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伦理困境及其反思

2015-07-28 13:21周婷
课程教育研究·下 2015年7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伦理困境权利

周婷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人肉搜索引擎应运而生。人肉搜素引擎的广泛使用带来了一系列的效益,同时也滋生了很多问题。本文拟从人肉搜索引擎产生的积极和消极效益两方面进行阐述,并基于黑格尔、康德和密尔等著名学者的伦理观点,结合时代背景,从权利义务、道德和道义、社会效益和商业利益的角度,对网络伦理进行新的理解。

【关键词】人肉搜索 网络伦理 伦理困境 权利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7-0025-02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催生了技术的改革,还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多层次的影响。以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传播为基础的新兴搜索方式——人肉搜索正以其强大的功能和作用成为网络社会中的一股强大势力,既让违法乱纪行为无处遁形,也滋生了各种侵权行为。人肉搜索问题已经成为科技哲学、法学和伦理学等领域研究的前沿。有的学者认为:“人肉搜索:游走于正义与暴力之间。”有的学者提出:“人肉搜索侵犯人的人格和隐私,应该对之立法入罪。”人肉搜索已然成为一把双刃剑,带来了一系列的网络伦理思考,如何有效利用这把双刃剑,规避风险,扬长避短,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网络伦理的研究始于20世纪初,国外的网络伦理研究与计算机的发展是同时的。20世纪50年代,“计算机伦理学”的创始人美国学者罗伯特·维纳在其《控制论》中指出,计算机智能的功能将必然地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社会影响与伦理问题。[1]1976年,美国伦理学家 Walter Manner首次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一学科名称。约瑟夫·韦泽鲍姆在《计算机能力与人类理性:从判断到计算》一书中,阐述了人类思维与本质上作为机器的计算机运行程序的差异。[2] 美国学者 James Moore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一文中,对一些 “专业性伦理问题”做了相关研究。[3] 但是,国外专门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的理论研究还很稀少。我国关于网络伦理研究的首部专著是由严耕、陆俊和孙伟平在1998年发表的《网络伦理》。中国人民大学的喻国明教授认为当今中国的网络之所以会出现较多的过激言论、网络攻击和暴力,是因为中国网民还处在“孩童期”。吕敏璐、王全权(2010)在《“人肉搜索”的伦理困境与超越》一文中认为,“人肉搜索”具有一种亚合理性,因为它体现了民众伦理意识的觉醒,是一种道德他律的新形式。[4]

一、人肉搜索的典型案例及其分析

人肉搜索,美国媒体称之为“Chinese style internet man 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英国媒体称之为“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或者翻译成“witch hunt(搜捕女巫)”。“人肉”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区别于基于算法的传统机器搜索。人肉搜索引擎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彰显着网民互动战争的浩瀚与壮阔。

1.人肉搜索的积极效应

(1)速度优势。在人肉搜索引擎的协助下,“天价理发”事件的解决耗时5 天,深圳“猥亵门”事件的侦破耗时6 天,江西省宜春市多起“敲头案”也在人肉搜索发动后十余天即告侦破。英国《英中时报》披露,英国纽卡斯尔市两名中国留学生被杀案件能够迅速告破,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英国华人留学生论坛发动的人肉搜索行动。美国《洛杉矶时报》曾赞誉中国的人肉搜索引擎令国际刑警组织都黯然失色。

(2)成本优势。人肉搜索的出现昭示着一种新兴的社会救济手段的诞生,因为人肉搜索用个人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来召集参与者的动力,而不是金钱和福利。这是部分网民的自发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了办案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行政机关的支出,而且也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度。

(3)安全优势。公民有着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并且协助调查的义务,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存在诸多漏洞,很多富有正义感和良知的举报者和协助者受到了打击报复,而人肉搜索的出现恰恰避免了这一弊端。人肉搜索具有虚拟性,涉案人员难以了解举报者和协助者的真实身份,从而进行打击报复。从这个层面上而言,人肉搜索是个安全高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2.人肉搜索的消极效应

(1)人肉搜索容易导致网络暴力。在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人们的伦理道德和价值体系往往容易忽略。物极必反,对某个事件的过于关注,往往会转化为对某些人的非理性的人生攻击,最终成为部分极端网民的狂欢,酿成悲剧。2013年12月,18岁的高中女生琪琪,到某服装店购物。但没过多久,琪琪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就被该服装店的店主蔡某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通过人肉搜索,琪琪的个人信息均遭到了曝光且网上也不乏批评辱骂之声。性格孤僻的琪琪,面对突如其来的“人肉压力”,消化不了跳入河中,结束了18岁的生命。

(2)人肉搜索容易滋生侵权行为。多数人肉搜索都以查找和公布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身份、照片等个人的真实隐私信息为主,但是很难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若散布虚假的或片面的负面的信息都将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更有甚者,部分网民极端地对当事人或由其引发的事件进行谩骂和侮辱,便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生活安宁权等权利。

