相关国家的支持,目前,中国虽然与近70个国家签署了司法互助和引渡协议,但还有一些国家尚未签署,有的国家签署了但迟迟未能生效。
构筑多边反腐平台
腐败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利用国际金融工具从不同渠道把贪腐资金转移到境外,并通过“洗钱”使贪污资金和财产合法化,给调查取证造成困难。正因为如此,中央高度关注,“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力度”被写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文件。2014年公安部实施“猎狐行动”,从7月22日至年底,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缉捕逃往境外的经济犯罪嫌疑人,仅3个月就从40余个国家抓获嫌疑人180名,成绩斐然。但也要承认,我们缺乏更多的手段和方式,限制了战果进一步扩大。
2014年9月27日,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猎狐2014”专项行动中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国。当日,中国警方在泰国执法部门大力配合下抓获的四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赵某、庞某、龙某、张某,从泰国曼谷被顺利押解回北京。
当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在反腐败领域的合作。联合国及一些区域组织也把反腐败作为跨国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不仅积极参与,还是一些国际合作的倡导者。中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首批签约国之一,利用该条约可以扩大追逃的范围。比如,中国和加拿大尚未签署引渡协议、与澳大利亚签署了但未生效,导致一些贪官滞留加、澳不归,但两国同意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考虑中方的相关引渡请求,因为它们是该公约的缔约方。
有效实现境外追逃追赃,对内应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对外要借助各种国际平台,争取更多国家的理解和配合。2014年10月,由中央纪委、最高法等8个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中国充分利用各种国际机制和平台,如担任APEC主席国期间,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与重要国家探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上海合作组织、G20峰会等各种场合在反腐败领域主动寻求更多国际共识。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
国际间境外追逃一般依靠引渡和遣返等方式,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还要依靠双边司法和执法合作,有一定的局限性。截至2014年7月,中国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其中86%是非西方的发展中国家。腐败分子出逃往往首选去西方国家,利用这些国家所谓保护“投资移民”的利己政策,使中国的境外抓捕和追缴赃款遇到了许多人为障碍。我们要促使相关国家采取遣返、驱逐出境等行动,需搜集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违法证据,诉讼期拖得比较长。如名噪一时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1999年出逃加拿大,2011年7月才被遣返,历时13年。
虽然追缴境外非法资产是釜底抽薪的办法,可以使外逃贪腐分子失去境外生活的经济来源,但首先要证明这笔钱是非法所得,请求对方国没收,然后再返还中国,每个环节都要把握得当才可能最终完成整个程序。对于追赃没收资产的处置,按照国际惯例还要与协助国分享。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当地有关部门在执法合作中作出的“贡献”——重大协助比例高达50%80%,较大协助比例为40%50%,提供一般便利在40%以下。这样下来,即使我们成功拿回赃款,资金往往要损失大半甚至是全部。
总之,境外追逃追赃,最有效的办法还是源头防治。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贪腐分子携款在境外找到栖身之所,确实难以避免,跨国追逃追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能放松。国内反腐是境外追逃的基础,只有持续保持高压的力度,真正形成不敢腐的氛围,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效率更高、覆盖更广的追逃机制,完善法律与制度的刚性约束,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分子逃往境外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