(3)人肉搜索容易干预司法审判。在人肉搜索行动中,人们还普遍存在一种以道德审判干预甚至取代司法审判的非理性愿景。在人肉搜索盛行的背景下,部分网民开始有意无意地干预法律审判,试图通过舆论力量影响案件的审判。更有网民试图以道德审判取代法律审判,让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但事实上,舆论不能影响司法独立,以道德审判干预或取代法律审判的现象极不可取,甚至破坏了社会法制的健康成长。

二、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伦理困境

1.信息共享与隐私权孰轻孰重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社会互动形式,信息的共享是关键。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网络的虚拟性、互动性和传播性能迅速将资料信息进行整合、放大并快速传播,为人们获取和共享信息提供了无限可能。但是,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当事人的一切资料信息,包括真实姓名、住址、亲友和照片等隐私都有可能被公布于众,甚至造成对当事人的侵害。无论是 “死亡博客”还是“郭美美”,尽管网络的信息共享最终促使真相大白,惩恶扬善;但是从另一层面讲,在具体的搜索过程中,对他人信息、隐私的披露、网络围观甚至人身攻击,又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2.言论自由与名誉权怎样权衡

网络的开放性为信息在网络空间的自由发布和获取提供了可能,网络的自由性又促成了“人肉搜索”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主参与,节省了行政部门的财政支出,提高了公安机关的破案效率。在虚拟的网络里,人们可以言论自由,但是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过度的言论自由又导致了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比如在“人肉”的过程中,网友将当事人冠以绰号,如“犀利哥”、“范跑跑”和 “杨不管”等,表面看是网友的调侃或者恶搞,但实际上这也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一种漠视。更有甚者,在“人肉”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谩骂。

3.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如何取舍

人肉搜索是以个人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来召集参与者的动力,而不是金钱和福利。人肉搜索的极高参与度,充分彰显了网民的个人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但是,如今人肉搜索强大的影响力已经被迅速应用到商业模式中,无良商家利用人肉搜索强大的功能,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炒作,从中牟利。“芙蓉姐姐”、“凤姐”和“奶茶妹妹”等都是商业炒作的杰作,商业炒作破坏了人肉搜索的公信力;更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社会责任的滑坡。

三、人肉搜索的网络伦理规制

1.法律制度“两适用”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提出,“绝对自由”所带来的是“绝对恐怖”,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只是任性。[5]因此,只有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这就要求法律制度不仅要适用于现实社会,更要适用于网络世界。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同样规制网络行为。网络世界中的违法行为,现实社会一定要追究;网络世界中造成的损失,现实社会一定要弥补。

针对我国网络立法不完善的问题,希望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应法规时可以参考以下三点:第一,加强对网站监管,禁止网络运营商利用特权散布网民个人信息。第二,推行网络实名制,便于在网络骚扰事件发生后追究责任。第三,法规引导代替封杀加强网民的网络道德教育。

2. 权利责任“两结合”

责任伦理学大师尤纳斯指出,由于主体的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故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力。[6]基于权利论的道义论满足各个成员对权利的要求,同时也要求:无论是网上的人际交往还是网下的人际交往,都应该以责任感为前提,网络伦理实质上是一种责任伦理。

责任伦理强调自我的责任意识,要求网络主体主动自律,以图打破网络社会虚拟身份、无主体责任的怪圈,其中包含一种“好”的自我伦理的构建。在享受信息共享和言论自由等权利的同时,构建一种“好”的社会伦理,净化人自身以及社会。

3. 道义效益“两平衡”

康德的道义论原则之一是“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7]。而且,从效益论的角度来看,密尔的“不伤害原则”也要求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8]

总之,道义论与效益论两者具有一定互补性。因此,在建构网络伦理的过程中,单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强调技术的进步和利益的获取是片面的,应强调用道义论来平衡功利主义的效益论,防止功利主义的泛滥。道义论和效益论的平衡发展,是网络伦理得以顺利建构的基本要求。在发展网络技术的同时,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伦理问题,以责任伦理观念为指导,建立起强调公平与正义的、契约化的伦理底线。

参考文献:

[1]Norbert Wiener. Cybernetics or the 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in the Animal and the Machine [J]. MIT PRESS,2000.

[2]Joseph Weizenbaum. Computer Power and Human Reason [J]. MIT PRESS,1976.

[3]Moore James H .What is Compute ethics? [J].Metaphilosophy,1985.

[4]吕敏璐、王全权. “人肉搜索”的伦理困境与超越[M].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J].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6]Jonas H.The Gnostic Religion: The Message of the Alien God and the Beginnings of Christianity. Beacon Press,2001.

[7]康德.实践理性批判[J].人民出版社,2003.

[8]约翰.密尔.论自由[J]译林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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